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对于财关税(2012)14号文件附件三不予免税目录,我有几点不明清,请帮忙给及指导,谢谢。我司签订一个合同,购买一个大型成套空分设备(包括精馏塔、含冷箱;氧气压缩机、空气压缩机组、增压机组,含蒸汽轮机、电机等)即四、大型煤化工设备 第3项设备。由于国外生产进度寄运输原因,将这个合同项下的成套设备分批装运进口,即第一批为精馏塔;第二批为氧气压缩机;第三批为蒸汽轮机等。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要办理将免税证明,要如何办理,一、是否需要办理3份征免税证明?二、每一批的品名、商编是否按照实际的货物来填写申报,例如:84148090 空气压缩机组,还是写“大型成套空分设备部件”?三、这些独立功能设备是以具体列明的设备去查找免税依据,还是归靠到成套设备去查找,例如:蒸汽涡轮机,是去查找“蒸汽涡轮机”来办理免税,还是通过查找“大型成套空分设备” 谢谢指导。
上海海关:1、需要办理3份征免税证明。2、都要兼顾,具体填报一定与减免税审批部门沟通。3、都有可能,具体看贵司的实际情况,也还是一定和贵司的主管海关沟通。要看实际的情况的。贵司的问题相关复杂,请一定带好所有项目和设备的技术资料等与主管海关,即免税的审批海关沟通
问:老师你好!我是咱们关区的一家企业,现在要进口设备一台,现由于该设备较大,外方在发货时分三批发货,而我司办的减免税证明只有一份,请问我司进口时该怎样报关?如果要撤分免表,1台设备分成三分,数量又该怎样做?谢谢!
杭州海关:你好!同一免表分批到货无法申报,需要重新办理三份免表后向海关申报,首批到货时法定数量为1,其余批次法定数量为0.1。
问:你好,我司现在从海外进口两个集装箱的设备,两张海运提单,总共是两台设备,但是由于一台制管机太大,一个集装箱放不下,最终我们的SHIPPER 把制管机拆成五个部分分装,一个集装箱装了四部分,另一个集装箱装了最后一部分和另一台设备混装(发票也是这么显示的)。现在面临办免表清关,我司办制管机免表一张,可以用于两张提单的清关吗?谢谢请帮我们解答一下!
上海海关:不可以的。只能重新办理的。
问:我司免表批了8台设备 这次由于一些原因只能进口7台 这样可以报关吗
天津海关:您好:请您按实际进口的数量,联系主管海关办理免表更改手续后再报关。谢谢!
从海关老师们的解答可以看出,有一点是一致的,企业在取得确认书之后,如果分批进口设备,应当根据相应的批次办理免表,一张免表对应一张报关单项下的货物。
尚未得到明确解答的是税号问题,分批进口的设备是按照成套设备商品编号还是按照单台设备申报。但从杭州海关老师的答复推测,应该是按照成套设备商品编号来申报,否则不会出现数量填报为0.1的情况。
最后,特别咨询大家一个问题。《商务部关于做好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160号)》第一条规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不再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免税进口设备清单。我的问题是,现在进口减免税设备前,商务部门会给海关一个什么样的文件,以代替《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还是说直接输入商务部门的信息系统,无纸化方式与海关共享?海关总署现在还要求直属海关做减免税的事后备案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的成套设备系指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含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第三条 一切进口成套设备都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成套设备、材料不准安装使用。第四条 进口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或者组织实施检验;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驻现场监督检查,收用货单位(包括建设单位,下同)应认真落实各项同检验工作,其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第五条 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检验机构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进口一般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也应指定专职检验人员,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商检机构应对大型成套设备的建设现场派员进驻并设置办公室。第六条 进口成套设备的质量及技术条件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及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要求见本细则附件一。第七条 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和《检验大纲导则》(另发),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送商检机构备案。并由商检机构驻现场办公室依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检验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成套设备由所在地商检机构或者由所在地商检机构会同收用货单位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
收用货单位应于对外贸易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商检机构提供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副本。第二章 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第八条 对大型成套设备和在国内不具备检验条件,到货后不能进行解体检验的一般成套设备,订货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条款。
收用货单位应当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认真落实在出口国装运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第九条 收用货单位派出执行出国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的人员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认可后方能承担出国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的工作。第十条 出国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人员按照《出国预检验、监造或监装检查要点》(见附件二)拟定检验方案并在出国后予以认真实施。对方案中重要内容实施确有困难,需要修改的,以及检验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商检机构。第十一条 进口成套设备在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中发现有不符合合同和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发货方予以返修、换货、整理或其它妥善处理。出国检验人员可根据需要对进口成套设备实施封识管理。第十二条 出国检验人员在实施检验中应做好检验记录,并按检验项目写出检验报告,由出国检验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商检机构。第三章 口岸登记第十三条 进口成套设备到货后,由收用货单位或其代理接运单位向口岸或者到达站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第十四条 进口成套设备在口岸或者到达站卸货时发现残损或短缺的,收用货单位或其代理接运单位应取得承运部门签证并及时向口岸或者到达站商检机构申请残损或者数量鉴定。卸货单位对残损部分应分别卸货,分别存放,防止残损扩大。第十五条 口岸或者到达站商检机构应及时将“到货流向单”或“到货通知单”送到货地商检机构。第四章 到货地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收用货单位应在进口成套设备到达安装使用地点三日内,持进口到货通知单、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单证,向所在地商检机构中者其驻现场办公室申报开箱检验。
对开箱后不易恢复包装和安全保管的精密设备等,可根据对外贸易双方的协议,留待安装时一并开箱检验。第十七条 经开相检验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材料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收用货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凭《检验情况通知单》或者对外贸易双方会签并经商检机构审核备案的“开箱检验记录”等单证发放设备、材料,供安装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中国, (以下简称买受人)与 (以下简称出卖人),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1.1 “买受人”是指________,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 “出卖人”是指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
1.5 “合同工厂”是指买受人使用出卖人提供的技术和资料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出卖人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 “技术服务”是指出卖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 “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________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第二章 合同范围
2.1 买受人同意从出卖人购买,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出售成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产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出卖人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出卖人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卖人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出卖人对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3 出卖人派遣有经验、健康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五。
2.4 出卖人负责培训买受人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
2.5 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年内,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出卖人有义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买受人为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三章 价格
3.1 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_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 )。
3.2 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 机械设备部分:
(1)设备和材料费
(2)备品和备件费
(3)设计费
(4)技术资料费
(5)技术服务费
(6)技术培训费。
3.2.2 技术转让部分:
(1)技术转让费
(2)设计费
(3)技术资料费
(4)技术服务费
(5)人员培训费。
上述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四。
3.3 上述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FOB港口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货物装到买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中的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将技术资料在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
4.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________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人。
4.2.1 合同总价的________%计________(大写:________),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的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银行出具的以买受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货物装船通知后三十天内,经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给出卖人(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八)。
4.2.2 合同总价的________%,计________(大写:________),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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