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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饲料工业管理办法(1998修正)

2024-03-03 06:22IP属地 湖北250网络

青岛市饲料工业管理办法(1998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饲料工业管理,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维护生产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工业产品生产、储运、经营以及质量检验、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饲料包括全价配合饲料、配合饲料、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地矿饲料以及工业生产的饲料蛋白原料等。第四条 青岛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饲料工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青岛市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青岛市饲料工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饲料工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市饲料工业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研究拟定本市饲料工业发展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饲料工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饲料工业的技术改造及技术设备引进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市饲料工业专项物资的管理与分配;

(六)组织、指导饲料工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宣传、咨询工作;

(七)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查处饲料工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八)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工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按其管理权限负责其辖区内的饲料工业行业管理。第五条 计划、对外经贸、财政、税务、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搞好饲料工业管理。第六条 饲料工业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有关部门在安排饲料工业项目时,应首先征得青岛市或县级市(区)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项目审批权限报批。第七条 各级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饲料工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组织开发饲料资源,依靠科技进步,促进饲料工业发展。第八条 生产经营饲料工业产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饲料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从业人员;

(二)具有与饲料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备、场地;

(三)具有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的技术手段和环境条件。第九条 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报当地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对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饲料产品,生产单位未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获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第十一条 对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饲料蛋白原料和地矿饲料产品,生产单位应申请青岛市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有关产品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评审,经评审合格并发给产品生产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第十二条 饲料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一)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饲料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和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在其产品或包装上注明。第十三条 生产配合、混合、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料,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省、市批准的饲料添加剂;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必须安全、有效。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饲料产品应建立生产记录及留样观察制度、留样时间不得少于四个月。第十五条 饲料产品出厂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第十六条 饲料产品出厂时,必须按规定附带饲料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饲料标签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制作并如实填写。第十七条 禁止销售下列饲料产品:

(一)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

(二)失效、变质的;

(三)无饲料标签的;

(四)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第十八条 饲料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要求,便于储存、运输和使用。

饲料产品包装物应按青岛市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组织生产。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饲料企业标准怎样制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饲料工业的管理,提高饲料质量,保障畜、禽、渔业生产的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饲料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饲料工业产品生产、储运、经营、质量检验、进出口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山东省畜牧局主管全省饲料工业;各市地饲料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工业。第四条 饲料工业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搞好统筹规划。有关部门在安排饲料工业项目时,应首先征得省或市地饲料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项目审批权限报批。第五条 县以上(含县,下同)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行使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权。各级饲料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饲料产品质量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饲料生产行业和有关科研单位要加强饲料工业的科学研究。做好科技攻关和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工作,开发饲料资源,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我省的饲料工业。第二章 饲料生产与经营第七条 从事饲料(包括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下同)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证产品质量需要的厂房、设备、工艺及储运条件;

(二)保证产品质量的检测手段或有具有检测资格的委托代检单位;

(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技术人员;

(四)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生产环境和设施。

从事饲料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营饲料产品的场所;

(二)具有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的存贮条件和设施。第八条 开办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生产和经营。经营饲料药物添加剂,还需取得县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后,再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九条 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立记录和留样检测制度;必须按要求填报生产报表。第十条 饲料产品出厂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附有产品标签、说明书与检验合格证。第十一条 饲料产品中不得添加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未经兽医处方,不准在饲料产品中添加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药物。第十二条 饲料经营企业和个人必须做到:

(一)不得经销没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的产品;

(二)不得改变饲料成分,不得销售与标签或说明书不符的产品;

(三)不得销售超过有效期、霉坏变质、污染及掺假的饲料原料及产品;

(四)不得经销有毒有害产品。第三章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的审批第十三条 新开办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的生产企业,须经省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畜牧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产品在正式投产前,应当将产品质量标准、配方、说明书等材料报省畜牧局审查。经检验合格并领取产品生产批准文号后,方可进行生产。第十四条 新研制的饲料添加剂,省企业主管部门应向省饲料添加剂技术审查小组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由技术审查小组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省饲料添加剂技术审查小组由省畜牧局组织有关部门组成。

新研制的饲料添加剂报送审批前,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按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执行。第四章 包装与标记第十六条 饲料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要求,便于储存、运输和使用。第十七条 产品出厂要有合格证、标签和说明书:

(一)标签的内容应含:商标、产品名称、饲用对象、产品登记编号、净重、生产年月日、产品有效期、厂名及厂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加药产品,应注明“加药”字样。

(二)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应含:产品名称、主要营养成份及保证值、添加剂的组成成份及保证值、饲用对象及使用方法。加药饲料应说明药品名称、含量及注意事项。

如用标签代替产品说明书,应在标签中增添产品说明书的内容。第十八条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用散装运输和散装零售方式供应用户的,经双方协议,可免贴标签,但需附有产品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

云南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

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制定前,先了解产品是否有国标或者行标;有的话,可以直接参考行标或者国标的参数;2、如果没有,产品设置参数不能太低,因为企业标准就是产品的出厂合格标准,太低,产品没有竞争力;分享一个附件供参考: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须知 一. 备案流程: 合格 合格企业报送标准备案资料─→初审─→受理─→企标审查─→企标备案登记 不合格↓ 不合格↓资料退回企业整改 ←—————————————— 二. 企业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时,须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代码证复印件(1份);2.企业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申报表(一式2份);3.企业标准文本(我局存档各1份+企业自需数份);4.企业标准电子文本(1份);5.企业标准编制说明(1份);6.企业标准审查纪要(附参会专家、代表名单)(1份)。三. 企业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有关规定:1.企业更名后,其产品标准应重新备案。2.企业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应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3.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的医疗器械、消毒药械、消防产品、食品添加剂、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农药、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等产品的标准,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实行行业审查有规定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凡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先报许可证或食品监管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再由标准备案部门进行审查、备案。6.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项目设置与推荐性标准必须一致,对企业产品标准低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推荐性标准的,企业应书面提出理由……;食品企业标准应提供专家评估报告证明其合理性,并在食品标签上予以明示低于推荐性标准的项目和指标。7.涉及用药食同源物品加工的食品难以确定为保健食品时,暂可作为普通食品标准备案,但需企业提供自我声明:8.企业标准的内容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企业标准文本的格式、结构应符合GB/T1.1-2000、GB/T1.2-2002及其它相关标准的规定。四. 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有关上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测饲料钙用的20%氢氧化钾需要烘干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饲料工业的管理,保证饲料质量,保障养殖业的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饲料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饲料工业产品生产、经营、储运、进出口、质量监督检验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主管全省饲料工业,其办事机构为仪器饲料工业办公室;各地州市县由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工业。第四条 饲料工业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搞好统筹规划。凡是新安排的年班产5000吨以下(不包括5000吨)的饲料工业项目,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必须取得县以上同级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同意;5000吨以上的饲料厂,必须取得省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再按照项目审批程序报批。第五条 县(含县、下同)以上,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行使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权。各级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在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饲料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饲料生产企业第六条 从事饲料(含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浓缩料,下同)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需要的厂房、设备、工艺及储运条件;

(二)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测手段或具有检测资格的委托代检单位;

(三)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技术人员;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第七条 开办饲料生产企业,应有企业主管部门及同级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有的产品还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生产。第八条 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立记录和留样检测制度;必须按要求填报生产报表。第九条 饲料产品生产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附有产品标签、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第十条 饲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需要在饲料中添加用于治疗的药物,须向当地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合法的兽医处方。第三章 饲料经营企业第十一条 经营饲料工业产品和原料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第四章所列饲料产品的,还需持有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经营饲料药物添加剂,还需取得县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后,再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从事饲料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营饲料产品的场所;

(二)具有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的存贮条件和设施。第十三条 从事饲料经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经销没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的产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二)不准改变原产品的成份,不准销售与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不符的产品;

(三)不准销售超过有效期、霉坏变质、污染及掺假的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第四章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等饲料产品的管理第十四条 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骨粉、石粉、鱼粉、鱼粉、羽毛粉、皮革粉等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管理。第十五条 新开办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为的生产企业,须经省企业主管部门和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筹建完成后,由省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验收。第十六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第十四条中所列产品生产的企业,都必须申报生产许可证,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会同省经委仪器饲料工业办公室组织审查,按产品许可证发放管理权限办理后,发给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经营企业,经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发给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第十七条 新研制的饲料添加剂,省企业主管部门应向省饲料添加剂技术审查小组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由技术小组审查鉴定后,上报国务院饲料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生产使用。省饲料添加剂技术审查小组由省经济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科技人员组成。

新研制的饲料添加剂报送审批前,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不用烘干,但检查某具体环节可能会用到烘干部分

以下是操作细则

⑴ 影响饲料原料和全价配合饲料质量的主要因素

1 自然变异

2 加工

3 掺假

4 损坏和变质

5 实验室分析结果和差异

⑵ 饲料质量检测的方法

1 饲料显微镜检测 主要目的是借外表特征或细胞特点对单独的或者混合的饲料原料进行鉴别和评价.

2 点滴试验和快速试验

3 化学分析 分为常规分析和仪器分析

4 近红外光谱分析技术 又叫无损检测

5 生物检测

⑶ 饲料的质量包括以下四方面

1 营养质量

2 技术质量

3 动物,环境,消费者安全性

4 情绪质量

⑷ 我国饲料工业标准分为四级

1 国家标准

2 行业标准

3 地方标准

4 企业标准

⑸ 采样:从待测饲料原料或产品中获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部分作为样品的过程.常用方法有四分法和几何法.

⑹ 样品的制备:将样品经过干燥,磨碎和混合处理,以便进行理化分析过的程.制备方法包括烘干,粉碎,和混匀.

⑺ 采样的要求

1 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

2 必须采用正确的采样方法

3 样品必须有一定的数量

4 采样人员应有高度责任心和熟练的采样技能

5 重视和加强管理

⑻ 采样的步骤

1 采样前必须记录与原料或产品相关的资料

2 原始样品采集,从生产现场的一批受检的饲料或原料中最初采取的样品.

3 次级样品,将原始样品混合均匀或简单的剪碎混匀,从中取出的样品.

⑼ 饲料的鉴定 是指根据饲料的形态特征,理化性质,鉴别饲料原料的种类,质量或混杂物的方法.

⑽ 饲料的鉴定方法

A 感官鉴定方法 视觉,味觉,嗅觉,触觉

B 物理鉴定方法 筛别法(可用来判断颗粒的大小,细粉和异物含量及种类)容重法(测定饲料样品的容重,并与标准纯品的容重进行比较,可判断有无异物混入和饲料的质量.)比重鉴别法(是根据饲料样品在一定比重的溶剂中的沉浮情况来鉴别是否混入异物,异物种类和混入的比例.)颗粒耐久性指数(PDL)测定 硬度测定

C 快速化学鉴定方法

⑾ 饲料显微镜检测原理

是以动植物形态学,组织细胞学为基础,将显微镜下所见饲料的形态特征,物化特点,物理性状与实际使用的饲料原料应有的特征进行对比分析的一种鉴别方法.包括体视显微镜技术和生物显微镜技术.

⑿ 显微镜检测的基本步骤:

1 被检样品的前处理 取有代表性的分析样品10—15g,进行以下工作a 记录外部特征;b 筛分处理;c 脱脂.

2 被检样品的体视镜观察 将筛分好的各组样品分别平铺于纸下或培养皿中,置于体视镜下,从低倍至高倍进行检查.

3 被检样品的生物镜观察 首先进行样品处理,一般采用酸与碱进行处理.然后进行制片于观察.

⒀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通常有5种途径 a 烘箱干燥 b 真空干燥 c 甲苯蒸馏 d 冷冻干燥 e 水分快速测定装置.对于一般饲料原料和产品,通常采用烘箱干燥法测定水分.测定原理:样品在(105±2)°C烘箱内,在一个大气压下烘干,直至恒重,遗失的质量为水分,在该温度下干燥,不仅饲料中的吸附水被蒸发,同时一部分胶体水分也被蒸发,另外还有少量挥发油挥发.

⒁ 饲料中粗蛋白质的测定

饲料中的有机物质在催化剂的帮助下,用浓硫酸进行消化作用,使蛋白质和铵态氮都转变成氨气并被硫酸吸收生成(NH4)2SO4,而非含氮物质,则以CO2,H2O,SO2状态溢出.消化液在浓硫酸的作用下进行蒸馏使氨溢出,用硼酸溶液吸收结合成为四硼酸铵,然后以甲基红溴甲酚绿作指示剂,用HCL标准溶液滴定,测出氮的含量,再乘以6.25,即为样品中粗蛋白质的含量.

⒂ 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

A 油重法 用乙醚等有机溶剂反复浸提饲料样品,使其中脂肪溶于乙醚,并收集于盛醚瓶中,然后将所有的浸提溶剂加以蒸发回收,直接称量盛醚瓶中的脂肪重,即可计算出饲料样品中的脂肪含量.B 残余法 用乙醚等有机溶剂反复浸提饲料样品,使其中脂肪溶于乙醚出去,根据式样质量和残渣质量之差计算粗脂肪含量.因除脂肪外,还有有机酸,磷脂,脂溶性维生素,叶绿素等,因而测定结果称粗脂肪或乙醚提取物.

⒃ 饲料中粗纤维的测定

用固定量的酸和碱,在特定条件下消煮样品,再用乙醇除去可容物,经高温灼烧扣除矿物质的量,所余量称为粗纤维.它不是一个确切的化学实体,只是在公认强制规定条件下,测出的概略养分.其中以纤维素为主,还有少量的半纤维素和木质素等.

步骤:a 称样: b 酸处理:c 抽滤:d 碱处理:e 烘干:f 灰化

⒄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式样在550摄氏度灼烧后,所得残渣,用质量分数表示.残渣中主要是氧化物,盐类等矿物质,也包括混入饲料中的沙石,土等,故称粗灰分.

⒅ 饲料中钙的测定

将试样中有机物破坏,钙变成溶于水的离子,并与盐酸反应生成氯化钙,然后在溶液中加入草酸铵溶液使钙成为草酸钙白色沉淀,用硫酸溶液溶解草酸钙,再用高锰酸钾标准溶液滴定游离的草酸根离子,根据高锰酸钾溶液的用量计算式样中钙的含量.用甲基红作指示剂.

⒆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

将式样中有机物破坏,使磷游离出来,在酸性溶液中,用钒钼酸处理,生成黄色的(NH4)3PO4NH4VO3·16MoO3,在波长420nm下进行比色测定.

⒇ 饲料中盐分的测定

在中性溶液中,Cl-与CrO42-能分别与Ag+形成溶解度较小的AgCl白色沉淀和溶解度相对较大的砖红色Ag2CrO4沉淀.因此,在滴入AgNO3标准溶液的过程中,只要溶液中有适量的K2CrO4,首先析出的是溶解度较小的AgCl沉淀,而当快达到等当点时,Ag+浓度随溶液中Cl-的减少而迅速增加,当增加到Ag2CrO4沉淀所需要的Ag+浓度随溶液中Cl-的减少时,便析出Ag2CrO4沉淀,使溶液呈砖红色.

⒇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通过氯离子选择性电极的电位对溶液中氯离子的选择性响应来测定氯离子的含量,以饲料中氯离子含量的差异来反映饲料的混合均匀度.

⒇ 木质素的检验

取少量饲料样品,加入20g·L-1间苯三酚95%酒精溶液至浸过样品,再加入浓盐酸1~2滴.若有木质素存在,则呈深红色.此时,再加入水,呈深红色的木质素会浮在水面上,就更容易分辨.

⒇ 总能的测定

将由消化代谢试验所用的饲料或日粮以及所收集的粪,尿样品,制备成一定质量的测定式样,装于充有(25±5)kg·cm-2纯氧氧氮中进行燃烧,燃烧所产生的热量为氧氮周围已知质量的蒸馏水及热量计整个体系所吸收,并有贝克曼温度计读出水温上升的读数.钙上升的温度乘以热量计体系和水的热容之和,即可得出式样的燃烧热.

⒇ 原子吸收光谱分析法测定饲料中微量元素

原子吸收光谱分析法是基于光源辐射出具有待测元素特征的光谱,当通过式样所产生的原子蒸汽时,被蒸汽中待测元素的基态原子所吸收,根据辐射光强度减弱程度,即可求出式样中待测元素的含量.原子吸收光谱分析仪主要由光源,原子化系统,分光系统,测光系统,数据处理系统和显示系统组成

⒇ 微量元素的分析(原子吸收法)

基本原理:利用物质的气态原子对特定波长的光的吸收来进行分析的方法.

基本步骤:

1 样品前处理:a 干法灰化法(用瓷坩埚或铂金坩埚在电炉上炭化然后转移至高温电阻炉中3个小时).b 湿法灰化法(HNO3—HCLO3(4~5:1)→浸泡过滤→低温消化(200~300)→高温沸腾

以上就是关于青岛市饲料工业管理办法(1998修正)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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