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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档案归档范围

2023-11-30 13:461540网络

序号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1 会计凭证KU.PZ[局机关、征地、整理中心、复垦项目、编研中心、工会、土地学会、基建、食堂、所(分局)]  

1.1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30年

2 会计账簿KU.ZB[局机关、征地、整理中心、复垦项目、编研中心、工会、土地学会、基建、食堂、所(分局)]  

2.1 日记账 30年

2.2 总账 30年

2.3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30年

2.4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 财务会计报告KU.BG[局机关、编研中心、食堂、所(分局)]  

3.1 会计月、季度报表 10年

3.2 会计年度报表 永久

3.3 部门决算 永久

4 其它会计资料KU.QT[局机关、征地、整理中心、复垦项目、编研中心、工会、土地学会、基建、食堂、所(分局)]  

4.1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4.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4.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4.4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论述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标准条款

1 基本要求

1.1 明确档案制度,资料及时归档。

1.1.1 技术档案的主体,应包括综合治理过程中各个工作环节形成的各类技术资料。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和实施主持单位应把各项技术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建立技术档案工作作为综合治理任务中一个组成部分,并列入治理项目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开始,就应明确建立档案的制度,对每一工作环节的每一技术资料,均应妥为保存,及时归档,不得丢失,不得私人据为己有。

1.1.2 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每一实施期中的每一年作为一阶段,在每一年中又应根据各项措施的进展情况,分为若干小阶段。每阶段和每一小阶段工作任务完成进行验收后,应及时将有关技术档案进行一次阶段性清理,在实施期全部结束竣工验收时,进行一次总清理,建立全面、系统的技术档案,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项目负责人审查后,及时归档。

1.1.3 各级技术档案的建立和清理,应由各级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各分项档案的建立和清理,应由各分项技术负责人主持或参加。

1.1.4 进行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其技术档案。对治理项目同时又是科研项目的,没有技术档案不得进行验收和成果鉴定。

1.1.5 由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其技术档案应由主办单位主持办理,并保存一整套参加协作的单位应负责完成分工承担的部分技术档案,并保存本部门档案正本,同时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1.2 项目内容齐全,资料确切可靠。

1.2.1 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过程中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监理、检查验收、经营管理等几个主要技术环节,以及每一个环节中涉及的有关各方面的技术资料,均应收集、整理齐全如有丢失、漏缺等,应及时设法弥补,直到齐全为止。

1.2.2 各项主要技术成果,应包括文字和必要的图、表收集的原始资料(作为辅助性技术成果),除文字、图、表外,包括必要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应建立电子档案。

1.2.3 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应各归档一份。重要的和使用频繁的,应根据需要复制副本,归档2~3份。

2 主要内容

2.1 反映工作过程的主要文献,应包括:

2.1.1 反映任务来源的主要文献: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规划与治理的任务书(或通知)、项目主管单位或实施主持单位上报的申请书和上级的批复、引用外资考评过程中的有关文献、上级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实施主持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等。当治理项目同时又是科研项目时,应有课题报告、课题论证等文献。

2.1.2 反映工作部署的主要文献:包括规划与治理过程中重要会议的《纪要》、重要问题的书面汇报、请示和上级批复的文件、有关领导同志检查指导工作时的谈话记录等。

2.1.3 反映验收情况的主要文献:包括治理成果,历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会议记录、总结、纪要等材料,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书面意见和竣工验收的《合格证书》等。

2.2 各个工作环节的主要技术成果

2.2.1 综合调查成果

a)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自然条件、自然资源、水土流失情况、社会经济情况、水土保持治理现状、开展水土保持的意见等。在大面积综合调查中,还需有分区的调查成果和各不同类型区内典型小流域或村的调查成果。同时应有上述各种调查的原始记录。

b)附表与附图:包括为配合上述报告内容而填制的各类附表与绘制的各种附图,在各类附图中,最主要的是水土流失、土地利用和治理措施现状图,其余如地貌、土壤、植被、降雨等分布图,有条件已制成的,也应整理归档。

c)电子档案:包括调查报告、附图、附表的电子档案和水土保持治理区的基本属性数据库等。

2.2.2 规划、设计成果

a)规划总体布局、土地利用规划、各项治理措施规划、重点工程规划等的规划报告及其附表、附图、电子文件。

b)小面积规划中应有土地利用规划与治理措施规划落实到地块的附图,同时应有沟壑治理的坝系规划图、崩岗治理的措施配置图大面积规划中应有水土流失类型分布图(或水土保持区划图)、各分区内典型小流域(村)的土地利用规划与治理措施规划图,以及重点防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分布图。

c)各项治理措施在不同类型地区的标准设计或定型设计,包括坡耕地治理中各类措施(梯田、保土耕作法、坡面小型蓄排工程),荒地治理中各类林型、林种、整地工程,沟壑治理中的各类措施(沟头防护、谷坊、小型淤地坝、塘坝等)的设计文字说明和平面布置与断面示意图。

d)大型淤地坝、小(二)型及以上小水库、治沟骨干工程等重点工程以座为单元的专项规划、设计(包括坝址选定、设计洪水、调洪演算、建筑物平面布置、断面设计、坝库运用安排等)的文字说明和附表、附图。

2.2.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成果

a)单项措施验收成果。根据4.5的规定,将单项措施的验收单、验收图和验收表三项归档。

b)阶段验收成果。根据5.5的规定,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阶段验收报告》与相关图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年度工作总结》及其有关图表归档。

c)竣工验收成果。根据6.5的规定,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验收报告》与相关图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总结报告》及其附表、附图、附件归档。

2.3 各个工作环节的辅助性技术成果

2.3.1 综合调查的辅助性技术成果:包括调查过程中向有关单位索取的技术资料、现场观察(或观测)的情况记载(包括文字、照片、录像)、向有关人员口头调查的谈话记录和录音、有关数据的统计计算过程等,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归档。

2.3.2 规划设计的辅助性技术成果:包括为规划设计提供依据的技术资料(文字、图、表)、暴雨洪水资料、规划设计草图、规划设计的计算过程、规划设计不同比较方案的研究过程、规划设计修改过程(修改几次全部保存)等,在规划设计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2.3.3 工程施工中的辅助性技术成果:

a)各承包施工单位对每一单项措施或分部工程逐日(或每旬)出工数量记录、相应完成的措施工程量记录(由此求得实际用工定额)。

b)各单项治理措施或分部工程使用物资(种籽、树苗、水泥、炸药、柴油等)记录、相应完成的措施工程量记录(由此求得实际用料定额)。

c)施工过程中根据附录B的规定,对各单项治理措施或分部工程质量检查的原始记录。

d)施工过程中遇暴雨洪水或其他事故,进行抢救或处理的记录和总结。

2.3.4 验收中辅助性技术成果。包括自查初验的原始记录、各类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与计算过程、各项措施四类效益的计算过程、施工承包单位领取补助费的收据等。

3 管理与使用

3.1 分类建档:按前述反映三个工作过程、三个主要技术环节进行分类,同时将主要技术成果与辅助性技术成果既有区别、又相配套地纳入分类系列,分别建档。

3.2 分级建档:各级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省(区、市)、地(盟、市)、县(旗、市)和基层实施单位,在建档内容和要求上应各有侧重。前述各项建档内容和要求主要适用于县级主管部门和基层实施单位地区以上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增减其中某些内容。下级建档情况应向上级汇报,并得到上级的指导和协助。上级建档时,下级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3.3 档案保存年限

3.3.1 长期保存(15年以上)的包括:流域综合调查资料(含有关声像、测绘资料)、综合治理规划、重点工程设计、重要专题报告、综合治理总结、竣工验收成果等。

3.3.2 中期保存(5~15年)的包括:一般技术成果、重要辅助性技术成果、重要工作计划、财务账目等(财务账目可交财务部门归档,但需保存目录备查)。

3.3.3 短期保存(3~5年)的包括:各类原始资料、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一般日常行文等。

3.4 档案的使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和各级技术档案与水土保持档案的总体要求,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档案纳入各级水土保持部门档案体系,按有关制度,统一管理,完善借还手续。

3.4.1 归档材料移交时,移交部门或移交人应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交接时应按目录内容当面清查,并在交接单上签字。

3.4.2 档案材料借阅时,应在借阅单上填清材料名称、份数,并规定归还时间,由借阅者签字,到期及时送还归档。

二、理解与实施

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和实施主持单位应把各项技术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建立技术档案工作作为综合治理任务中一个组成部分,并列入治理项目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技术档案的主体,应包括综合治理过程中各个工作环节形成的各类技术资料,反映工作过程的主要文献,反映任务来源的主要文献,反映工作部署的主要文献,反映验收情况的主要文献,综合调查成果、规划、设计成果、验收中辅助性技术成果。

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过程中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监理、检查验收、经营管理等几个主要技术环节,以及每一个环节中涉及的有关各方面的技术资料,均应收集、整理齐全如有丢失、漏缺等,应及时设法弥补。各项主要技术成果,应包括文字和必要的图、表收集的原始资料(作为辅助性技术成果),除文字、图、表外,包括必要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应建立电子档案。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应各归档一份。重要的和使用频繁的,应根据需要复制副本,归档2~3份。

技术档案管理中,档案分类应采用分类建档、分级建档档案保存年限应依据档案的性质和利用价值,分为长期保存(15年以上)、中期保存(5~15年)和短期保存(3~5年)档案的使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和各级技术档案与水土保持档案的总体要求,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档案纳入各级水土保持部门档案体系,按有关制度,统一管理,完善借还手续。

本节主要修改内容:

标准7.1基本要求中,为适应现阶段社会发展中信息储存和传递的特点,“增加建立电子档案,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档案各归档一份,完善了电子档案的内容”。

三、示例

以山西省2003~2007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为例:

档案资料实行规范化档案管理,项目区各县实施单位都确定了一名专职档案管理员,对上传下达的项目文件、技术方面的规划设计资料、检查验收资料、监测评价资料、监理资料、分期报告以及常规业务资料进行了分目、编排,专人、专室、专柜分类储存,使各类资料井然有序,并制定了相应的储存、查阅、借阅制度。

(资料参考:《山西省2003~2007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电子行业行为准则的EICC具体内容: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中国的环境立法源远流长。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起步于2O世纪70年代末,发展很快。 1979年。中国通过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一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截至1998年,中国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律6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法律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34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90多件、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900余件、环境保护军事法规6件,缔结和参加了国际环境公约37项,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1995年和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通过了关于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7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中国的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诞生于1973年。随着环境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深入和发展,环境标准的内容日趋丰富,已经形成既符合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环境标准体系。截至1998年底,中国历年来共发布国家环境标准412项,现行的有361项,其中环境质量标准10项,污染物排放标准80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230项,环境标准样品标准29项,环境基础标准12项,历年共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即环境行业标准)34项。

相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基本法》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调整环境保护方面社会关系的指导规范,也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必须遵循的准则,它反映了环保法的本质,并贯穿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全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三同步方针" 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三统一方针"。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就是"防患于未然"的原则。环境保护中预防污染不仅可以尽可能地提高原材料、能源的利用率,而且可以大大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减少二次污染的风险,减少末端治理负荷,节省环保投资和运行费用。"预防"是环境保护第一位的工作。然而,根据目前的技术、经济条件,工业企业做到"零排放"也是很困难的,所以还必须与治理相结合。

3.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通常也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其基本思想是明确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经济责任。

4.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技术、社会各个方面的复杂又艰巨的任务,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解决这种关系全局、综合性 很强的问题,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

5.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保护环境,不仅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的权利。

◇◇◇三、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章对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进行了总结,并做出了11条规定。目前我国环境管理的制度措施主要有八项,即:(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排污 收费制度;(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制度; (6)排污许可证制度;(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8)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

下面重点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五项,其余的略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该制度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首先进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项目对环境可能的影响及提出针对这些影响的对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主管门审批后才能进行建设施工的制度。

同时,具体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审批权限,以及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施资格审查的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即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 、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引进项目,包括区域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

2)规定了评价的时机,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 必须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3)规定了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体,即开发建设单位。

4)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基本内容。

5)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包括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编报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筛选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审批程序。

6)规定了承担评价工作单位和资格审查制度。

7)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资金来源和工作费用的收取。

8)规定了其他配套措施。如"三同时"制度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项目的决策、项目的选址、产品方向、建设计划 和规模以及建成后的环境监测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200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并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过去的单一项目的孤立评价开始逐渐转向区域性的综合性评价,对项目进行全程的环境影响评价。适应了我国区域性经济开发的需要,而且为环境污染的区域性防治,尤其是为推行区 域总量控制技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同时"制度

所谓"三同时"是指新扩改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保设施要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早期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来自20世纪70年代初防治污染工作的实践。这项制度的诞生标志 着我国在控制新污染的道路上迈上了新的台阶。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和教 训的基础上,1986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 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联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三同时”内容。

排污收费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做他用。《水污染防治法》第15 条又进一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超标的污水)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不寒而定量考核制度

所谓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就是把城市环境作为一个系统。一个整体, 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采取多功能、多目标、多层次的综合的战略 、手段和措施,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规划、综合管理、综合控制,以较小 的投入,换取城市环境质量最优化,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 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使复杂的城市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是由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实际需要而产生的,它不仅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定量化、规范化,而且增强了透明度 ,引入了社会监督机制。因此,这项制度的实施使环保工作切实纳入了政府的议事日程。

根据市长要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 核的主要对象是城市政府。考核范围分为二级:(1)国家级考核。 是国家直接对部分城市政府在组织开展城市环境 综合整治、保护城市环境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目前,国家直接考 核的城市有32个,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省会及自治区 首府(除拉萨市和台湾省外)25个,此外还有桂林、苏州、大连3个城市。(2)省(自治区)级考核。各省、自治区考核的城市由省、 自治区 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省、自治区考核的城市达242 个。

定量考核的内容: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四方面 ,共27项指标,总计100分。 其中,(1)考核城市环境质量的指标有7项,计30分。包括:大气总 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氮氧化物年日平均值、饮用 水质达标率、城市地面水水质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和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2)考核城市污染控制能力的指标有9项,计34分。包括: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环境 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汽车尾气达标率、民用型煤普 及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危险废物处置率。 (3)考核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水平的指标有6项,计20分。包括:城市 污水处理率、城市集中供热率、城市气化率、生活垃圾处理率、建成区绿 化覆盖率、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4)环境管理的指标有4大项6小项,计15分。包括:城市环境保护 投资指数、环境保护机构建设、"三同时"合格执行率、排污费征收面、 排污费征收率、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 ,对排污的种类、数量、性质、去向、方式等的具体规定,是一项具有法 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首先需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一般要求申报如 下内容:(1)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2)生产工艺、产品和材料消耗情 况(包括用水量、用煤量)(3)污染排放状况(包括排种类、排放去向 、排放强度);(4)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5)排污单位的地 理位置和平面示意图。 各单位的申报登记表报齐后,环保部门组织汇总建档。汇总的主要内 容应有:(1)各类污染物日排放量;(2)各类污染物年排放总量;(3) 按污染物排放量大小对申报单位排序编号(4)绘制区域性污染物排放状 况示意图,提出各排污口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5)对 各申报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系统分析,确定重点污染物控制对象(6)建 立污染申报登记档案库。

其次,要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规划分配 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后,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是发放和 管理排污许可证最核心的工作。一个地区要想科学地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并合理地分配污染物削减指标,就必须对当地的环境目标、经 济发展,财政实力、治理技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分析。大气污染总 量控制主要考虑能源结构、能源消耗量及燃烧方式等因素;水污染物总量 控制主要考虑流域、区域水量水质等状况,总用水量和总排水量等因素;固体废弃物控制主要考虑固体废弃物排放种类和总量,以及运输等因素。

最后,由主管机构审核发证。 排污许可证的审批,主要是对排污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口 位置、排放时间加以限制。每伸污染源分配的排污量之和必须与问题控制 指标相一致,并留有一定的余地。在这一阶段的工作中,需要确定排污许可证的类型(临时或正式两种),与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协商对话,最后颁发许可证。颁发许可证可以采取公开、公证形式,赋予其严肃性。排污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应由专人管理,从申请、审核、批准到变更均 应建立完整的工作程序。

◇◇◇四、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地球人口日益膨胀、自然资源日益紧缺情况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是自然资源价值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

长期以来,自然资源一直被人们作为没有价值的东西而无偿地占有、开发和利用,甚至在一些权威理论上也认为无人类劳动凝结的自然资源是无价值的,从而导致了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随着地球人口的增加,地球上的自然资源越来越显得短缺。在20世纪60—70年代甚至出现了资源危机。目前,在世界的许多地方,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的短缺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短缺,更使一些野生动植物处于灭绝或濒危状态。由此便引起人们对“资源无价”理论的反思,并提出和建立了自然资源的价值观和价值理论。现在,自然资源具有价值的观念已为绝大多数经济学家所接受,并在许多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立法中得以体现。集中体现自然资源价值的法律制度就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一是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二是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三是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

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因各个国家和地区具体情况的不同,其采用的形式也有所不同。综合起来基本上是两种形式,一是收税,二是收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是采取收税的形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一般是采取收费的形式。但大多数国家则是既收税,又收费。在收税方面,有的是对开发者收税,例如,哥斯达黎加征收的木材采伐税;有的是对经营者收税,例如,木材贸易税、野生生物及其制品贸易税;有的是对能造成资源破坏的重大开发项目征收环境资源维护税;有的是征收自然资源建设税。

自然资源档案制度

自然资源档案是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资料、成果按一定方式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建立自然资源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掌握自然资源的现状和变化,评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效果,为编制自然资源规划,确定开发利用目标和保护管理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自然资源档案制度则是法律对自然资源档案的种类、级别、适用对象、内容、范围、资料更新时间、查阅和借阅方法、保管技术和设施与设备、保管机构及其管理要求等所作的规定。它是自然资源档案的法律化。我国的一些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档案制度。例如,《森林法》规定了森林资源档案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了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是更加全面的土地资源档案。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项统一的自然资源档案立法,因此各类自然资源档案制度的要求极不一致。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又称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它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机关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采用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可以把各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并将其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它有利于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各种活动进行事先审查和控制,对不符合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活动不予批准。同时它还有利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需要,对持证人规定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便于发证机关对持证人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例如,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采集证等;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例如,土地使用证、草原使用证、养殖使用证等;三是资源进出口许可证。例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等。从表现形式看,有的叫许可证,有的叫证书或证明书等。

我国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普遍实行了许可制度。在土地资源方面,有“土地使用权证”;在草原资源方面,有“草原使用权证”;在森林资源方面,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在矿产资源方面,有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在渔业资源方面,有养殖使用证、捕捞许可证;在野生动物资源方面,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在水资源方面,有取水许可证等等

国家档案局2oo6年8号令

《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lectronic Industry Code of Conduct, EICC) 建立了各种标准, 以确保电子行业供应链的工作环境安全,工人受到尊重并富有尊严,以及商业运营对环境负责。

本准则所指的电子行业, 包括原始设备制造商(OEM)、电子制造服务(EMS)公司和原始设计制造商(ODM), 以及为生产电子产品提供设计、销售、制造和/或商品和服务的订约劳工。电子行业的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自愿采用本准则, 并应用到其供应链和转包商中。

要采用本准则并成为其中的参与者(下称“参与者”), 企业应当作出支持本准则的声明, 并主动与本准则提出的管理体系保持一致。

为了使本准则能够成功推行, 参与者必须主动将其应用于整个供应链。至少, 参与者应要求其下一级的供应商认同并应用本准则。

采用本准则的基本原则是: 企业的所有活动都必须遵守其经营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1。本准则鼓励参与者除了遵守法律, 更积极迈向国际公认的标准, 以承担更多的社会和环境责任。

在《电子行业行为准则》的持续发展和实施过程中, 电子行业公民联盟承诺定期收取来自利益相关者的反馈。

本准则由五个部分组成。A,B,C部分分别概述了劳工、健康与安全、以及环境的标准。第D部分概述了符合本规则的合宜管理体系所需的要素。E部分额外提供了有关商业道德的标准. 参与者应根据国际社会公认准则, 承诺维护工人的人权, 并尊重他们。

劳工标准是:

1) 自由选择职业

不使用强迫、抵债或用契约束缚的劳工, 或者是非自愿的监狱劳工。所有工作应当是自愿的, 并且员工在合理通知的情况下拥有自由离职的权利。不得要求员工上交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护照或工作许可证给企业或劳动中介机构作为雇用的条件。2) 不用童工在制造的任何阶段都不得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5 岁 (或在该国/地区法律准许的情况下可为14 岁)、完成强制教育年龄、或该国/地区最低就业年龄而被雇用的人士。符合所有法律法规的合法场所学徒计划则不在此列。然而, 所有18 岁以下的工人不得从事有可能危及到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或安全的工作。3) 工作时间有关商业实践的研究显示, 生产率降低、离职率以及损伤和疾病的增加与工人疲劳有明显的联系。故此, 工作周不应超过当地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另外, 除非是紧急或异常情况, 一周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在内不应超过60 小时。每周七天应当允许工人至少休息一天。4) 工资与福利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应符合所有适用的工资法律, 包括有关最低工资、加班时间和法定福利的法律。依据当地法律的规定, 员工的加班工资应高于正常的每小时工资水平。禁止以扣除工资作为纪律处分的手段。应及时通过工资存根或其它类似文件将工资支付依据发给员工。5) 人道的待遇参与者的惩罚性政策和措施应清楚地界定并传达给员工。不得残暴的和不人道的对待员工, 包括任何形式的性骚扰、性虐待、体罚、精神或身体压迫或口头辱骂也不得威胁进行任何此类行为。6) 不歧视参与者应承诺员工免受骚扰以及非法歧视。公司不得因人种、肤色、年龄、性别、性倾向、种族、残疾、怀孕、信仰、政治派别、社团成员或婚姻状况等在雇用及实际工作(例如晋升、奖励和受培训等)中歧视员工。另外,不得强迫员工或准员工接受带有歧视性的医学检查。7) 自由结社员工与管理层之间公开直接的沟通是解决工作场所问题和赔偿问题的最有效方法。参与者应尊重员工的权利,包括依据当地法律自由结社、参加或不参加工会、寻求代表、参加工人委员会。员工应能够在不用担心报复、威胁或骚扰的情况下,公开地就工作条件与管理层沟通。 参与者都应该知道除了尽量减少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和疾病外, 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能够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生产的连贯性以及工人士气。另外,他们亦认为持续的工人投入和教育是鉴别并解决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问题的关键。

本准则在起草时参考了公认的管理体系(如 OHSAS 18001 和 ILO 职业安全与健康指南),这亦是附加信息的有用来源。

健康与安全标准是:

1) 职业安全应通过正确的设计、工程技术和管理控制、预防保养、安全操作程序(包括锁死/标出)和持续性的安全知识培训去控制员工在工作场所会遇到的潜在危险(如电器和其他能源、火、车辆、滑倒、绊倒和坠落危险)。若无法通过上述方法有效控制危险源,应为员工提供适当的、保养良好的个人防护装备。不得通过惩戒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2) 应急准备应确认并评估紧急情况和事件,以及通过实施应急方案和应变程序来将其影响降到最低,包括:紧急报告、通知员工和撤离步骤、工人培训和演练、适当的火灾探测和灭火装置、充足的出口设施和恢复计划。3) 职业伤害与疾病应当制定程序和体系来预防、管理、跟踪和报告职业伤害与疾病,包括以下规定:a)鼓励员工报告;b)归类和记录伤害和疾病案例;c)提供必要的治疗;d)调查案例并执行纠正措施以消除类似情况;e)协助员工返回工作岗位。4) 工业卫生应当鉴别、评定并控制由化学、生物以及物理因素给员工带来的影响。必须通过工程技术和管理手段控制危险源过度暴露。当无法通过这些方法有效控制危险源时, 应该为保护员工健康建立和运行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方案。5) 体力需求高的工作应当鉴别、评估并控制从事高体力劳动工作给员工带来的影响,包括人工搬运材料和重复提举重物、长时间站立和高度重复或强力的装配工作。6) 机器防护应当对生产设备和其它机器作危险性评估。应当为对工人能造成伤害的机械提供物理防护装置、联动装置以及屏障,并正确地进行维护。7) 公共卫生、餐厅和宿舍应为员工提供干净的卫生间设施、饮用水、清洁的食物预备存储设施和用餐用具。参与者或劳工代理机构提供的员工宿舍应当保持干净、安全,并提供适当的紧急出口、洗浴热水、充足的供暖和通风以及合理的出入方便的私人空间。 参与者都应该知道,环境责任是生产世界级产品的重要部分。在制造操作中,应尽量减少对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的不利影响应,同时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本准则在起草时参考了公认的管理体系(如 OHSAS 14001 和生产管理与审核体系(EMAS)),这亦是附加信息的有用来源。

环境标准是:

1) 环境许可和报告应获取所有必需的环境许可证(如排放监控)、批准文书和登记证,亦要对之进行维护并时常更新,以及遵守许可证的操作和报告要求。2) 预防污染和节约资源应在在源头上或通过实践(如改进生产、维护和设施工艺、替换材料、节约自然资源、材料回收和重用)减少和消除所有类型的耗费(包括水和能源)。3) 有害物质应当识别和控制释放到环境中会造成危险的化学物质及其他物质,以确保这些物质得到安全的处理、运输、存储、使用、回收或重用和处置。4) 废水及固体废弃物经营、工业加工以及卫生设施所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物,在排放或处置之前应按照要求进行分类、监控、控制和处理。5) 空气排放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学物质、气雾剂、微粒、臭氧消耗化学品以及燃烧副产品等空气排放物,在排放之前应按要求辨别、监控、控制和处理。6) 产品含量控制参与者应当遵守所有关于禁止或限制特定物质(包括有关再生和处置的标识)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 参与者应采用或建立范围与本准则内容相关的管理体系。在设计该管理体系时,应确保:(a)符合与参与者的经营和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b)符合本准则;以及(c)识别并降低与本准则有关的经营风险。另外,管理体系应当推动持续改进。该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要素:1) 公司的承诺公司的社会及环境责任政策声明应确认参与者守法以及持续改善的承诺并由高阶管理层签署。2) 管理职责与责任参与者应明确指定公司代表去负责保证管理体系和相关方案的实施。高阶管理层应定期检查管理体系运行状况。3) 法律和客户要求鉴定、监控并理解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4) 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应制定一套程序,以识别和参与者经营有关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注2)以及劳工道德实践风险。确定每项风险的级别,实施适当的程序和实质控制,以确保合规性并对已识别出来的风险实施控制。5) 附有实施计划和措施的绩效目标应制定绩效目标、指标和实施计划以提高参与者的社会环境责任绩效,包括对参与者为达成这些目标所取得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

6)培训

应为管理层及员工制定培训计划,以落实参与者的政策、程序及改善目标同时满足适用之法律法规的要求。7) 沟通应制定一套程序,将参与者的政策、实践、预期目标和绩效清晰准确地传达给员工、供应商和客户。8) 员工反匮和参与制定方案持续评估员工对本准则的理解并获取对本准则所覆盖的实践和条件的反馈意见。9) 审核与评估定期进行自我评估,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准则内容以及客户合约中的社会与环境责任要求。10) 矫正措施制定程序,以及时纠正在内、外部的评估、检查、调查和审核中所发现的不足之处。11) 文件和记录建立并保留文档和记录,以确保符合法规与公司的要求,同时应妥善保护机密。 为履行社会职责并在市场上获取成功,参与者及其代理商须遵循最高标准的道德要求,包括:

1) 廉洁经营所有商业的互动关系中都应遵循最高的诚信标准。参与者应禁止任何及所有形式的贪污、敲诈勒索和挪用公款等行为,应推行监控和强化程序以确保符合廉洁经营的要求。2) 无不正当收益不得提供或接受贿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当收益。3) 信息公开依照适用法规和主要的行业惯例公开有关商业活动、组织结构、财务状况和绩效的信息。4) 知识产权应尊重知识产权;技术和生产经验的转让要妥善保护知识产权。5) 公平交易、广告和竞争应制定公平交易、广告和竞争的标准。参与者必须有保护客户信息的措施。6) 身份保密应制定程序,以保护供应商和员工检举者并确保其身份的机密性。

公司根据EICC的标准和公司的政策和目标,全面地描述公司EICC管理体系的一系列文件,集中表述公司的EICC保证能力,主要供公司管理层、客户及第三方认证机构参考之用。

EICC手册目的和适用范围:

EICC手册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劳工、环境、安全健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行为标准,公司将定期安排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必要时,及时采取有效改善和纠正行动,以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始终符合EICC的标准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EICC方面的活动,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健康安全、员工福利、工作环境、职业道德、体系管理等。

EICC手册的管理:

本手册是根据EICC标准编写, 并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EICC手册的目的在于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政策、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为公司制定文件、及具体实施提供指导,确保公司政策的稳定性。

公司社会责任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维持本手册,不断完善公司管理体系,以适应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和要求,从而持续改善公司的社会责任表现。

EICC手册的编写、保存及修订应根据《文件和记录控制程序》进行,企划部管理处负责及时发放本手册的最新版本,同时回收废弃版本,并保持适当的收发记录。

手册的解释权归公司EICC管理者代表。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永久

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永久

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

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

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 永久

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3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 永久

4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

5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5.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

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

6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

永久

6.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30年

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10年

7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7.1 重要的永久

7.2 一般的30年

7.3 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30年

8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8.1 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8.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3.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

8.5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8.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8.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8.5.1.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8.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8.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30年

8.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

8.6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8.6.1 大事记、组织沿革等 永久

8.6.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10年

8.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 永久

8.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8.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永久

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

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30年

8.7.4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10年

8.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5.1 重要的永久

8.7.5.2 一般的30年

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8.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永久

8.8.2 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8.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8.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10年

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 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

永久

8.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 30年

9 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9.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

9.3 人事任免文件 永久

9.4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9.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

9.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30年

9.5 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9.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

9.5.2 受到警告处分的 30年

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

9.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

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9.9 职工名册 永久

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0.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 永久

9.10.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 永久

9.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

9.10.4 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10年

9.1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9.11.1 重要的 永久

9.11.2 一般的 30年

9.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 10年

9.13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9.13.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9.13.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30年

10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0.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10.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0.2.1 重要的 永久

10.2.2 一般的 10年

10.3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10.3.1 重要的 30年

10.3.2 一般的 10年

10.4 机关财务预算 30年

10.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 ,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0.6.1 重要的 永久

10.6.2 一般的 10年

10.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

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30年

11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1.1.1 重要的 永久

11.1.2 一般的 10年

11.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11.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3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3.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13.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以上就是关于自然资源局档案归档范围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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