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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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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4〕2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1.正确认识新形势。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

2.深刻理解新任务。人民法庭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扩大司法民主相结合,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增进人民司法的社会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积极稳妥在人民法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人民法庭队伍、装备和信息化建设。要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发挥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3.准确把握职能定位。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

二、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

4.优化区域布局。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以“职能明确、布局合理、审判公正、管理规范、队伍过硬、保障有力”为基本要求,综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戒除脱离实际贪大求多的错误观念,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和法庭建设、管理、维护困难。

5.规范设置调整。基层人民法院要随着城市规划调整以及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慎重稳妥提出人民法庭设置调整方案,逐级上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群众有需求,诉讼案件数量多,派驻人员有编制,建设用地能落实,建设资金有保障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增设人民法庭。增设规模较大、影响范围较广、资金人员需求较多的人民法庭设置调整方案,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经济社会发达、案件较多的地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探索专业化审判法庭的设置。

6.完善立案机制。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科学构建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加强对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的人民法庭,可以通过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立案的方式,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山区、牧区、林区、边远地区等交通不便地区的人民法庭,要加强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并通过远程立案等技术手段,着力解决当事人立案难问题。人民法庭具体受案范围由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确定后,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确实不应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7.抓好民生审判。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总要求,切实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依法妥善审理与民生息息相关领域的纠纷,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推进人居环境整治,为科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8.加强诉讼服务。推进人民法庭窗口建设,努力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提供集成式、一站式服务。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对诉讼能力不高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性引导。对当事人举证确实困难或案件审理确实需要的重要证据,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适时主动调查取证。依法选择并适用更为经济的诉讼程序和程序性措施,切实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及时有效获取法律帮助。

9.做好巡回审判。正确处理坐堂问案和巡回审判之间的关系,认真落实《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与诉讼服务点,提高巡回审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边远民族地区以及其他群众诉讼不便地区,应当确立巡回审判为主的工作机制,继承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模式,形成以人民法庭为点、车载流动法庭为线、基层人民法院为面,“点线面”相结合、全覆盖的司法服务网络。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应将巡回审判的重点放在对社会和谐稳定影响较大,对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重要作用的案件上。

10.处理好调判关系。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基层民事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对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要依法先行调解。积极总结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在法律规定框架内,恰当借助乡规民约,尊重善良风俗和社情民意,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力求从根源上彻底化解矛盾。坚决纠正强迫调解、久调不决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下达强制性调撤指标等违背审判规律的错误做法。大力提高人民法庭裁判文书质量,注重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加强释法说理,发挥司法裁判的道德指引功能,彰显规则、维护秩序、弘扬美德。

11.改进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难度较大、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以及人员装备难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人民法庭审结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对可以当庭执结以及由人民法庭执行更加方便诉讼群众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派驻执行组等方式构建直接执行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提高执行效率。

12.完善人民陪审制度。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结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扩大基层群众入选比例,扩大参审案件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确定方式和流程,认真落实“随机抽取”原则,改变长期驻庭做法。强化人民陪审员岗前和任职培训,提高履职能力。积极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仅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机制和办法。建立经费保障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误工等补助费用。

三、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切实发挥人民法庭桥梁纽带和司法保障作用

13.为其他机构组织化解纠纷提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四个治理”中的纽带作用和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示范、保障作用,为提高乡镇、县域治理法治化水平作出积极贡献。主动加强与公安、司法、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基层国家机关、群众自治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的沟通与协作,尊重和支持其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做好司法确认等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工作。

14.对各类调解组织给予引导。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以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治样本和导向指引。特别注意加强和规范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联系和沟通,共同维护良好的基层社会秩序。

15.立足审判职能参与地方治理。人民法庭要灵活运用公众开放日、观摩庭审、以案释法、判后答疑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要通过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报送涉诉矛盾纠纷专项报告,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地方社会治理。不得超越审判职能参与地方行政、经济事务,以及其他与审判职责无关的会议、接访、宣传等事务。

四、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

16.开展改革试点。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按照解放思想、积极推进、求真务实、慎重稳妥的原则,推进改革在人民法庭先行先试。辖区内设有人民法庭的中级人民法院,选择3-5个人民法庭,对适宜在人民法庭开展的改革进行试点,鼓励具备条件地区积极扩大试点范围。试点人民法庭应当至少每半年就试点工作情况向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作出汇报,并逐级层报汇总至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17.落实司法责任制。遵循司法规律,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探索建立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明确法官办案权力和责任,逐步实现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规范人民法庭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做到权责统一明晰、监督规范有序。

18.优化人员构成。建立编制增补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已增编制80%用于基层和审判一线,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坚持内涵式队伍发展路径,探索根据审判工作量,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配备必要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以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强审判辅助力量,解决一些地方因审判人员不足而出现的“一人庭”“二人庭”问题。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稳定审判队伍,提高审判质效。

19.健全职业保障。推进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实现人民法庭法官职务、职级和法官等级上的适当高配,以及工资福利政策向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适度倾斜。人民法庭可以先行试行工资加办案补贴、岗位津贴等薪酬确定方式。加强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上级人民法院在探索和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法官延迟退休、返聘等改革时,要注意考虑人民法庭的特点和需求。

20.完善审判管理。剔除不符合审判规律、不利于人民法庭工作开展和容易产生错误导向的管理考核指标。明确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探索在小额诉讼和其他适宜的简易案件中,使用表格式、令状式、要素式等简易文书,加快审理进程。探索审判辅助性事务集中专门处理的工作制度,让法官专注于审判。

21.强化司法公开。全面公开法庭人员信息、管理制度、行为规范、诉讼指南,依法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司法依据、诉讼流程、裁判结果,满足当事人知情权,杜绝暗箱操作。在推进“三个平台”建设过程中,注重考虑人民法庭工作特点。积极发挥人民法庭根植基层的特殊优势,在保障司法安全前提下,简化旁听手续,满足人民群众旁听需求;开展司法公开主题活动,主动邀请和组织社会各界代表旁听庭审、参观法庭工作;进一步发挥巡回审判在司法公开、法治宣传方面的独特作用,增强社会对法庭工作的认同。

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组织领导,不断提升人民法庭队伍素质和物质装备保障水平

22.加强党建工作。坚持“支部建在庭上”,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有3名以上党员的人民法庭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名的人民法庭可成立联合党支部。人民法庭党支部的组织关系隶属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强化人民法庭党支部的组织功能,严格党内生活,充分发挥党支部对干警的教育、管理、监督职能,注重运用信息网络、新媒体开展党建工作。

23.选好法庭庭长。要积极落实人民法庭机构级别和人民法庭庭长职级,优先从具有法庭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派科级以上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直辖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可选派处级法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庭可设副庭长。要优先从具有人民法庭庭长任职经历的人员中选拔基层人民法院领导。

24.健全定期轮岗和挂职锻炼制度。有序推进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间的人员交流。人民法庭庭长一般应在任职后三至五年轮岗一次。基层人民法院新招录人员一般应先安排在人民法庭接受锻炼一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选派法官到上级人民法院、发达地区法院学习锻炼,应优先选派人民法庭法官;上级人民法院选调法官,应接收一定比例具有法庭工作经历的法官;上级人民法院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干部到基层,应优先安排到人民法庭挂职锻炼。

25.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基层人民法院党组要将人民法庭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主体责任范围,对人民法庭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有关法院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审务督查和专项检查等,及时发现和纠正人民法庭干警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人民法庭庭长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管好带好队伍,确保人民法庭公正廉洁司法。

26.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不断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引导人民法庭干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坚决整治人民法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依托信息化手段,全面构建符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加强对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提高司法廉政制度的执行力。要将作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日常工作,以制度确保改进司法作风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27.改善法庭管理。健全法庭管理规章制度,注重经常性管理,注意以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的方式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注重树立和宣传人民法庭先进典型,及时对人民法庭优秀干警给予表彰奖励。加强文化体育场所建设,落实休假、疗养制度,定期组织体检,加强对干警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困难。

28.改进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人民法庭庭长轮训,确保人民法庭法官每年接受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充分发挥各级法官培训机构主导作用,积极利用其他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培训资源,通过多种方式促进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向人民法庭延伸倾斜。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紧扣审判实践的培训方向。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和民族地区培训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强双语法官培养。

29.抓好基础设施建设。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现有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新建人民法庭应依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根据法庭编制人数、年受理案件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审核设计方案,并按照《人民法庭统一标识设置规范》要求,安装统一标识。

30.增强经费保障能力。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人民法庭工作任务和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需要,做好人民法庭预算编制工作,及时拨付资金。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法庭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有计划、分步骤地为人民法庭配备必需的办案办公装备,逐年提高装备配备水平,改善审判工作条件。到2015年,全国人民法庭装备配备均应达到《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要求的水平。

31.推动信息化建设。高级人民法院要以“天平工程”建设为抓手,围绕人民法庭管理和便民、利民,合理确定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内容和规模,加大投入和经费保障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规划》要求,东部地区在2014年底前、中部地区在2015年底前、西部地区在2016年底前,人民法庭接入基层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要确保人民法院信息系统软件、硬件配置满足人民法庭诉讼服务工作的需要,为人民法庭配备必要的信息化办公、办案设备和软件,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人性化水平。

32.重视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扎实做好日常安全保卫工作。要按照“必要、充足、及时”要求,原则上为每个人民法庭配备至少一名司法警察,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名安保人员。完善安检、防爆、监控、液体危险品检测等各类安全防范设施和装备配备,优先改善人民法庭安全防危硬件条件,确保人民法庭“人防、物防、技防”落实到位,严密防范各类重大恶性安全责任事故。

33.推动理论研究。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不同职能定位,为繁荣人民法庭理论研究创造条件,加强与法学教育研究机构进行多种形式交流与协作,凝聚多方力量,探索建立人民法庭理论研究工作机制,深入开展人民法庭理论研究工作。着重研究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和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以及人民法庭如何在推进司法改革进程中开展好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工作等全局性、前瞻性重大课题。以问题为导向,从人民法庭的司法实践中总结提炼理论研究的素材和课题,形成理论研究成果,切实实现成果转化,指导和推动人民法庭工作科学发展。

34.加强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切实对人民法庭工作负起领导责任。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专门的人民法庭指导工作办公室,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将监督指导人民法庭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问题发现、反馈、分析和解决机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和化解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4日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赔偿标准解释如下以7-10级标准为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应怀有仁爱之心,从群众利益出发,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案件中都感受到司法关怀,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什么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保障司法公正

第一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二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第三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第四条 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第六条 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七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第八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九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

第十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第十一条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十二条 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

(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第十五条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第十七条 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二、提高司法效率

第十八条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十九条 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第二十条 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

(一)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

(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

(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十二条 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三、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七条 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第二十八条 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第二十九条 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

第三十条 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遵守司法礼仪

第三十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二条 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第三十三条 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

(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五、加强自身修养

第三十四条 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五条 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

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三十六条 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六、约束业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九条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四十条 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第四十一条 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 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第四十四条 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第四十五条 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四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本院法官遵守本准则。

第四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算机职业道德规范

1、 有关知识产权

1990年9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把计算机软件列为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1991年6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个人或者团体的智力产品,同专利、著作一样受法律的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复制都是非法的,按规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们在使用计算机软件或数据时,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尊重其作品的版权,这是使用计算机的基本道德规范。,建议人们养成良好的道德规范,具体是: 应该使用正版软件,坚决抵制盗版,尊重软件作者的知识产权; 不对软件进行非法复制; 不要为了保护自己的软件资源而制造病毒保护程序; 不要擅自纂改他人计算机内的系统信息资源;

2、 有关计算机安全

计算机安全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包括网络)构成的,为维护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止病毒的入侵,我们应该注意: 不要蓄意破坏和损伤他人的计算机系统设备及资源; 不要制造病毒程序,不要使用带病毒的软件,更不要有意传播病毒给其他计算机系统(传播带有病毒的软件); 要采取预防措施,在计算机内安装防病毒软件;要定期检查计算机系统内文件是否有病毒,如发现病毒,应及时用杀毒软件清除; 维护计算机的正常运行,保护计算机系统数据的安全; 被授权者对自己享用的资源负有保护责任,口令密码不得泄露给外人;

3、有关网络行为规范

计算机网络正在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乃至社会结构,它对于信息资源的共享起到了无与伦比的巨大作用,并且蕴藏着无尽的潜能。但是网络的作用不是单一的,在它广泛的积极作用背后,也有使人堕落的陷阱,这些陷阱产生着巨大的反作用。其主要表现在:网络文化的误导,传播暴力、色情内容;网络诱发着不道德和犯罪行为;网络的神秘性"培养"了计算机"黑客",如此等等。 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约束人们使用计算机以及在计算机网络上的行为。例如,我国公安部公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宣言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但是,仅仅靠制定一项法律来制约人们的所有行为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实用的。相反,社会依靠道德来规定人们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在使用计算机时应该抱着诚实的态度、无恶意的行为,并要求自身在智力和道德意识方面取得进步。

不能利用电子邮件作广播型的宣传,这种强加与人的做法会造成别人的信箱充斥无用的信息而影响正常工作; 不应该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除非你得到了准许或者作出了补偿; 不应该利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 不能私自阅读他人的通讯文件(如电子邮件),不得私自拷贝不属于自己的软件资源; 不应该到他人的计算机里去窥探,不得蓄意破译别人口令。

论建筑业企业经营战略?

建筑工地 工伤赔偿标准 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 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 计算。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建筑业企业经营战略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一、企业经营战略的特征

1.企业经营战略的概念

经营战略是指企业为了适应未来环境的变化,寻求长期生存和稳定发展而制定的总体性和长远性的谋划和方略。

具体地讲,经营战略是企业的最高领导层为了使企业在未来剧烈竞争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而绘制的一张蓝图。它是在对未来外部环境的变化趋势和企业自身实力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科学决策的程序绘制出来的,是企业经营思想的集中体现,其实质是实现外部环境、企业实力和战略目标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

2.企业经营战略的特征

根据经营战略的概念,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征。

(1)全局性。这是经营战略最根本的特征,它是指经营战略以企业的全局为研究对象来确定企业的总体目标,规定企业的总行动,追求企业的总效益,它们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

(2)系统性。它是把企业各个方面作为一个彼此密切契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系统有层次大小和母子系统等区分。

(3)长远性。是指经营战略的着眼点是企业的未来,战略决策和计划要决定和影响将来较长的时期,是为了谋求企业未来的发展和长远利益,而不是为了眼前利益。

(4)风险性。任何经营战略决策都不可能是在信息绝对充分的条件下做出的,都是对未来的预计性决策。很多机会往往是转瞬即逝,失不再来,同时,机会与威胁经常处于相互转化之中。所以,经营战略必须承担必要的风险。

(5)抗争性。制定企业经营战略的目的就是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壮大自己的实力,使本企业在与竞争对手争夺市场和资源的斗争中,在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中占有相对优势。

另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现代科技的飞速进步,现代企业经营战略又产生了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二、建筑业企业战略

管理的要素

企业战略管理是由一系列要素组成的。一般地,根据各个要素在战略管理制订过程中的关系和先后次序,包含8个方面的内容:企业任务外部环境内部分析战略制定战略选择阶段目标、行动计划、职能战略和政策组织结构、组织领导和组织文化战略实施的评价和控制。

这8方面的要素提供战略管理的整体信息与概念,作为进行战略管理的总纲,共同组成设计战略管理的要素构成模式。

(1)企业任务

企业的任务是企业存在的理由,是企业自身的特殊使命。建筑业企业的任务是生产建筑产品。企业的任务是战略管理的起点。

(2)外部环境

外部环境是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而企业又无法控制的条件和力量,包括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

(3)内部分析

内部分析是通过回溯企业发展的历史进程,评估在行业竞争中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定性和定量分析企业的产品、技术、管理、资金、营销等,为企业制订战略准备条件。

(4)战略制订

战略制订,即制订可供选择的战略方案。这项工作是对环境和自身能力进行分析、对任务做出修正或者肯定后进行的。

(5)战略选择

即在既定的战略方案中选择最佳的方案。选择战略必须注意5个问题:第一,战略是否与企业的基本追求相一致第二,战略是否与环境一致第三,战略是否与企业拥有的资源匹配第四,战略遇到风险是否适当第五,战略是否能被有效地执行。

(6)阶段目标、行动计划、职能战略和政策

企业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谋求实现的结果称阶段目标。企业为执行其战略所进行的一系列耗费资源的工作或项目的集合,称行动计划。职能战略是用于构建职能部门的短期对策,它与一般的战略相比,更具体、详细、可计量。决策是指导管理者思想、决定、行动的方针。政策提供标准的经营程序,使日常决策制度化,以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

(7)组织结构、组织领导和组织文化

组织结构是指组织各部门之间稳定的相互关系。不同的战略需要不同的组织结构与之相适应。

(8)战略实施的评价与控制

在战略执行过程中,效果与计划会有差距,故需要进行评价及控制,以纠正偏差。

战略管理模式表明,战略管理同一切管理一样,是一个循环过程。在执行时,它是非程序化的。模式中的各要素并不是相互独立的,某一要素变化,会影响其他要素。信息的流动和要素之间的影响是相互的。

三、建筑业企业

经营发展战略

建筑业企业的发展战略包括建筑业企业成长战略、建筑业企业创新战略、建筑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建筑业企业人才开发战略、建筑业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建筑业企业工程质量战略、企业形象战略、企业文化战略。下面主要讨论建筑业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

1.建筑业企业竞争发展战略

竞争发展战略是指面对市场激烈的竞争,企业所采取的直接抗衡竞争者挑战,并在竞争中获胜,求得长期持续发展的一种战略。常见的竞争发展战略有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和集中战略3种。

(1)成本领先战略

成本领先战略也称为“以廉取胜”战略,其核心是以较低的生产经营成本或费用获胜宗旨在于通过为企业建立低成本优势,从而谋求成本领先地位,应付企业面对的各种竞争力量。

(2)差异化战略

差异化战略也称“特色取胜”战略,其核心是以施工经营特色获胜。即企业通过特色化经营使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成为行业内独一无二的,从而保证需求者乐意接受的特色产品或服务,为企业在行业内建立起一个特殊的市场地位,有效地保护企业不受或少受以上威胁的冲击,使企业生产经营处于主动地位。

(3)集中战略

集中战略也称焦点战略或“以细分市场获胜”战略,即企业通过集中其全部力量满足一个特定的需求群体的方式,为自己建立防御威胁的体系。对于相对实力较弱的企业更适合采用此战略。

2.建筑业企业稳定型战略

企业稳定型战略又称防御型战略或维持型战略,其特点是企业满足于已有的经济成果,只追求与过去相同或相近的目标,今后每年取得的期望值只有稍微的增长或者基本相同,这种战略的风险较小。

企业实施稳定型战略的主要优点是:该战略的着眼点不在于发展上,而把功夫下在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上,这样可以优化企业经营要素组合结构,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以优质的服务、精湛的施工质量与技术赢得需求者的信誉,从而大大地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也可以提高对外界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及抗干扰能力。

应该注意,企业采用稳定型战略,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有被击败的可能。因此,优秀的企业家在企业经营稳定一段时期后,必须根据外部环境和市场的需要及时调整或修订原来的战略方向,确定企业发展战略。

3.建筑业企业紧缩型战略

企业紧缩型战略也称为退却战略,其核心是想办法主动撤退,争取平隐渡过危机,伺机采取其他战略。企业紧缩型战略分为3种类型,即转变战略、撤退战略和清理战略。

(1)转变战略。是指企业虽然陷入危机境地,但还有挽救和值得挽救的经营事业所实施的—种战略。

(2)撤退战略。这种战略能保存企业实力,等到一有机会就可发动进攻。选择撤退战略的主要方法有:出卖部分资产,削减支出,削减广告和促销费用加强库存控制,削减一部分管理人员,撤退出一些市场目标,将企业经营资源集中到企业的主导项目和核心市场上。撤退战略包括放弃战略和分离战略。当企业遇到很大困难,预计难以通过转变战略扭转局面或当采用转变战略失败后,企业就应采用放弃战略。

(3)清理战略。又称清算战略,即企业由于无力清偿债务,通过出售或转让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偿还债务或停止全部经营业务,而宣告业务生命结束的战略。清理战略分自动清理和强制清理战略两种,前者一般由股东决定,后者需要法庭决定。清理战略是所有战略选择中最为痛苦的决策,所以通常情况下是所有战略失败时采用的一种战略,在毫无希望再恢复正常经营时,早期清理比被迫破产好。

四、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

不同的企业拥有各自的竞争力,去占领不同的市场。普拉哈拉德和哈默认为,企业的核心能力有3个基本特征:一是提供了进入多元化市场的潜能二是对它所服务的顾客体现出的价值三是使竞争对手难以模仿。构成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要素可归纳为3部分:市场营销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和服务创新能力。

1.市场营销能力

市场营销能力组成的具体要素是: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业主意图的能力,即理解标书的能力企业的信誉和品牌服务的能力。服务能力的重要一环是如何把无形的服务转换成有形的商品去和业主沟通,能够把为业主增加的价值信息传递给业主。

业主在签订一项新的建设工程合同时,无法预先选择有形的建筑产品,也无法预先检测工程的质量。因此,企业的信誉和品牌往往成为至关重要的评判标准,业主通过比较企业以往的业绩和在行业中的信誉来做出决策。对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来说,信誉意味着技术能力和依靠技术控制风险的能力。如负责造价达40亿美元的南海石油项目的PMC联合体,其超过约定预算的最大赔付责任只有2000万美元。因此,业主选择PMC的目的正是依靠它的技术能力和已取得的经验为业主控制风险。对施工企业来说,信誉就意味着对建筑师或设计意图的理解能力、工程质量保证能力和履约能力。

对标书的深刻理解来自于比竞争对手更理解业主,了解业主的追求,业主的理念,甚至主动发现业主,与业主结成伙伴,引导业主的需求,培育业主的个性化需要,提供竞争对手不可替代的服务,形成自己的优势。

2.项目管理能力

项目管理能力包含了组合社会资源能力、技术创新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创新能力就是组合各种社会资源的能力,通过对已有资源的集成来实现。技术创新并不是一般所指的技术进步,而是指通过对已有产品或者技术的组合来产生新的产品和新的功能,不必要求企业一定要有自己的专利产品、专有技术,更主要的是要求企业要有集成各种知识、信息、技术、产品、人才的能力。

施工企业对不同的项目类型,对其技术创新能力的要求是不同的,不一定都表现为企业拥有自己的核心施工技术。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创新的前提主要表现在方案设计的新颖性方面,如果对结构没有特殊要求,它所需要的施工技术基本没有特殊性,或者说施工技术基本上都是通用技术,创新更应注重对施工工艺的改进,以力求降低成本、提高建筑质量,从而提高竞争力。因此,从事房屋工程施工的企业掌握发展核心技术,可能更多地体现在一些大型的标志性公共建筑,建筑师的设计方案创新会对结构产生特殊要求,因而要求提供总承包或施工服务的企业具备相应的技术创新能力。对于新的结构,总是先有设计,才有施工技术和设备的改进,因此,只有把设计与施工方法相结合,才有施工的核心技术。结构体系的设计创新是施工技术创新的动力。对许多为建筑工程配套的专业公司,如玻璃幕墙、智能化等,首先从产品体系的研发需要体现出自己的核心技术,再到工程设计、生产工艺的改进直至施工安装工艺,都需要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对工程咨询企业来说,技术创新能力则是主要的核心竞争力,甚至包括制定标准规范的能力。如中国建筑研究院的结构所开发的PKPM结构设计软件巳成为同类市场的主打产品,这与其是我国结构设计规范的主要编制单位有着不可忽视的关系。拥有了技术制高点,企业才能有占领市场的主动权、控制权。

在国际市场中,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非常重要,往往影响着企业的存亡。包括合同管理能力、项目索赔能力、企业资信能力等多方面。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均要求企业提供履约保函和风险抵押,以化解市场风险。目前一些大型项目中普遍采用的联合总承包方式,一是联合企业的核心技术优势,二是为了分散企业的风险。

3.服务创新能力

服务创新能力包含了制度安排、企业的文化和灵活并最大限度地接近市场的工作流程。硬件环境容易被模仿,而企业的制度安排、企业文化等“软件”是难以简单复制的,因此成为企业竞争力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制度安排体现在企业的内部运行规则必须符合企业的市场需要和战略发展,其核心是产权制度,最突出的作用是人力资本化。人才作为一种可以组合配置的资源,直接构成到企业的竞争力中去。

企业文化是人的价值观的体现,要为用户带来价值并能够被用户所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可称之为“文化营销”。企业内部管理的思想、组织、方法、手段等,都可以融入到企业文化中,文化是一种能力,在工程咨询企业表现为创新的气氛。在把低成本作为竞争优势的纯粹施工企业,则应有严密控制的精细生产文化。内在表现为能够激发企业成员的创造性思维和持续创新的能力,外在表现出来则为企业的团队精神、企业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充分体现为追求业主利益最大化的服务创新能力。

服务创新能力还意味着通过灵活的工作流程,保证迅速转型以开发新的市场。工作流程的创新,意味着企业服务能力的重组或升级换代。如香港的保华德祥公司于1996年开拓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道路、铁路、电网、通信网的维修市场,2001年仅在维修服务市场的营业额即达到50亿港元(而在香港市场的新建工程营业额为70多亿港元),并且维修保养工程的利润率高于新建工程。

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服务的模式也应有一个优化升级的过程,原来的高端产品市场现在可能会变为中间产品市场,所以虽然还是原来的服务模式,甚至表现为增长,但实际上竞争力已沦为中等水平,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产值不断上升,但利润率在下降,甚至利润总额也在下降。许多企业被由于经济增长而带来的营业额增长所迷惑(有时由于原有的竞争对手已经采用新的服务模式,腾出了原有市场的部分空间),而没有看到自己在项目管理服务链中的位置在后移,也就意味着核心竞争力的下降。因此,简单地为市场份额领先而竞争,容易导致混淆竞争的原因和结果,实际上营业额增长本身对竞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具有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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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若干意见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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