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由责任人提供发票来报销,如果提供不了发票,公司认可这笔费用的,可以对费用暂估入账,但要提供相应说明作为证据。暂估入账的费用在纳税申报时要做调整,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2)如果无法证明费用真实发生了,其他应收款又确定收不回来,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当然坏账准备同样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有关发票的概念:没有发票能不能报销;费用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俩个概念是不一样的。费用发生了且能提供佐证的,有没有发票没关系,会计都应将之作为费用处理。税务要求更严格,不仅要求费用必须真实发生,还需要提供发票做佐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发票丢了可以将发票底联复印一份后报销。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首先是应该遵守的是“法律”,遵守税收要求。这不取决于我们个人的意愿,也不取决于个别公司的具体情况。会计师必须站在企业的角度,维护企业的利益,为之奋斗。商业声明听起来很合理,但实际上没有意义。贵公司遇到的问题,其他公司也会遇到。只要其他公司可以标准化他们的运营,你也应该可以。
其次切勿替票报销。很多公司遇到这种情况,都会用机票报销,也就是用A发票报销B费用。首先声明,这个方法是非法的,非法的。会计师不能提议或纵容这样的操作。费用报销应尽量做到“四个统一”,即分录一致、会计汇总一致、审批单据一致、发票记录一致。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会计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可以规避税收风险。会计师应该坚持一点:只认发票,不听解释。
再者负责人应提供报销发票。如无法提供发票,公司确认成本,可暂估成本入账,但提供相应说明作为证据。预计应入账的费用在报税时进行调整,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不能证明该费用确实发生,并且确定其他应收款不能收回的,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当然,坏账准备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注意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根据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情况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限的原则。凡是当期已经收到、发生或应承担的费用,无论是否收到或支付,均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处理;相反,任何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是当期收到或支付的款项,也不应视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是的。在进行车辆定损维修报销的时候,保险公司只受理发票原件。
车险定损流程是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报交警判定责任,同时报保险公司(不论地域与时间)--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定损事故车辆--维修事故车辆--开发票索赔。车险定损所需材料主要有:
1.在行驶证复件(事故双方),驾驶证复件(事故双方)
2.被保险人(车主)身份证复件(单位的为机构代码证),银行卡或存折复件,
3.现场查勘单,定损单(双方车辆),双方发票
4.交警开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协议书)
5.被保险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含交强险及商业险),无责方(被撞车辆)的交强险复印件
6.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车险定损一般是由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负责。查勘人员定损是需要从事故现场痕迹判断事故责任归属的,所以车主在出险后应该注意及时保护现场。如果因为担心阻塞交通或其他特殊情况要将汽车驶离现场,那么车主也要注意设法标明事故现场状况,如用粉笔画出事故现场轮胎位置,或用相机拍下事故照片。这样车主才能掌握理赔根据,同时也不会造成交通阻塞。很多车主就是因为缺乏保护事故现场的意识,导致没有理赔根据而与保险公司发生争执,没办法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
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会理赔的。
一般修理厂修的就会开具普通发票,如果是在4S修的,而且保险公司是按4S的价给你核损的话,就要在4S店修理完毕开4S店的发票!
车险理赔流程:出险-报案-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支付
出险:发生事故。
1.报案: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
(1)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案由内勤代填);
(3)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4)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
(6)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以上工作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2.查勘定损
(1)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1)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
(2)将索陪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理算复核
(1)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
(2)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
(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6.赔付结案?
(1)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2)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陪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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