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生态良性循环与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田大气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建立生态农业实验区,推广农业环境保护技术,组织农业环境的综合治理,并采取有利于改善农业环境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农业环境保护,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所需的经费,应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牧渔业局,区、县级市农业局和不设农业局的区农业办公室,下同),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下,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建设、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拟定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农业环境质量调查、监测、预报与评价,编制本辖区农业环境质量报告;
(四)保护农业生物物种资源;
(五)组织对产地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的调查监测;
(六)对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实行预审;
(七)组织或参与对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指导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防治农业环境污染,推广生态农业、无公害农业生产技术和绿色食品开发技术;
(九)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推广农业环境保护技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用化学物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使用农药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
增加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农业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使用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业薄膜,其残膜应当由使用者及时回收。第八条 饲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向农业环境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农业环境保护标准。第九条 禁止猎捕、收购、销售国家和省、市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并保护有利于农作物的动物的栖息,繁殖场所。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发展无污染,少污染行业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对农业环境有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
在本规定实施前建设成的对农业环境有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第十一条 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农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防治农业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防治农业环境污染设施的使用。
已投入运行的农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注:本条中关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的预审”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
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
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基本信息
中文名
生物有机肥国家标准
生物有机肥
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时 间
2012-06-06发布 2012-09-01实施
目录
1简介
2生物有机肥
3制作方法
折叠编辑本段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 884-2012)
微生物有机肥概念:微生物有机肥是有机固体废物(包括有机垃圾、秸秆、畜禽粪便、饼粕、农副产品和食品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微生物发酵、除臭和完全腐熟后加工而成的有机肥料
折叠编辑本段生物有机肥
2012-06-06发布 201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折叠制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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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
研究所、广州益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申望平、沈德龙、李俊、姜昕、陈慧君、曹凤明、关大伟、李力。
折叠适用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有机肥的要求、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藏。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有机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GB 18877-200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述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19524.1-2004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2004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NY 525-2012 有机肥料
NY/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菌种
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有明确来源和种名,本标准采用广州益元生物科技菌种。
4.2 外观(感官):粉剂产品应松散、无恶臭味颗粒产品应无明显机械杂质、大小均匀、无腐败味。
4.3 技术指标
生物有机肥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生物有机肥产品技术要求。
-----------------------------------------------------
项 目 粉 剂 颗 粒
-----------------------------------------------------
有效活菌数(cfu) ,亿/g ≥ 0.20 0.20
有机质(以干基计),% ≥ 25.0 25.0
水分,% ≤ 30.0 15.0
pH值 5.5~8.5 5.5~8.5
粪大肠菌群数,个/g(mL) ≤ 100 100
蛔虫卵死亡率,% ≥ 95 95
有效期,月 ≥ 6 6
-----------------------------------------------------
4.4 生物有机肥产品中As、Cd、Pb、Cr、Hg含量指标应符合NY/T 798-2004中4.2.3的规定。
4.5 若产品中加入无机养分,应明示产品中总养分含量,以(N P2O5 K2O)总量表示。
5 抽样方法
对每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过程应避免杂菌污染。
5.1 抽样工具
抽样前预先备好无菌塑料袋(瓶)、金属勺、剪刀、抽样器、封样袋、封条等工具。
5.2 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产品库中抽样,采用随机法抽取。抽样以袋为单位,随机抽取5~10袋。在无菌条件下,从每袋中取样200~300g,然后将所有样品混匀,按四分法分装3份,每份不少于500g。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用目测法测定:取少量样品放在白色搪瓷盘(或白色塑料调色板)中,仔细观察样品的形状、质地,应符合4.2的要求。
6.2 有效活菌数测定
应符合NY/T 798-2004中5.3.2的规定。
6.3 有机质的测定
应符合NY 525-2002中5.2的规定。
6.4 水分测定
应符合NY/T 798-2004中5.3.5的规定。
6.5 pH值测定
应符合NY/T 798-2004中5.3.7的规定。
6.6 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
应符合GB/T 19524.1-2004的规定。
6.7 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应符合GB/T 19524.2-2004的规定。
6.8 As、Cd、Pb、Cr、Hg的测定
应符合GB 18877-2002中5.12~5.17的规定。
6.9 N P2O5 K2O含量测定
应符合NY 525-2002中5.3~5.5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交收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时不检有效期。
7.1.2 型式检验(例行检验)
一般情况下,一个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产品的工艺、材料等有较大更改与变化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
7.2 判定规则
本标准中产品技术指标的数字修约应符合GB 8170的规定产品质量合格判定应符合GB/T 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
具下列任何一条款者,均为合格产品
a) 产品全部技术指标都符合标准要求
b) 在产品的外观、pH值、水分检测项目中,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而产品其它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具下列任何一条款者,均为不合格产品
a) 产品中有效活菌数不符合标准要求
b) 有机质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c) 粪大肠菌群数不符合标准要求
d) 蛔虫卵死亡率不符合标准要求
e) As、Cd、Pb、Cr、Hg中任一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f) 产品的外观、pH值、水分检测项目中,有2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
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藏
生物有机肥的标识、包装、运输和贮藏应符合NY/T 798-2004中第7章的规定。
折叠编辑本段制作方法
可根据当地的原料进行制作,如城市生活垃圾和各种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瓜藤、稻草、松壳、花生壳、锯木屑、谷壳粉、统糠、水果渣、干蔗渣、食用菌渣、酒糟、啤酒糟、糖渣、醋渣、淀粉渣、木薯渣、柠檬酸渣、酱油渣、味精渣、粉渣、豆腐渣、药渣、油渣、油饼粕、糠麸、棉菜粕、霉变饲料、污泥、糖厂啤酒厂渣泥、屠宰下脚料、潲(泔)水、剩饭菜、人动物粪便等废弃物。 发酵肥料操作过程:
1、菌种一般用量为0.2%--0.5%。
2、原辅料:主要物料:水果渣、干蔗渣、食用菌渣、酒糟、啤酒糟、糖渣、醋渣、淀粉渣、木薯渣、柠檬酸渣、酱油渣、味精渣、粉渣、豆腐渣、药渣、油渣、油饼粕、糠麸、棉菜粕、霉变饲料、污泥、糖厂啤酒厂渣泥、屠宰下脚料、潲(泔)水、剩饭菜、人动物粪便等大宗物料。辅料:各种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瓜藤、稻草、松壳、花生壳、锯木屑、谷壳粉、统糠等干燥、粉碎、高碳即可。
3、原辅料配比:主料∶辅料=5:1-3:1。
4、水分控制在60-65%,手抓物料成团刚好出水。
5、按要求将菌种、主料和辅料全部混合均匀。
6、环境温度15℃以上,一次堆料不少于4方,堆成宽1.5~2米、高0.6米左右、长度不限的堆,并用棍在堆内打通气孔。
7、堆温升至50℃时开始翻倒,每天一次,如堆温超过65℃,再加次翻倒。温度控制在70℃以下,温度太高对养分有影响。
8、腐熟标志:堆温降低,物料疏松,无物料原臭味,稍有氨味,堆内产生白色菌丝。
9、腐熟的原肥:直接使用,生产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物有机无机复混肥等。
注意:①视水分多少增减配比,发酵混合物的总水分应控制在60~65%。过高过低均不利于发酵,水过少,发酵慢水过多会导致通气差、升温慢并产生臭味。水分合适与否判断办法:手紧抓一把物料,指缝见水印但不滴水,落地即散。②如果按每吨添加1公斤尿素或10公斤过磷酸钙发酵效果更好。
农业标准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条 为有利于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迅速推广普及,充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
(一)引进或推广动植物优良品种,在生产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推广农、林、牧、渔等单项或综合的增产技术措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推广应用新技术对农、林、牧、渔产品进行综合利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农、林、牧、渔业新技术试验、示范中有所改进和创新,并在生产应用上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开展技术承包,促使农、林、牧、渔业大面积增产,效果显著的;
(六)积极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在普及农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从事推广农业技术工作,在组织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第三条 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分为三等,分别发给奖状或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为三千元,二等奖奖金为二千元,三等奖奖金为一千元,具体评奖标准由市农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和普及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授予特等奖,奖金可略高于一等奖。第四条 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所需经费,从广州市农业发展基金中拨付。第五条 设立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审定、批准和授予工作。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由农、林、牧、渔业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
市属农、林、畜牧、水产各局(总公司)分别成立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组,受理本行业的申报项目。第六条 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程序:
(一)市直属单位凡符合条件评奖的,可按行业分别向农、林、畜牧、水产主管局(总公司)申报;
(二)县(区)以下单位(和个人)凡符合条件评奖的,经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市对口局(总公司)申报,并报县(区)农委备案。
市农、林、畜牧、水产主管局(总公司)根据本办法及评奖标准等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签署意见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审定。第七条 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审一次,向市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十二月一日,以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第八条 凡已获得国家级各种奖励以及部、省、市科技进步奖,其实质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奖。
获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同时又获得其他科技奖励的,可按最高奖金额补领差额,不得重复领取奖金。第九条 获奖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在此期间无异议的,按规定给予授奖;有异议的,由各局(总公司)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第十条 获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事迹可记入获奖者的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参考依据。第十一条 申请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填报各种表格或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降低评奖标准。不准以任何借口私分奖金。如发现与事实不符而获得奖励的,则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市农业委员会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
农业标准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1、农业标准体系:主要是指围绕农林牧副渔各业,制定的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系列标准的总和,还包括为农业服务的化工、水利、机械、环保和农村能源等方面的标准。
这里把构成我国农业标准体系的各类农业标准做简单介绍。
(1)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释出。
(2)行业标准:是指我国全国性的农业行业范围内统一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农业行业标准是由农业部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3)地方标准:是指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牴触。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4)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之间的关系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2、农业标准化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七项: ①农业基础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它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的标准。主要是指在农业生产技术中所涉及的名词、术语、符号、定义、计量、包装、运输、贮存、科技档案管理及分析测试标准等。 ②种子、种苗标准:主要包括农、林、果、蔬等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品种种性和种子质量分级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及检验方法等。 ③产品标准:是指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制订的标准。主要包括农林牧渔等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分级、试验方法、包装、运输、贮存、农机具标准、农资标准以及农业用分析测试仪器标准等。 ④方法标准:是指以试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各种方法为物件而制订的标准。包括选育、栽培、饲养等技术操作规程、规范、试验设计、病虫害测报、农药使用、动植物检疫等方法或条例。 ⑤环境保护标准:是指为保护环境和有利于生态平衡、对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污染源检测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制订的标准。例如水质、水土保持、农药安全使用、绿化等方面的标准。 ⑥卫生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体和其它动物身体健康, 对食品饲料及其它方面的卫生要求而制订的农产品卫生标 准。主要包括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及其它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允许量的标准。 ⑦农业工程和工程构件标准:是指围绕农业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以及农业工程构件等方面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订的标准。如塑料大棚、种子库、沼气池、牧场、畜禽圈舍、鱼塘、人工气候室等。 ⑧管理标准:是指对农业标准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订的标准。如标准分级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办法及各种审定办法等。
农业标准体系有不同的划分方式和组成方式。从标准所规范的领域看,农业标准体系的组成以农业技术标准为主,同时包括农业管理标准和农业工作标准。其中,农业管理标准和农业工作标准主要是指农业企业,无论农业技术标准、农业管理标准还是农业工作标准都是由不同层级(国际、区域、国家、行业、地区和企业)、不同约束性(强制性和推荐性)、不同环节(产前、产中、产后)的多种标准所组成的,因而也都构成了农业标准体系的次级标准体系。
中国绿色农业基地标准体系包括哪些标准食品安全法的落实要 建立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础上,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要建立在绿色农业(食品)安全法基础上。绿色农业应该成为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主流方向,绿色食品 应该成为替代无公害食品和有机食品的主流食品。随着绿色农业(食品)国际联盟的建立,加快中国绿色农业和绿色食品的国际化发展成为当前和未来中国农业发展 的重要任务。本文提出了加快中国绿色农业指标体系建设的指导原则和构架,为绿色农业(食品)基地的建设和评估提供理论依据,进一步提出了绿色农业(食品) 标准体系制定的指导原则和构架,为各部门和各专业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提供建设性指导意见,以加快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中国绿色农业基地标准体系包括哪些
中国绿色农业基地标准体系包括哪些
食品安全法的落实要 建立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础上,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要建立在绿色农业(食品)安全法基础上。
绿色农业应该成为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主流方向,绿色食品 应该成为替代无公害食品和有机食品的主流食品。
随着绿色农业(食品)国际联盟的建立,加快中国绿色农业和绿色食品的国际化发展成为当前和未来中国农业发展 的重要任务。
本文提出了加快中国绿色农业指标体系建设的指导原则和构架,为绿色农业(食品)基地的建设和评估提供理论依据,进一步提出了绿色农业(食品) 标准体系制定的指导原则和构架,为各部门和各专业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提供建设性指导意见,以加快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调查研究能力标准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调研工作体系应该具备:健全的制度规范;体系内的所有要素具有可约束性和可进化性;得到一定范围的认可,并实施。并通过可执行的制度、自动化办公流程模组、有效的知识共享手段予以实现。
而调研工作一般应有7个工作步骤:
1.需求。在需求中反映出来的关注点和突出矛盾却可以有选择的作为调研工作的输入条件,一般包括:
a.会议决策和领导安排;
b.与单位发展相关的改进需要;
c.重要政策、法规解读;
d.基层反馈的热点问题,及发现的问题;
要经过分析和筛选,确定题目是否得当、有无成效,综合考虑后,再确定作为调研工作的输入。需求获取作为调研模组的第一个基本功能。通过设定专用信箱、参考职代会提案、合理化建议、BBS等渠道等广泛获取需求。
2.输入。输入包括了论证、计划、明确责任人和目标等必须过程。该组织专题研讨,完成阶段性计划的制定并明确目标。确定该项调研的节点、参与配合人员、调查研究手段和评价方式。综合已有资讯,确定可行性,指定责任人。制定详细调研工作计划并发布。针对不同性质的调研题目,提出明确的考核评价目标。
3.调查。调查过程是收集资料材料的过程,要确保调研样本材料的数量与质量的代表性。要注重综合运用调查手段的运用,可以依据调研题目的类别选取与匹配,走访一线、走访兄弟单位、利用普查性的调查问卷、多渠道收集资讯等相结合。要确保样本的数量、普遍性和参考价值。
4.研究。对调查素材的深入研究过程,是决定调研成果的关键。调研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能够综合运用统计工具,选择适合的模型结构和分析方法。在体系中应该纳入先进的分析工具的集中学习和培训。
5.输出。形成的调研文字材料是调研成果输出直接体现。重在透过资料、现象深入本质,研究探讨问题的根源,探索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要求以精准的文字使用,客观的反映情况,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6.反馈。在文字材料形成后,应视调研题目将文字材料提交给审阅物件。根据题目的性质与计划目标,及时跟踪,获取相关的意见反馈,包括领导班子的认可度、职能部门的认可度和工作建议的落实效果等。
7.评价。根据工作的完成情况,综合目标达成度、领导满意度、题目难度、独创性等多维度对调研工作的成绩和责任人的工作情况给与平价,并纳入考核。
物联网rfid标准体系包括哪些:wenku.baidu./view/9e47a87c910ef12d2bf9e74d.
包装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标准包装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包装相关标准、综合基础包装标准、包装专业基础标准和产品包装标准等四大类。
(1)包装相关标准主要包括集装箱、托盘、运输、储存条件的有关标准。
(2)综合基础包装标准包括标准化工作导则、包装标志、包装术语、包装尺寸、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方法、包装技术与方法、包装管理等方面的标准。
(3)包装专业基础标准包括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和包装机械标准。
(4)产品包装标准有建材、机械、轻工、电子、仪器仪表、电工、食品、农畜水产、化工、医疗器械、中药材、西药、邮政和军工等14大类,每大类产品中又有许多种类的具体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业安全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农药生产(含原药生产、复配、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和卫生害虫以及调节植物与昆虫生长发育的药剂。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化工、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药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五条 在本省范围内生产农药的企业,投产前必须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登记,并取得《农药登记证》。
未经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国家禁用和已撤销登记的农药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第六条 申请农药登记必须提供产品性能、生产技术、产品标准、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标签等方面的资料和样品。第七条 《农药登记证》不得涂改、借用、盗用或伪造。第八条 省内农药生产企业为提供农药登记资料所进行的田间药效试验,包括相当于田间试验性质的室内试验,必须由农业部认定的单位承担。企业自行安排的试验,其结果不作为农药登记的依据。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九条 生产农药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防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五)废水、废气、废弃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六)非专门生产农药的企业兼产农药的,必须有单独的农药生产区。第十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或原有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农药新品种、新制剂,必须获得国家化学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省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准产证》;并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准产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或换发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按农药产品标准及有关技术规程组织农药生产。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在组织生产前,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药生产和产品检测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及直接接触农药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必须符合农药用标准要求。第十二条 农药产品必须贴有标签,标签内容包括:
(一)农药名称;
(二)规格;
(三)国产农药产品的标准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及注册商标;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号及注册商标;
(四)净重或净容量;
(五)生产厂名、地址;
(六)农药类别;
(七)使用说明;
(八)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
(九)生产日期或批号;
(十)有效期。
标签内容必须经农药登记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的农药产品标签需修改的,必须重新报批。第十三条 农药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不得出厂。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农药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第十五条 经营农药单位的业务人员(经营卫生杀虫剂的除外)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上岗证》,销售人员必须凭《农药经营上岗证》销售农药。销售卫生杀虫剂的人员除外。第十六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对所经营农药产品的质量负责。
禁止经营未标明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号和产品标准号的农药产品,禁止经营国家禁用和已撤销登记的农药产品。第十七条 贮存农药时必须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具有防火、防潮、防逸漏等设施,确保农药的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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