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的主要质量指标大体可分为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两大类。感官指标主要指色泽、香气、滋味和典型性方面的要求,理化指标主要指酒精含量(酒精度)、酸度和糖分指标。从感官指标来看,首先要求葡萄酒应具有天然的色泽。即原料葡萄的色泽,如红葡萄酒是宝石红,白葡萄酒是浅黄色。葡萄酒本身应清亮透明无浑浊。葡萄酒除应有葡萄的天然果香外还应有浓厚的酯香,不应有外来的气味,更不能有异味。滋味与香气密切相关,香气优良的葡萄酒其滋味醇厚柔润。葡萄酒的滋味主要有酸、甜、涩、浓.淡、后味等。典型性也称为风格。各种葡萄酒有各自不同的风格。同时因各地区、各厂家的葡萄栽培和酿造工艺的不同,同一品种的酒,其风格特点也可能各不相同。每种葡萄酒均有自己的典型性,典型性越强越好。我国葡萄酒国家标准对感官指标有明确的规定。葡萄酒的理化指标也因酒种不同而有所不同。测定葡萄酒所含的酒精量时,需将酒中的酒精蒸馏出来,再用酒精计测定。
一般甜型、加香型葡萄酒酒精度为11.0%--16.0%,其他类型葡萄酒为7.0%--13.0%。葡萄酒中含有发挥酸和不挥发酸,合称总酸。甜型、加香型葡萄酒不挥发酸含量为5.0--8.0/克*升-1,其它类型葡萄酒为5.0--7.5/克*升-1。挥发酸含量均应不超过1.1克*升-1。根据葡萄酒的酸度,可以鉴定其滋味,但如挥发酸增加则说明酒已变质。葡萄酒的糖分因品种不同而各异,一般为9%--18%,个别也有20%以上的。具体来说,干型葡萄酒的糖分含量不得超过4.0,半干型葡萄酒在4-12之间,半甜型葡萄酒在12. --50 之间。葡萄酒的主要质量指标为专业性评酒提供了依据,尤其是感官品评,是目前国内外鉴定葡萄酒品质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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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斤葡萄能酿0.8至1斤葡萄酒。
葡萄酒是以葡萄为原料酿造的一种果酒。
古代的波斯是古文明发源地之一。多数历史学家都认为波斯可能是世界上最早酿造葡萄酒的国家。
随着古代的战争和商业活动,葡萄酒酿造的方法传遍了以色列、叙利亚、小亚细亚阿拉伯国家。由于阿拉伯国家信奉伊斯兰教,而伊斯兰教提倡禁酒律,因而阿拉伯国家的酿酒行业日渐衰萎,几乎被禁绝了。
后来葡萄酒酿造的方法从波斯、埃及传到希腊、罗马、高卢(即法国)。然后,葡萄酒的酿造技术和消费习惯由希腊、意大利和法国传到欧洲各国。
葡萄酒的品种很多,因葡萄的栽培、葡萄酒生产工艺条件的不同,产品风格各不相同。
按照我国最新的葡萄酒标准GB15037-2006规定,葡萄酒是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酒精度不低于7.0%的酒精饮品。
瓶装葡萄酒生产日期字幅大小有要求吗?
任何产品,不论是自然生成的还是加工形成的,只要是用来交换,即产品作为商品,就必定要符合某种约定或标准,才能进行交易。符合社会公认或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叫合格品,可以上市交易。合格品是产品最起码的要求,不合格则不能生产和销售。
合格品的质量档次也有高低之分,为了更明确地表示合格品的质量档次,就需对合格品分等分级。通常分为优等品、一级品、二级品等。由于使用目的或消费需求的不同,人们并不一定总是用高档产品,产品分等级既便于生产者降低成本,又利于消费者有目的地选用适宜的产品。
一、葡萄酒质量分级制的由来
葡萄酒的质量分级认证,最早是1855年在法国的波尔多地区实施的。几位从事司法助理职务的波尔多葡萄酒经纪人,利用巴黎万国博览会的机会,热情地承担了建立波尔多地区的葡萄酒分级制工作。他们做得很认真细致,按照实际价格把波尔多地区所有葡萄酒庄园的葡萄产地分成五级:
一级有四家:拉菲特(Lafite),拉杜尔(Latur),玛尔告(Margaux),奥布里昂(Haut-Brion)
二级有穆顿(Mouton)等15家
三级有基尔万(Kirwan)等14家
四级有圣?彼埃尔(Saint-Pierre-Sevaistre)等11家
五级有蓬戴(Pontet-Canet)等18家
干酒共62家。1973年穆顿上升为一级庄园。
另外,对24家苏黛尔纳(Sauternes)著名的自然甜酒产地分为三级:
一级是伊干姆(Yquem)1家
二级有白塔(La Tour Blanch)等11家
三级有米拉特(Myrat)等12家
这样,对波尔多地区的86家葡萄庄园进行了分级。
这种按葡萄产地把葡萄庄园分级的办法,是一种静态的、固守“风水”(terroir)决定论的传统思想方法。事实上,一级葡萄产地未必全是一级葡萄酒,二级葡萄产地也未必没有一级葡萄酒。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葡萄庄园地域在不断调整,即使地域范围差不多保持原样,庄园主也更换了,酿造方法也有变化,一些庄园的葡萄酒质量超过了原来的等级,另一些则相反。所以,这种分级结果也只能就大体而言是相对真实的,并不能动态的反映出葡萄酒质量的真实价值。
1861年,布尔哥涅博恩农业委员会着手统一规划布尔哥涅地区的葡萄酒庄园,对该地区的葡萄酒首次进行质量分级认定。他们成立了原产地命名机构的雏形INAO(Institut National des Appellations des Vins et Eaux-de-Vie),即“国家葡萄酒和蒸馏酒命名研究院”,对葡萄酒品牌进行严密监控。这种原产地质量控制命名分级,不仅对葡萄庄园分级,而且对原产地的葡萄酒产品品牌进行分级。到1878年后,对整个布艮地产区进行了原产地命名。1930年最终法定了布艮地产区的范围界限。1935年起在全法国实行了法定产区葡萄酒命名制(AOC)。从1855起到1935年,共用了80年的时间才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质量分级管理制度。
法国葡萄酒质量分为四级,最高级是法定产区原产地质量控制命名酒AOC,第二级是优良地区的优质酒VDQS,第三级是地区餐酒Vin de Pays,第四级是日常餐酒Vin de Table。法国葡萄酒质量分级制的原则,被推行到全世界,不过各国依据自己的情况也有所不同。葡萄酒“旧世界”基本采用法国模式,如意大利也分四级,DOCG是保证法定地区酒,属一级;DOC是法定地区酒,属二级;IGT是地方餐酒,属三级;VaT是日常餐酒,属四级。葡萄酒“新世界”大多也用原产地命名,但有些国家只把原产地命名作为地理标识,用作商标控制,一切以酿制出好酒为原则,实行酒质分级。
二、对葡萄酒质量分级制的利弊分析
葡萄酒的质量分级管理制度,无疑对规范整个葡萄酒行业、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原产地质量控制命名(AOC)制规定,AOC葡萄酒必须符合由法国INAO制定并经农业部认可的生产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原产地、葡萄品种、葡萄栽培修剪方法、最高亩产、酒的最低乙醇含量、酿造方法、陈酿方法、质检监督、市场销售等。所有AOC葡萄酒必须经过理化分析和正式品尝才能获得由INAO授于的证书,也才可以用AOC的名称销售推广。这些非常严格的规定,保证了AOC级葡萄酒始终如一的高品质和来源的真实性。
然而,也正是因为这种分级制度过分严格、呆板、教条,申报审定程序过分繁琐,它也严重地阻碍了生产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限制了人们与时俱进地吸收时尚精神,酿造出适合各类消费者和各种场合的葡萄酒,使得生产不能迅速适应市场和消费的需求,跟不上时代变化的步伐。
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酒业的状态也在改变。在远古自然经济形态下,人们寻求温饱,酒业处于手工作坊状态,产品满足自然消费需求;在工业经济形态下,人们追逐资本、利润,酒业变成工业化、商业化状态,产品满足量的需求,仍然是物质需求;在知识经济形态下,人们追寻知识、文化、艺术,酒业处在酒文化状态,产品满足人们精神价值和艺术价值的需求,传统的酒业不再表现为一般意义上量和质的发展,物质需求退而求其次,酒类消费呈多样化、个性化、艺术化等特点,精神价值需求越来越重要。生产者如果拘泥于旧的教条不变,就难以提供更具时代特色、更富文化内涵的产品。这就是近年来葡萄酒“新世界”迅速崛起而葡萄酒“旧世界”萎靡不振的根本原因。这就是法国农业部最近提出要对AOC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的原因。
三、我国葡萄酒质量分级的进展
近年来,我国的葡萄酒业有了长足的进步,葡萄栽植面积已达600万亩,其中酿酒葡萄栽植面积近百万亩,葡萄产量已跃居世界第五位。葡萄酒的产量达到40多万吨,生产厂家约500多家,葡萄酒产值每年以两位数字的幅度增长。产品结构日趋合理,产品质量也有很大提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和大城市,葡萄酒的消费已成为时尚。
但是在我国,葡萄酒不像白酒和黄酒那样,有悠久而广泛的传统习惯,又不具备啤酒的廉价,国人对葡萄酒的饮用知识和口味特点认知度仍然很低,葡萄酒市场从本质上来说还属于不稳定市场,并没有形成真正稳定的生产和消费群体;在葡萄栽培方面,酿造品种多是世界通用名种,区域特色种并不多见,产区沿袭鲜食葡萄栽培体系,存在不少田间管理缺陷;在酿酒技术方面,工艺几乎千篇一律,创新科技采用很少,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质量管理方面,只有合格和不合格,葡萄基地多为农民分散种植,厂家“顶单”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果农一味追求产量,葡萄质量关难以把握,葡萄酒产品也在合格标准下,以牺牲质量来降低成本;葡萄酒的营销方面,无论在中间环节还是在终端,形成层层障碍,产品到了消费者手中,价格已翻了数倍。
总之,13亿人一年只消费30多万吨葡萄酒,这是极不成比例的。我国的葡萄酒业还处在发展期的前期阶段。
为了规范葡萄酒行业生产管理,2003年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领发了《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废除了半计葡萄酒生产标准;审批通过了烟台、昌黎、贺兰山原产地认证;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把葡萄酒列入市场安全准入产品,对生产企业的硬件进行强制性控制;为规范流通秩序,商务部正在制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管会即将发布《食品质量认证细则-酒类》;葡萄酒新的国家标准也即将出台。这些法规的制定和颁发,必然对葡萄酒行业的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
对于葡萄酒产品的质量管理,许多从事葡萄栽培和葡萄酿酒工作的专家学者,都提出要求制定《中国葡萄酒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推行产品分级管理制。早在1999年郭其昌先生就着手起草了该办法,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先后组织了三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讨论修改,时过六年,至今尚未定稿。中国园艺学会在不久前召开的“葡萄与葡萄酒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会上,众多专家又提出建议,制定中国葡萄酒产品质量等级制,既要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更要着重我国的实际情况,把地理问题和质量问题分开,以酿制出好酒为出发点,允许在全国范围采购原酒。建议把我国的葡萄酒分为三级,即特级酒、优级酒、佐餐酒。通过实施,反复总结,由点到面推行质量等级管理制。
实行葡萄酒产品质量分级管理制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只是时机和怎样做确需认真研讨,问题的难度就在我国的实情上。我们实行葡萄酒质量分级制,当然不是为实行而实行,是为了强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国际公平竞争。那么,国际上的一些惯例就要遵守,而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分级制是与葡萄品种及栽培方式区化,加工技术及酒种区化,质检技术和市场准入等环节联在一起的,特别是等级和价格是密切相联的,这一切都需有成熟而明确的标准,需要长期而艰苦的实践,反复总结才会形成。我国的这些法规有的刚刚公布,有的尚在讨论,有的还未考虑,形不成稳定而成熟的标准,每个等级的产品标准如何定才能做到既科学准确又符合实际,是很困难的。如果定得不好反而会妨碍酒业的发展。另外,500多家企业的成千上万种产品,把它们分成若干个等级,工作量是巨大的,不仅需要有专门的权威机构,还要有充足的人、财、物力支持才有可操作性。就目前的状态而言,不用说实施,就是制定也是很困难的。
至于《食品质量认证细则-酒类》的颁布和实施,更是一项宏伟而艰巨的工程。包括白、黄、果、露、啤所有的酒种,每种都有成千上万个产品,再把它们分为三级,多么巨大的工作量啊!而且是自愿参加认证的,牛年马月才能完成?那些总在排队等候的企业,会长期的失去公平待遇。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于2002年制定了《中国葡萄酒A级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同时制定了实施细则,并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A级产品商标标识,对葡萄酒A级产品实施标志管理。2005年4月已对9家葡萄酒企业的24个产品进行了A级产品认证,并授予A级产品标志使用权。这种做法是首先对我国葡萄酒的高档产品进行分级认证,这些产品比较规范,认证易于操作。然后,在总结A级产品认证经验的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再对其他等级进行认证,从而实现对整个行业产品的分级管理。这样做比较切合实际,既不失时机地抓住了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矛盾,又能比较顺利的实施质量等级管理。
如果能够把上述各家的做法统一起来,形成一个既科学又可行的办法,那将是大家共同期盼的。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需要说明的是:(1)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是规范汉字。“规范汉字”是指1956年国务院正式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中的简化字和未简化的其他规范汉字。(2)可以使用汉语拼音,但是汉语拼音不得单独使用,必须与汉字同时使用。使用的汉语拼音必须拼写正确,并且不得大于相应汉字。(3)可以使用外文,但是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必须与汉字同时使从,并且应该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的字体不得超过汉字(注册商标不在此限)。例如,葡萄酒标签,如果要对应使用英文标注,该如何标注?①英文要与中文同时使用,如中文名称为“干白葡萄酒”可对应标明“A dry white wine”。②要有严密的对应关系。上例“干白葡萄酒”译为“A dry white wine”是正确的,译为“A medium dry white wine”就是错误的。③英文的字体小于汉字。(4)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少数民族文字应当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仅在少数民族区域内销售的产品,可以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5)净含量数字的高度。净含量数字的高度应当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最小不得低于2毫米。(6)产品标识其他汉字、数字、字母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因为,国家标准规定,小7号字的字体高度为1.849毫米,产品标识中其他文字、数字、字母最小只能使用小7号字。字号再小,则不易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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