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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03-15 17:260网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予以废止的(53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12件)

1.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正)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则(1988年1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正)

3.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89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正)

4.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199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

5.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6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号)

6.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1992年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

7.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1996年9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

8.防沙治沙若干规定(1996年1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

9.劳动合同管理办法(1998年5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2003年5月9日政府令第111号修正)

10.酒类管理办法(1998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2002年5月20日政府令第104号修正)

11.无公害农产品保护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

1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办法(2003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31件)

13.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补充规定(1981年8月21日新政发[1981]229号)

14.公路运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81年10月5日新政发[1981]137号)

15.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1981年12月16日)

16.城市住宅设计标准补充规定(1982年3月19日新政办[1982]40号)

17.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1982年3月19日新政发[1982]71号)

18.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1982年8月19日新政发[1982]224号)

19.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贯彻执行新党发[1984]37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22日新政发[1984]123号)

20.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1984年11月5日新政发[1984]108号)

21.加强技术改造计划管理和技术改造程序的暂行规定(1986年8月1日新政办[1986]145号)

22.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11月27日新政发[1986]128号)

23.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日新政发[1986]137号)

24.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5月9日新政办[1987]88号)

25.关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基本建设用地征拨程序的通知(1987年7月22日新政发[1987]74号)

26.贯彻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87年9月18日新政发[1987]105号)

27.工业企业质量考核与奖惩办法(1987年10月18日新政办[1987]237号)

28.关于法规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1987年11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29.甘草资源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30.测绘成果成图有偿检验办法(1988年7月27日新政办[1988]109号)

31.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暂行规定(1988年10月14日新政发[1988]129号)

32.关于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禁止无证人员进入边境管理区活动的通告(1989年3月15日)

33.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录取和面试暂行办法(1989年9月6日新政发[1989]86号)

34.照顾安置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1989年12月28日新政发[1989]121号)

35.关于中外籍车辆临时入出境审批及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1994年2月21日新政办[1994]20号)

36.乌鲁木齐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增容费征收暂行办法(1988年7月12日新政办[1988]98号)

37.批转自治区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因工负伤后有关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1979年7月1日新革发[1979]268号)

38.批转自治区酒类专卖局《关于改进酒类产销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1985年8月10日新政发[1985]99号)

39.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对边境地区采挖药材管理严防人员越境的意见》(1986年4月29日新政发[1986]45号)

40.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工农业生产实行“定额配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7月1日新政发[1987]66号)

41.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农牧区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87年5月5日新政办[1987]83号)

42.转发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关于封山育药保护资源紧急措施》的通知(1989年4月8日新政办[1989]44号)

43.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28日新政办[1999]130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定(10件)

44.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4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新政环字[1988]7号发布)

45.家畜家禽品种改良管理办法(1993年11月23日新政函[1993]240号批准,1994年3月10日自治区畜牧厅新牧畜字[1994]5号发布,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改)

46.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年11月5日新政函[1993]229号批准,1993年11月25日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新计生政法字[1993]19号发布)

47.关于执行调整后的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1994年8月10日新政函[1994]122号批准,1994年8月22日自治区公安厅新公交[1994]86号发布)

48.草原防火实施办法(1995年10月9日新政函[1995]138号批准,1995年11月8日自治区畜牧厅新牧草字[1995]46号发布)

49.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办法(1996年1月19日新政函[1996]13号批准,1996年1月24日自治区版权局新权字[1996]3号发布)

50.草场承包管理办法(1996年7月17日新政函[1996]88号批准,1996年7月17日自治区畜牧厅新牧草字[1996]34号发布)

51.草原风景区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0日新政函[1996]223号批准,1997年1月23日自治区畜牧厅新牧政法字[1997]1号发布,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改)

52.查处无照经营办法(1996年12月26日新政函[1996]229号批准,1997年1月2日自治区工商局新工商个字[1997]2号发布)

5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7月3日新政函[1997]108号批准,1997年7月23日自治区交通厅新交政法字[1997]7号发布)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公司最主要的就是测绘服务,测量和绘制图纸,给工程单位提供施工的图纸。可以根据设计图纸给工程单位施工放样。需各类测绘仪器。可到测绘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按照自已的需要办理适合自已的证书。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前 言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测绘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申请不同专业测绘资质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专业。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三、凡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丙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四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四、本标准中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六、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七、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乙、丙、丁级考核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不得高于上一级标准或者不得低于下一级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应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八、本标准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印发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

一、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中的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二、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具备相应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颁发或认可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

3、本标准所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等工程技术人员,或者能够提供其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5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70%。

4、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测绘专业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5、法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三、仪器设备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租借的仪器设备、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列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使用通用测绘专业软件的,应当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测评。

四、办公场所

各等级测绘单位的办公场所: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不少于。

五、质量管理

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2、配备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检人员:位质检机构、人员齐全,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绘单位配备兼职质检人员。

六、档案和保密管理

1、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明确专人保管、提供统计报表;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有适宜测绘成果存储的介质和库房。

2、资料档案管理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七、测绘业绩

凡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以下业绩:

1、获奖情况

申请乙级:近3年内获得不少于1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

2、业务规模和质量水平

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摄影测量

与遥感 外业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高级5,中级14) 25人(高级2,中级8) 8人(中级 3)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其中5mm+1ppm以上精度不少于3台) 3台(其中5mm+1ppm以上精度不少于2台)

全站仪 6台(2秒级精度以上) 4台(2秒级精度以上) 2台(2秒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6台(S3级精度以上) 3台(S3级精度以上) 2台(S3级精度以上)

内业 仪器设备 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

(或遥感图像处理系统) 15台套 8台套 4台套

影像扫描仪 1台

图形扫描仪(A1幅面以上) 1台 1台

彩色绘图仪(A0幅面以上) 2台 1台

彩色绘图仪(A1幅面以上) 1台

交换机 2台 1台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500比例尺,30km2以下;

1:1000比例尺,60km2以下;

1:2000比例尺,100km2以下;

1:5000比例尺,200km2以下;

1:10000比例尺,300km2以下。 1:500比例尺,20km2以下;

1:1000比例尺,30km2以下;

1:2000比例尺,50km2以下;

1:5000比例尺,100km2以下;

小于或等于1:10000比例尺的不得承担。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城乡规划定线测量

4、城乡用地测量

5、规划检测测量

6、日照测量

7、市政工程测量

8、水利工程测量

9、建筑工程测量

10、精密工程测量

11、线路工程测量

12、地下管线测量

13、桥梁测量

14、矿山测量

15、隧道测量

16、变形(沉降)观测

17、形变测量

18、竣工测量 人员

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

(高级5,中级14) 25人

(高级2,中级8) 8人

(中级3) 4人

(中级1)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从事专业范围10、16、17的,要求配备0.5秒级精度以上全站仪和S05级精度以上水准仪各不少于1台。

从事专业范围8、12、14的,应当分别配备测深仪、地下管线探测仪、陀螺仪等相应的专业仪器设备。

仪器

设备 GPS接收机 6台(5mm+1ppm精度以上) 4台(5mm+1ppm精度以上) 3台(5mm+1ppm精度以上)

全站仪 10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5台) 5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3台) 3台(其中

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2台(5秒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6台(S3级精度以上) 3台(S3级精度以上) 2台(S3级精度以上) 1台(S3级精度以上)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三等以下。

2:1:500比例尺,30 km2以下;1:1000比例尺,50 km2以下;1:2000比例尺,80km2以下;1:5000比例尺,100km2以下;1:10000比例尺,200 km2以下。

3-4:无限额限制。

5: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50万 m2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6:无限额限制。

7:特大城市一般道路、大中等城市主干道路、一般立交桥工程测量。

8:库容在1亿m3以下的水库枢纽工程,排水流量在1000m3以下的水闸工程,2级和3级堤防的河道治理工程,流量在5m3/s以下的引调水工程,30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涝工程,投资在50亿元以下的防洪工程,5万亩以下的围垦工程,5000公顷以下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

9:建筑范围小于1 km2,单个建筑物和设施10万 m2以下。

10:一般精密设备安装。

11:300 km以下。

12:300 km以下。

13:多孔跨径总长在100m以下的桥梁。

14:100km2以下。

15:4km以下。

16-17:建筑面积在10万m2以下或者高度在100m以下的建筑。

18:相应于上述限额。 1:四等以下。

2:1:500比例尺,15 km2以下;1:1000比例尺 ,20km2以下;1:2000比例尺,30km2以下;小于1:5000比例尺,60 km2以下 。

3-4:无限额限制。

5: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30万 m2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6:无限额限制。

7:大中等城市一般道路、小城市道路。

8:库容在1000万m3以下的水库枢纽工程,排水流量在100m3以下的水闸工程,4级和5级堤防的河道治理工程,流量在0.5 m3/s以下的引调水工程,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涝工程,投资在0.5亿元以下的防洪工程,0.5万亩以下的围垦工程,1500公顷以下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

9:30层以下的住宅、高度70m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

10:不得承担。

11:200km以下。

12:200km以下。

13:多孔跨径总长在30m以下的桥梁。

14:100km2以下。

15:3km以下。

16-17:建筑面积在2万m2以下或者高度在50m以下的建筑。

18:相应于上述限额。 1:等级以外。

2:1:500比例尺,10km2以下;1:1000比例尺,15 km2以下;1:2000比例尺,20 km2以下。

3-4:无限额限制。

5: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20万 m2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6:不得承担。

7:局部市政工程。

8:一般水渠、农田水利工程。

9:7层以下的住宅、高度24m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

10:不得承担。

11:100 km以下。

12:100km以下。

13:不得承担。

14:局部矿山测量、巷道测量。

15-17:不得承担。

18:相应于上述限额。

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平面控制测量

2、界址测量

3、其他地籍要素调查与测量

4、地籍图测绘

5、面积量算

人员

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高级5,中级14) 25人(高级2,中级8) 8人(中级3) 4人(中级1)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仪器

设备 GPS接收机 6台(5mm+1ppm精度以上) 4台(5mm+1ppm精度以上) 3台(5mm+1ppm精度以上)

全站仪 10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5台) 5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3台) 3台(其中

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2台(5秒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6台(S3级精度以上) 3台(S3级精度以上) 2台(S3级精度以上) 1台(S3级精度以上)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三等以下。

2-5:1:500比例尺,30km2以下;1:1000比例尺,50km2以下;1:2000比例尺,80km2以下;1:5000比例尺,100km2以下;1:10000比例尺,200km2以下。 1:四等以下。

2-5:1:500比例尺,15 km2以下;1:1000比例尺 ,20 km2以下;

1:2000比例尺,30 km2以下;1:5000比例尺,60 km2以下。 1:等级以下。

2-5:1:500比例尺,10km2以下;1:1000比例尺,15 km2以下;1:2000比例尺,20 km2以下。

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2、房产面积预测算

3、房产面积测算

4、房产要素调查与测量

5、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

6、房产图测绘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

(高级5,中级14) 25人

(高级2,中级8) 8人

(中级 3) 4人

(中级1)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5mm+1ppm精度以上) 3台(5mm+1ppm精度以上) 2台(5mm+1ppm精度以上) 仅从事专业范围5、6的,对GPS接收机不作要求。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全站仪 5台(2秒级精度以上) 3台(2秒级精度以上) 2台(2秒级精度以上) 1台(2秒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3台(S3级精度以上) 2台(S3级精度以上) 1台(S3级精度以上) 1台(S3级精度以上)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手持测距仪 20台 12台 6台 3台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三等以下 ;

2-6:规划用地面积在100万m2,规划总建筑面积200万m2以下的居住小区、建筑群体。 1:四等以下;

2-6:规划用地面积在50万m2,规划总建筑面积100万m2以下的居住小区、建筑群体。 1:等级以下;

2-6:规划用地面积在30万m2,规划总建筑面积50万m2以下的居住小区、建筑群体。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1.界桩埋设

2.边界点测定

3.边界线及相关地形要素调绘

4.边界协议书附图标绘

5.边界点位置和边界线走向说明的编写

6.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纂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高级5,中级14) 25人(高级2,中级8) 具有GPS数据处理软件、电磁波导线、水准测量数据处理软件等。编图软件具有数据处理、地图编制、数据转换等功能。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10mm+5ppm精度以上) 3台(10mm+5ppm精度以上)

全站仪 10台(5秒级精度以上) 5台(5秒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4台(S3级精度以上) 3台(S3级精度以上)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1、摄影测量数据处理

2、空间遥感地理信息数据处理

3、外业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处理

4、地图数字化

5、建立数据库

6、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7、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

8、外业地理信息数据采集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高级5,中级14,且高、中级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25人(高级2人,中级8人,且高、中级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8人(中级3人) GPS接收机仅限申请专业范围8。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其中5mm+1ppm以上精度不少于3台) 3台(其中5mm+1ppm以上精度不少于2台) 2台(5mm+1ppm精度以上)

网络交换机 4台 2台 1台

磁带库或磁盘阵列 1台(2TB以上) 1台(1TB以上)

A0幅面图形扫描仪 1台

影像扫描仪(含1台航片扫描仪) 3台 2台 1台

A0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项目基础 具备大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或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的组织、设计、开发与集成经验。 具备中小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或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的组织、设计、开发与集成经验。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设区的市(州)级行政区域以下地图数字化、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县级行政区域以下地图数字化、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1、地形图

2、世界政区地图

3、全国政区地图

4、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

5、全国性教学地图

6、地方性教学地图

7、电子地图

8、真三维地图

9、其他专用地图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

(高级5,中级14) 25人

(高级2,中级8) 申请专业范围2的,应当具有固定且权威的资料国际间交换渠道,10年以上编制世界政区地图的经历,具有独立完成分国、分洲、世界地图集(册)的能力。

申请专业范围4、6的,应当有具有地图编制经历的人员10人。

仪器设备 图形编辑工作站 50台 30台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A0幅面图形扫描仪 2台 1台

A1幅面以上彩色绘图仪 1台 1台

高性能数据服务器 2台 1台

业绩 近3年完成80种以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集(册)编制项目。

申请专业范围2、3的,应当具有独立完成相应区域范围的地图集(册)设计、编制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应区域范围的地图数据库。

申请专业范围5、6的,近3年独立完成相应区域范围的教学地图集(册)分别为150种、100种以上。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2、3、5项不得承担;

1、7、8、9项限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范围内。 申请专业范围5的,应当具备专业范围2或3;申请专业范围6的,应当具备专业范围4。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综合 外业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与完成道路数据采集和数据信息加工处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员规模。

100人(高级12人,中级20人) 具有与完成道路数据采集和数据信息加工处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员规模。

50人(高级8人,中级12人) 1、数据存储与备份。存储:配置扩展容量不小于1TB,有不间断电源和冗余电源,并且具有磁盘冗余能力的磁盘阵列设备;备份:磁带单盘容量≥20GB(非压缩),并配置相应的备份软件。

2、网络传输。局域网主干带宽≥1000mbps,端口接入能力≥100mbps。

3、数据安全保护。在网络内配置计算机病毒防护系统,安装杀毒中心和终端防病毒软件;建立数据备份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4场地。机房符合GB/T9361-19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B类要求;供电方式符合GB/T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配置不间断电源供电系统的要求。

仪器设备 导航仪设备 10台 4台

GPS接收机 10台(5mm+1ppm精度以上) 5台(5mm+1ppm精度以上)

野外采集作业车 10辆 10辆

高性能网络服务器 6台 3台

A0幅面图形扫描仪 2台 1台

A1幅面以上彩色绘图仪 2台 1台

高性能数据服务器 10台 5台

网络交换机 5台(需200个端口以上的接入能力) 1台(需40个端口以上的接入能力)

在线存储设备 20TB以上有效存储 10TB以上有效存储

保密管理 保密制度 单位内部制度健全,符合以下要求:

1、保密机构健全,人员、职责明确落实;

2、保密制度完善,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3、保密要害部门制定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和设施;

4、涉密设备和网络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5、经常进行测绘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在数据制作区域,禁止使用无线网络,并能够自动识别外来设备入网;生产办公设备禁止在互联网上使用,作业用计算机的USB端口、串口、并口必须封闭。

7、数据生产环节中的数据必须使用经加密处理的自有格式。 经国家测绘局(成果管理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并符合国家测绘局和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业标准 导航电子地图数据标准书 1、完整的地图要素分类分级标准;

2、道路交通网络的模型化表达;

3、道路交通网络拓扑逻辑关系的表达;

4、生活服务地物信息(POI)的分类分级;

5、其他地图要素的表达;

6、数据库的逻辑和物理存储结构。 另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有关标准执行

外业数据采集规范书 1、设备的组织和架构,软件环境配置;

2、作业人员的配备;

3、采集作业的具体操作详细规定和说明。

内业数据编辑制作规范书 1、软件环境、硬件配置说明;

2、作业人员配备说明;

3、室内数据编辑的具体操作方法详细规定和说明。

数据产品编译规范 1、软件环境、硬件配置说明;

2、作业人员配备说明;

3、数据编译的具体操作方法详细规定和说明。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质量检查作业规范书 1、软件环境、硬件配置说明;

2、作业人员配备说明;

3、检查作业具体实施方法详细规定和说明。

导航电子地图数据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书 含外业采集、内业编辑制作、数据编译、质量检查各作业环节的详细说明

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1、控制测量

2、水深测量

3、水文测量

4、扫海测量

5、海洋磁力测量

6、底质测量

7、浮泥测量

8、水下障碍物探测

9、浅地层剖面测量

10、水下管线测量

11、海岸滩涂地形测量

12、海域界线测量

13、海图(集、册)编制

14、内水航道图编制

15、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

16、海域使用面积测量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

(高级5,中级14) 25人

(高级2,中级8) 8人

(中级3) 4人

(中级1)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8台(5mm+1ppm精度以上) 3台(5mm+1ppm精度以上)

全站仪 2台(2秒级精度以上) 1台(2秒级精度以上) 1台(2秒级精度以上) 1台(2秒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6台(S3级以上精度) 4台(S3级以上精度) 2台(S3级以上精度) 1台(S3级以上精度)

测深仪 双频 5台 2台 1台 内水测量除外

单频 10台 6台 4台

声速仪 3台 2台 1台

波浪补偿仪 3台 2台 1台

多波束测深系统 2套 1套

侧扫声纳 2台 1台

浅地层剖面仪 1台 1台

海洋磁力仪 1台 1台

验潮仪 10台 5台 2台

验流计 2台 1台 1台

图形扫描仪等数据采集设备 2台 1台 1台

A0幅面以上绘图仪 3台 2台 1台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不得承担专业范围7、8、13,其它无限制。 不得承担专业范围4、7、8、9、10、13,其它无限制。 只能承担专业范围16。

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1.浏览、搜索服务

2.导航、定位服务

3.标注服务

4.链接服务5.下载服务

6.复制服务

7.发送、转发服务

8.引用、嵌入服务 人员规模 制图、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0人(高、中级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5人,地图安全审校人员5人) 12人(高、中级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2人,地图安全审校人员2人)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仪器设备 服务器 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专用软件 独立地图引擎 无要求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专业范围6、7、8不得承担

保密管理 地图数据 使用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数据

保密制度 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应当经国家测绘局考核合格。 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障技术设施。

注:1、互联网地图是指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的基于服务器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的具有实时生成、交互控制、数据搜索、属性标注等特性的电子地图。

2、通过无线互联网络调用的手机地图等纳入互联网地图管理范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质和测绘资格管理有哪些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等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现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等9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等14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 任:何立峰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9件)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1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

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计标[1985]352号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2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商储[粮]字[1992]211号商业部3关于发布《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煤办字[1995]151号煤炭工业部4

关于发布《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通

知电安生[1997]239号

电力工业部

5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797号国家计委6

印发《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

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0]226号

国家计委

7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等4部委第31号令

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

总局、国家经贸委8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9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第4

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

局、质检总局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3件)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1关于颁发《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的通知能源电[1988]18号能源部2

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

能源节能[1990]11

49号能源部

3

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企事业单位抗震防灾工作规定》的通知

能源办[1991]253

号能源部

4

关于查处乱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价检字[1991]561

号国家物价局

5

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的通知

价费字[1992]112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6

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76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7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

知价费字[1992]179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8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

知价费字[1992]196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9

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

价费字[1992]349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0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的通知价费字[1992]402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1

关于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价费字[1992]317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2

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

价费字[1992]618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3

关于溶解乙炔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价费字[1993]135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4

关于药品行政保护收费的复函

价费字[1993]143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5

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

价费字[1993]178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6

关于制止新疆自治区擅自征收铁路建设费的通知

计物价[1993]1254

号国家计委

17

关于废止《关于自筹投资认购重点企业债券的紧急通知》等文

件的通知计办政研[1993]55

0号国家计委

18关于调整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通知电计[1993]567号电力工业部19关于中沧输气管线输气费的批复计价格[1994]55号国家计委20

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794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21

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795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22

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796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23

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5]340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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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测绘资质的标准对比的话就可以出来了

一、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

1.大地测量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是指通过若干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数据中心及数据通信网络等组成的系统提供位置数据服务的活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包括北斗卫星导航系统、GPS、GLONASS、GALILEO等。

2.测绘航空摄影

一般航摄包含胶片航空摄影、数码航空摄影、机载激光扫描、机载SAR成像。

3.摄影测量与遥感

从事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处理与提供的单位,应当取得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4.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地面移动测量是指利用集成在地面移动载具上的多种传感器,在移动状态下采集各种实景地理空间信息及数据后处理的活动。

5.工程测量

(1)规划测量包含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城乡用地测量、规划检测测量、日照测量。

(2)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包含精密工程测量、变形(沉降)观测、形变测量。

(3)线路与桥隧测量包含线路工程测量、桥梁测量、隧道测量。

6.海洋测绘

(1)在内陆江河湖泊等水域从事海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海洋测绘专业范围的相应专业子项。

(2)海洋工程测量包含底质测量、浮泥测量、浅地层剖面测量、水下管线测量、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

7.互联网地图服务

(1)互联网地图服务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三项内容。通过无线互联网络调用的地图也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范畴。

(2)地理位置定位是指将空间坐标与互联网地图相应位置进行匹配,并进行地图可视化表达的服务。

(3)地理信息上传标注是指允许用户在互联网地图上填写其感兴趣的信息并与他人分享的服务模式。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分类、属性、影像、评论等。

(4)地图数据库开发是指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发互联网地图数据库和有关服务功能,供使用者调用、开发。从功能上包括但不限于地图显示、地图标绘、地图搜索、公交换乘、行车路线、地理编码、逆地理编码等地图服务,从形式上包括但不限于API、Web Service、SDK等各种类型的地图接口调用服务。

二、仪器设备

1.大地测量

(1)天文测量设备:标称精度优于0.5²的天文经纬仪或者全站仪。

(2)基线测量设备:用于基线测量的基线尺,其标称精度应当优于1/100万,24m长度基线尺不少于6根。

2.测绘航空摄影

(1)航摄仪及其他传感器:包括框幅式数字航摄仪(像幅不小于7000×11000),推扫式数字航摄仪、机载激光扫描仪、机载SAR。

(2)IMU/DGPS系统:IMU是指惯性测量装置,DGPS是指差分GPS设备。

(3)无人飞行器系统:每套含飞行平台2架、飞控系统2套、测控地面站1套、相机2台(像幅不小于5600×3700)。

(4)多镜头多角度倾斜摄影测量系统:具备IMU/DGPS系统,具备5个以上镜头且每个镜头像幅不小于5600×3700。

3.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地面移动测量系统:是指将多种传感器集成在车载平台上,沿道路快速精确采集多元地理信息数据,并在内业环境中生产成图的快速多源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GNSS是指接收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信号以确定地面空间位置的仪器,INS是指惯性导航系统,LiDAR是指激光雷达,影像获取设备是指立体相机、全景相机等用于地面移动测量的影像采集设备。

三、软件

1.测绘航空摄影

多角度倾斜摄影真三维处理系统:能够处理倾斜航摄获取的多源数据,快速自动生成真三维数据的系统。

2.摄影测量与遥感

(1)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从影像获取到过程数据处理、成果输出,均采用数字化形式进行的摄影测量系统。

(2)遥感图像处理系统:能够对遥感图像信息进行数字化、复原、几何校正、增强、统计分析、信息提出、分类、识别等图像加工的系统。

3.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1)地理信息处理软件:用于处理和分析地理信息的软件。

(2)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用于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的基础软件,具备地理信息的获取、存储、编辑、处理、分析和显示等功能,并可支持软件定制开发。

4.互联网地图服务

独立地图引擎:部署于服务器上,能够向用户提供地图显示、空间搜索、上传标注、接口调用等服务的软件系统。

测绘资格管理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为部门规章,是国家测绘局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的规定,共有32条,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所以两者是不同的

以上就是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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