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百科头条首页 百科头条分类 切换频道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0修订)

2024-02-19 07:250网络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第二章 信息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事故、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应当将信息逐级上报。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保存以下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

(三)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生产者还应当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购买日期、车辆识别代码等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生产者依法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第十二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保存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码、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第十三条 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第三章 缺陷调查第十四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生产者经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生产者经调查分析认为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在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中说明分析过程、方法、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分析结论等。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信息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缺陷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相关调查分析。

生产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第十六条 召回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对生产者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场监管总局。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

(二)经评估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

(四)经实验检测,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的情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修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汽车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2002年,中国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相关条例;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拉开帷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31日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起草

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相关条例。

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

2012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相对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意见征求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4日前提出。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

(二)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国务院质检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质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召回

第五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并发布缺陷调查、信息报告和备案等具体工作要求。

国务院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质检、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车辆生产、 安全技术 检验、销售、登记、维修、召回、消费者投诉、人身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八条 有关部门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工作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生产者应当主动收集汽车产品质量信息,使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具有可追溯性,能够通过标识和记录,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务院质检部门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信息;

(四)同一类型汽车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召回的信息;

(五)国务院质检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经营台账及维修记录,如实记录经营的汽车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维修情况等内容。经营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质检部门和生产者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调查分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报告。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第十四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缺陷调查可以采取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以及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等措施。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质检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五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经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

第十六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自召回计划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国务院质检部门备案,并根据召回计划组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生产者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以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告知车主停止使用。车主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生产者应当在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计划的同时,将召回计划的内容告知销售者,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待缺陷消除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 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并自召回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采取技术评估等措施加强对召回过程的监督,发现召回范围、消除缺陷的方式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

(二)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

(三)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汽车产品经营台账、维修记录的;

(四)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

(二)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

(三)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

(四)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

(五)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

(六)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

(七)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

(八)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的;

(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 轮胎 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轮胎的召回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出新规了,汽车出现哪些问题将会被召回?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第八条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第十三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什么是汽车召回?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出新规了,汽车出现由于设计缺陷的问题和汽车实际上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问题就会被召回。汽车召回归又添了新规则,不再只是因为安全问题被召回,还添加了关于排放尾气标准方面的召回规则,督促车企必须按照排放标准进行生产汽车。自从我们国家开始提倡环境保护,中国的空气环境越来越好。

一、如果车企在设计汽车的时候,汽车由于设计问题和生产问题造成的缺陷,不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就会被厂家召回

按照新规来看,从2021年7月1日开始,销售的轻型汽车将会实行国六标准,不符合轻型国六标准的汽车就会因为设计问题被厂家召回。不过,大家已经购买过轻型汽车的也不要担心 ,在排放标准方面,已经购买过的轻型汽车还是按照原先的标准进行计算,这里主要指的是新车,也就是2021年7月1日出厂的新车必须符合国六标准,如果新车不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就会被厂家召回了。

二、汽车在排放尾气的检测上,出现不合理的排放情况,在检测的时候是达标的,实际上长时间开车排放污染物超标,就会被厂家召回

在汽车方面,总是会出台一些新政策,来帮助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有些汽车在检测值的时候是达标的,但是在实际开车的过程中,因为猛踩油门或者发动机长期运行,就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如果在汽车排放污染物的耐久性上无法做到标准值,厂家就必须要召回汽车了。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一些人表示:汽车是厂家生产的,就要对排放标准负责任。那么,购买的汽车出现了尾气不达标的情况,责任到底在谁呢?

所谓汽车产品召回(Automobile Recall),就是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以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汽车产品召回已经成为一种成熟的解决汽车产品缺陷的机制,为保障社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各国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汽车产品召回起源于美国。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 Vehicle Safety Act),主管部门为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厂商、管理部门、管理程序和召回方式,并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向消费者、管理当局公开发布汽车召回的信息。随后,日本、英国、法国分别于1969年、1979年和1984年,开始实施汽车产品召回。2004年,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致着中国开始实施汽车产品召回管理。

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召回方式各不相同,根据认证和召回方式可分为自主型、强制型和自主强制结合型。自主型汽车召回是指企业自行按照国家提出的标准进行研发和生产,企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国家在市场进行质量的抽查,如果发现有缺陷汽车产品的存在,就进入汽车召回管理的相关程序,其鼓励主动召回,消除缺陷影响,代表国家为美国。强制型汽车召回是指国家生产厂商提出产品的各项标准,并到国家相关机构进行认证,合格后保证产品标准和生产一致性后,可以投入大规模生产和使用,国家对社会承担责任,保证汽车安全使用,欧洲大部分国家和日本采用强制型认证方式。而中国在参考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的模式后,使用企业自行发现缺陷提出召回和根据国家指令进行召回二者结合的自主和强制结合型的召回方式。

以上就是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0修订)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冬季呼吸道传染病多发 专家支招科学防治
  新华社石家庄12月12日电(记者秦婧)冬季是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流感病毒、肺炎支原体感染及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等呼吸道

0评论2024-12-1250

天气越来越冷,如何帮助“一老一小”安然过冬?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题:天气越来越冷,如何帮助“一老一小”安然过冬?  新华社记者田晓航、李恒  时值仲冬,天气愈发

0评论2024-12-1247

大雪时节,这样呵护健康
  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题:大雪时节,这样呵护健康  新华社记者李恒、董瑞丰  12月6日将迎来二十四节气中的大雪节气。大雪

0评论2024-12-0598

冲锋衣真的不能机洗吗?方法不对很伤衣服
  最近,一条“冲锋衣不能机洗”的信息在网络上受到了关注。有人说,冲锋衣一旦放到洗衣机里洗,就会造成防水层被洗掉,从此再

0评论2024-12-04175

天气转凉,如何呵护心血管
气温变化  如何影响心血管健康?  刘健:在季节转换、冷空气活动频繁的时候,心血管疾病高发,主要与气温低、运动少、吃得多

0评论2024-11-27152

“棉”和“绵”分不清?洗脸巾该咋选?
  11月14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布《柔巾比较试验分析报告》。柔巾是以纺织纤维为原料,经非织造工艺加工而成的清洁人体皮肤用干态

0评论2024-11-18233

咳嗽不止?试试这样做丨科普时间
  每逢换季,总有人咳嗽不止,且持续时间很长。其实,咳嗽是身体的一种防御手段,可清除呼吸道痰液、异物、细菌、病毒等。当人

0评论2024-11-11235

冬季诺如病毒高发 如何预防?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侠克)诺如病毒是引起学校和托幼机构等人群密集场所急性胃肠炎的主要病原体,具有较高传染性和快

0评论2024-11-10225

环氧地坪最佳施工方式
环氧地坪的最佳施工方式是高压无气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的原理是:通过一增压泵(一般为柱塞泵),使涂料增压高达210千克每平甚至更

0评论2024-11-10228

儿童房的装修选择怎样的儿童漆
儿童房的装修中最让家长担忧的就是环保问题,往往是不知道如何入手,不知道如何选择环保的材料。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选择供儿童

0评论2024-11-1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