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单位:元/m2建筑面积
区域等级 区 域 范 围 最低补偿单价 价格补贴系数
黄浦区 2004年上半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A 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以北、至苏州河南岸地区 5900元/m2 20%
B 陆家浜路以北至区域A以南地区 5150元/m2 20%
C 区域B以南地区 5100元/m2 20%
卢湾区 本规定自2004年3月23日起施行(2004年3月23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一 徐家汇路、肇家浜路以北 7550元/m2 /
二 徐家汇路、肇家浜路以南 6105元/m2 /
徐汇区 2004年5月1日开始实行。之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仍执行原标准。
A 华山路以东、肇家浜路以北 7600元/m2 /
B 华山路以西、肇家浜路以南、凯旋路以东、中山西路至中山南一路、中山南二路以北 5400元/m2 /
C 凯旋路以西、中山西路至中山南一路、中山南二路以南、龙华港以北、沪闵路西北 4400元/m2 /
D 龙华港以南、沪闵路东南、淀浦河以北 3700元/m2 /
E 淀浦河以南 2800元/m2 /
静安区 本规定自2004年4月5日起施行(2004年4月5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A 北京西路、愚园路以南 7700元/m2 /
B 长宁路(江苏路-万航渡路)、康定路(万航渡路-武宁南路)、昌平路(武宁南路-西苏州路)以南、北京西路、愚园路以北 6300元/m2 /
C 康定路(万航渡路-武宁南路)、昌平路(武宁南路-西苏州路)以北 5700元/m2 /
普陀区 本标准适用于2004年上半年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
A 长寿街道、长风街道(中山北路以南地区)、宜川街道(中山北路以南地区) 5330元/m2 /
B 长风街道(除中山北路以南地区)、宜川街道(除中山北路以南地区)、曹杨街道、石泉街道、甘泉街道 4800元/m2 /
C 真如镇、长征镇 4160元/m2 /
D 桃浦镇 3240元/m2 /
闸北区 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2004年5月10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A 沿铁路、虬江路、宝山路以南至苏州河以北 5130元/m2 /
B A区域以北至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南 4600元/m2 /
C 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北至走马塘以南 4320元/m2 /
D 走马塘以北至闸北、宝山区交界处 3980元/m2 /
虹口区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A 东至大连路、秦皇岛路至黄浦江边,北至周家嘴路、向北折入溧阳路、四平路、曲阳路、向西折入大连西路,西至东江湾路、宝山路、沿虹口、闸北区界线至苏州河边,南沿黄浦江、苏州河 5953元/m2 25%
B 区域A以外、内环线以南 5309元/m2 25%
C 内环线以北 4452元/m2 25%
杨浦区 本规定自2004年4月8日起施行(2004年4月8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3A 宁国路、黄兴路以西、中山北二路以南 4750元/m2 25%
3B 隆昌路以西、松花江路以南、宁国路、黄兴路以东 4500元/m2 25%
4A 邯郸路、翔殷路以南、营口路以西、中山北二路、松花江路以北 4700元/m2 25%
4B 除上述外的杨浦区其他区域 4200元/m2 25%
浦东新区 本通知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2004年5月1日以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仍执行原标准。
三A 塘桥新路、浦建路、杨高南路、源深路、黄浦江东岸 5700元/m2 20%
三B 内环线以内、三A区域外的三级地段及花木镇 5100元/m2 20%
三C 除三A、三B区域外的三级地段 4700元/m2 20%
四A 济阳路、环南一大道、杨高南路、川杨河、罗山路、杨高北路、赵家沟及三级地段界线 4300元/m2 20%
四B 除四A区域外的四级地段 3200元/m2 20%
五 四级地段外、内外环线间、黄浦江、环南一大道、新区界线 2050元/m2 20%
六 五级地段外区域 1800元/m2 20%
宝山区 本调整内容自2004年4月30日起执行,2004年4月30日以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仍执行原标准。
甲 友谊、海滨、吴淞、淞南、高境、泗塘、通河、庙行、大场(原祁连除外) 3500元/m2 30%
乙 月浦(原盛桥除外)、杨行、大场(原祁连)、顾村 2800元/m2 30%
丙 月浦(原盛桥)、罗店 2300元/m2 30%
丁 罗泾 2250元/m2 30%
戊 长兴、横沙 2000元/m2 30%
闵行区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7日起施行(2004年5月17日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一 虹桥镇、梅陇镇(春申塘以北)、龙柏街道(外环线以内)、古美街道 3590元/m2 25%
二 七宝镇、龙柏街道(外环线以外)、莘庄镇 3290元/m2 25%
三 江川街道、梅陇镇(春申塘以南)、颛桥镇 2690元/m2 25%
四 吴泾镇、华漕镇(吴漕路以东、沪青平高速公路以北、横泾港以西) 2450元/m2 25%
五 马桥镇、华漕镇(吴漕路以西)、浦江镇 1950元/m2 25%
南汇区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一 惠南镇 1800元/m2 40%
二 周浦镇 1900元/m2 40%
三 新场镇 1600元/m2 20%
四 大团镇 1450元/m2 20%
嘉定区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1日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一 嘉定中心城区(包括嘉定镇、新成路街道、菊园新区和嘉定工业区(南区)) 1955元/m2 25%
二 南翔镇建成区 1553元/m2 25%
三 安亭镇建成区 1553元/m2 30%
四 真新新村街道地区 2300元/m2 25%
五 江桥镇建成区 1955元/m2 25%
六 黄渡镇和马陆镇建成区 1208元/m2 30%
七 嘉定工业区(北区) 947元/m2 25%
八 其他各镇建成区 863元/m2 25%
想问个动迁相关的问题,^_^ (上海的)
现在的房子拆迁是很多老百姓期待的事,很多的家庭通过拆迁改善居住环境,改善生活质量。那么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惠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惠南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规定?一起来看一下这方面具体的规定究竟有哪些,希望会对大家有帮助。
现在的房子拆迁是很多老百姓期待的事,很多的家庭通过拆迁 改善 居住环境,改善生活质量。那么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惠南 房屋拆迁补偿 标准是什么?惠南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规定?一起来看一下这方面具体的规定究竟有哪些,希望会对大家有帮助。
一、惠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关于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 等因素,以 房地产市场 评估价格确定。
2、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 房屋产权调换 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3、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有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4、有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5、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惠南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 拆迁补偿费 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6、由 宅基地 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 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惠南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规定?
1、其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 房产 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 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其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3、房屋 拆迁安置 费= 搬迁 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 住宅房 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4、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 产权房 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 商品住房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土地使用权 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到的惠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以及惠南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希望大家看了以上内容会对您有帮助。
68.67街坊黄浦区,40街坊拆迁多少钱一个平方?
对于公房动迁,一般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动迁补偿,也就是说现在享受了动迁补偿,以后就不能再享受类似的公房动迁补偿 私房动迁除外。
黄浦区
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同区域同区域
A: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以北,至苏州河南岸;同区域
B:陆家浜路以北、同区域A以南;同区域
C:同区域B以南。
二、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一)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
住房屋,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下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所有人;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但被拆迁人选择
房屋调换的除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
宗教团体房屋、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承租人。
(二)上述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中,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均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可以按25平方米计算。2001 年11月1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11号令)实施之后的私房析产户,不享受此规定。
每户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上的,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标准黄浦区实行下列被拆迁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
均市场单价(即被拆除房屋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同区域
A: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500 元。
同区域B: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100 元。
同区域C: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050 元。
上述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适用至2003 年12月31日止,以后每年定期公布。
价格补偿标准为20%。
四、其他
(一)本规定适用于2003 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2002 年12月31日之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动拆迁基地,按原定单价标准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本规定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
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徐汇区
二、价格补贴系数为20%。因区域调整造成该地块最低补偿单价低于2002 年划定最低补偿单价,价格补贴系数可做适当调整,并报区建委、区物价局、区房地局审核。
三、被拆迁人可选择面积标准换房条件及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
被拆迁人每户原住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可选择面积标准换房。
被拆迁人选择面积标准换房的,每户应安置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四级地段的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五级地段的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
四、上述调整内容自2003 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2003 年7月1日之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原定的标准执行;2003 年7月1日之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闸北区
一、被拆迁居住房屋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1)区域的划分A、沿铁路、虬江路、宝山路以南至苏州河以北地区B
A区域以北至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南地区
C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北至走马塘以南地区
D走马塘以北至闸北、宝山交界地区
(2)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如下:
A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750 元
B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560 元
C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270 元
D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790 元
二、价格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价格补贴系数为30%。
三、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最低安置标准: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
闸北区各类地段应安置的最低标准表:另外,对被拆迁房屋应按其被拆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对居住特别困难的,即: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证人均不足8平方米的,经核实,在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时可以按人均8平方米进行照顾。
上述人口以2001 年11月1日之前在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为计算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照顾:(1)、他处另有住房(包括单位福利分房、动迁分房、动迁货币补偿以及自行购房的)且居住不困难;(2)、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亲属处,其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浦东新区
一、房屋区域范围划定:按照沪房地资拆
[2002]40 号文和新区浦建局[2002]18 号文之规定,新区划定的三、四、五、六级地段区域不变。
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三、价格补贴系数统一调整为20%凡符合沪府令[2001]第111 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每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每户应安置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为30平方米;但在2001 年11月1日之后因分家析产等造成每户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以下的,不适用该规定。
2003 年7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2003 年6月30日之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原定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执行。
静安区
一、A级区域:北京西路、愚园路以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4600 元
二、B级区域:长宁路(江苏路-万航渡路)、康定路(万航渡路-武宁南路)、昌平路(武宁南路-西苏州路)以南;北京西路、愚园路以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4400 元
三、C级区域:康定路(万航渡路-武宁南路)、昌平路(武宁南路-西苏州路)以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4100 元
长宁区
一、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本区划分为四个区域,每个区域的最低补偿单价为:
第一区域(中山西路以东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097 元。
第二区域(东至中山西路、南至沪杭铁路徐虹支线旧址,西沿威宁路向南经北虹路折入虹许路,北至苏州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040 元。
第三区域(东沿威宁路向南经北虹路折入虹许路,南至沪杭铁路徐虹支线旧址,西沿哈密路向南经金浜路折入外环线,北至苏州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341 元。
第四区域(哈密路向南经金浜路折入外环线以西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300 元。
按照本区已划分的四个区域的价格补贴系数均为20%
二、最低安置面积标准根据《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享受政府最低面积标准安置的被拆迁人、房屋租赁人,可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每户被拆迁居民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为25平方米建筑面积。
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面积,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下表所列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
被拆除房屋区域为本规定中第一条所规定的四个区域,安置房地段由市房地资源局划定。
根据《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廉租、孤老、孤幼、孤残等特殊对象分别采取以下优惠政策:(一)、区廉租办确认的廉租对象,户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照顾在25平方米,另加安置地段级差补贴。因房型格式因素造成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的30%支付。
(二)、经有关部分(单位)确认的孤老、孤幼、孤残等对象,户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照顾到25平方米,另加安置地段级差补贴。因房型格式因素造成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在5平方米以下免除房价款,其余部分按市场价的10%支付。
本调整自本政府发文之日起执行。凡在本文发文之前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基地,包括已实施动迁尚未完毕的动迁基地,仍执行原安置标准。
卢湾区
经核定,2003 年5月以后本区徐家汇路、肇嘉浜路为界以南地块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为410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为界以北地块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为460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上述价格为卢湾区2003 年5月1日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在拆迁补偿中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发布之日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2002 年下半年度发布的卢湾区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价格执行。
杨浦区
一、区域划分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1、宁国路、黄兴路以西,中山北二路以南地段为三类A级区域,简称“3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3150 元调整到每平方米3550 元。
2、隆昌路以西,松花江路以南,宁国路、黄兴路以东地段为三类B级区域,简称“3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2950 元调整到3350 元。
3、邯郸路、翔殷路以南,营口路以西,中山北二路、松花江路以北地段为四类A级区域,简称“4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2950 元调整到每平方米3250 元。
4、除上述地段以外的其余四类地段,均为四类B级区域,简称“4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2700 元调整到每平方米3200 元。
二、价格补贴标准:3A区域、3B区域的价格补贴值的补贴系数为30%。4A区域、4B区域的价格补贴值的补贴系数为25%。
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规定凡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且户均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按以下最低标准,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被拆迁地段为三类地段的:安置到四类地段,建筑面积为39平方米;安置到五类地段,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安置到六类地段,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
被拆迁地段为四类地段的:安置到五类地段,建筑面积为42平方米;安置到六类地段,建筑面积为51平方米。
四、上述调整的标准和规定均自2003 年5月10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执行本《通知》的标准和规定,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仍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杨府发[2001]20 号)执行。
普陀区
价格补贴的系数
A类区域的价格补贴系数为25%B类、C类、D类区域的价格补贴系数为20%按面
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条件规定符合《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每产权或租赁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持有“上海市社会救助金领取证”或“社会救助通知书”,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规定,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协
保人员家庭;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大病医保范围且
经济困难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
适用面积房屋调换的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二)适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以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基数为依据,按照《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
虹口区
按区域划分的居住房屋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原来被拆除房屋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作如下调整:
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通告公布之前已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按照原定的单价标准执行。通告公布之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按照通告公布的单价标准执行。
南汇区
根据《上海市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南汇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及价格补贴比例,调整后标准如下:
惠南镇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1500 元/平方米,价格补贴比例为40%;周浦镇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1500 元/平方米,价格补贴比例为40%;新场镇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1250 元/平方米,价格补贴比例为20%;大团镇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1100 元/平方米,价格补贴比例为20%。
上海惠南哪些经济适用房房源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黄浦区蓬莱路地块(678、682、684、685、686、688、690、694、703、704街坊) 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方燕律师系中级职称律师并被评定为"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同时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黄浦区蓬莱路地块(678、682、684、685、686、688、690、694、703、704街坊) 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由黄浦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已达到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的规定比例,现将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房规范〔2021〕10号)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 [2018]5号)
(六)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东至柳江街、河南南路,南至尚文路、先棉祠街,西至中华路、南文大厦,北至复兴东路、梦花街。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或公房管理部门摘录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公寓
独立住宅
(花园住宅)
新里住宅
新工房
(有电梯、成套)
新工房
(无电梯、成套)
新工房
(无电梯、不成套)
“两万户”
新工房
旧里住宅
简屋
换算系数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
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五、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及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二)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三)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四)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本区补贴系数为0.3。
(五)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本区每户套型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本地块根据其套型面积较小的实际,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每户套型补贴面积标准为12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七、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
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八、居住困难户审核办法(附件一)
九、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附件二)
十、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根据市、区相关规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为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5%。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60天(起始日期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进展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另行公布。签约期限内,如签约比例提前达到85%,则签约期限调整为签约比例达到85%后的15日止,但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所能享受的相关奖励、补贴仍按原签约期限结算。
十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奖励和补贴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发放。
(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
1、签约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按签约时段给予签约奖励费:
在签约期限第1-30天内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50万元;
在签约期限第31-60天内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45万元。
签约期限届满后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30万元。
上述签约奖励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5000元。
2、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搬迁时段给予搬迁奖励费:
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给予搬迁奖励费50万元;
超过约定期限30天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给予搬迁奖励费40万元;
超过约定期限30天以上60天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给予搬迁奖励费30万元。
上述搬迁奖励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10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搬离原址之日起一年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产权调换房屋全部交房后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所有户籍人口迁出黄浦区的,每户增发奖励费1万元。
(二)征收居住房屋的补贴标准
1、家用设施移装费
每户给予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
2、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元结算(按房地产权证书或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每户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若选购征收配套商品房(期房)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
凡在征收签约期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原住房腾空且钥匙交房屋征收部门),本地块为每户免费提供搬场车一次。
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
按规定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给予材料补贴,低于10万元/户的,按10万元/户给予材料补贴。对于没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给予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10万元/户。
5、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户按14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低于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算。
6、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标准
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总金额(不包括特殊对象补贴、临时安置费)以一年期贷款利率4.6%标准计息,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结束,所产生的利息待协议生效后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一并发放。
十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办法
本地块安置房屋主要包括松江南地块、松江佘山地块、浦东惠南民乐地块、奉贤南桥地块、嘉定黄渡地块等处房源和就近安置房源徐汇馨宁公寓。房源选购操作办法另行公布。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在确保剩余居民合理比例使用的前提下,经黄浦区旧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将部分多余房源收回,收回房源清单将提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仍可选购上述房源。
十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十四、征收部门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征收部门: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上海市黄浦第三、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现场办公地址:河南南路681号、迎勋路30号。
办公电话:63390886、63666155。
十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证明。
注: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第十一条中的搬迁奖励费、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搬离原址,房屋征收部门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黄浦区人民政府。黄浦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房屋征收法律规定及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相关奖励等优惠措施不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六)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七)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八)特别告知:本补偿方案中的搬迁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在向征收人移交空房的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费用必须结清,且被征收房屋没有设定抵押。
(九)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文摘要:黄浦区蓬莱路地块,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678街坊,682街坊, 684街坊,685街坊,686街坊
《黄浦区蓬莱路地块(678、682、684、685、686、688、690、694、703、704街坊) 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系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方燕律师系中级职称律师并被评定为"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同时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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