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部署,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就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公告如下: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需建立货物入场、上架、装箱以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至口岸的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五、其他事项 其他有关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020年第44号以及2020年第75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5日
海关总署:今年前7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4.83万亿元 同比增长6.2%
2024年前7个月,我国货物贸易(下同)进出口总值24.83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同)增长6.2%。其中,出口14.26万亿元,增长6.7%;
0评论2024-08-07101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发布第三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的公告》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
0评论2024-03-18169
输华猪蹄不合格,海关总署将采取怎样的管理措施?
进口猪蹄不合格检疫之后发现不符合相关进货标准,已经上报对方农业部,并且从8月29号起暂停相关产品进口报关,但是可能对这个没有特别直观地了解,但是你要记住,一句话,通告的内容字数越少证明事情越大。大家可能并不了解暂停报关上报对方农业部是一个什
0评论2024-02-0461
海关总署:人民币贬值对中国外贸具体影响较为有限
OFweek半导体照明网讯 10月13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黄颂平介绍2016年前三季度进出口情况,并答记
0评论2023-03-06745
输华猪蹄不合格,海关总署将采取怎样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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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评论2022-10-3081
东莞申报跨境电商服务试点获海关总署支持
文章摘要:东莞口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如今形成点多、线长、面广的口岸格局,这些成绩的取得都离不开海关总署、国家口岸办的大力支持。
0评论2017-05-15328
海关总署解读新规:电子产品完税价格下调
文章摘要:海关总署日前调整了部分商品进口完税价格,新价格表于今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因为此次价格变化与诸多人们日常生活用品有关,所以备受大家关注。日前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对新规定进行了解读。
0评论2017-05-12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