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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02-19 02:06IP属地 湖北630网络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贩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仲裁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检测单位与人员第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第九条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批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时,必须明确其可检测的业务范围。检测单位应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工作。第十条 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是水利工程质量的最终检测。

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流域、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的最高检测单位并报水利部备案。

仲裁检测由最高检测单位或最终检测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除符合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具有所检测内容的专业知识、能力;

(三)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

(四)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由标准检测人员所在单位检测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颁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第三章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或其它有关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规定或其它特定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造)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方应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如下事项和内容:

(一)检测工程名称;

(二)检测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

(三)检测的依据;

(四)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抽样方式;

(五)完成检测的时间和检测成果的交付要求;

(六)检测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委托方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九)其他必要的约定。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三)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

(五)其它特定要求。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法和抽样方式:

(一)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委托方予以确认;仲裁检测,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各方的共同约定进行。

修建水电站需要地方质检吗

水利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质量管理、验收行政审批事项设定法律依据解读

曹永泉施工

2022-11-14

一、“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水利项目重大设计变更”设定依据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报水利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应附原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三、“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四、“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设定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八条 2.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2、《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 4、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五、“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备”设定依据

1、根据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2、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5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六、“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分部工程)”设定依据

1、根据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为“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2、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3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七、“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单位工程)”设定依据

1、根据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为“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2、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4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设定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水利行业职工教育条例

需要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对控制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保证。在施工中加强质量检测管理,做好质量检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一起来看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据。

(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3)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他标准和文件。

(4)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

(5)其他特定要求。

(二)检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1984年2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定,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1990 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科研 、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2008年11月水利部36号令颁布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明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对象是“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第三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第三条还规定“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明确了水利工程的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第四条规定了“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2018年4月4号,水利部发布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3号)”,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其中检测能力要求中新增项目和参数于2019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时使用。

水利部和国家有关行业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都对质量检测行为进行了规定,这些都是质量检测工作必须遵守的,也是质量检测工作得以开展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检测依据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我国的标准有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对于检测,我国制定了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以规范检测彳行为和检测方法。

1.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主要是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和个人行为的方法标准。例如《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ISO/IEC17025:2005)、《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19022-2003 IDT ISO10012:2003)、《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ISO9001:20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2.技术标准

我国的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

根据标准化法,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围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实施,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3.标准的使用

“质量检测时,标准的使用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当检测对象有水利部发布实行的行业标准时,应采用水利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当检测对象只有国务院其他部委发布实行的行业标准时,如检测水泥性能的标准,应采用该部委发布的行业标准当检测对象没有行业标准只有国家标准时,应采用国家标准当检测对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可以视情况采用企业标准。水利工程一般不采用地方标准,只有地方标准的要求高于行业标准时,才采用地方标准。在检测标准选择中,对相关技术指标应当以技术兼容为最优原则。

原则上检验检测机构无权决定对检测对象采用何种标准,采用标准的决定权在设计单位和检测任务的委托方(建设、监督、监理、施工、验收、质量事故处理、质量纠纷仲裁等单位)。设计单位在设计和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了检测采用的标准,业主应按设计和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委托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合同要求采用检测标准。但检验检测机构应负有提醒责任,当发现委托方在合同中不确定采用标准或对指定采用的标准有疑问时,应当提醒确认,以免用错标准。采用的标准应在检测委托合同书中明确。

任何情况下,检测应使用现行有效的标准。除非委托人为某种特殊目的,明确要求采用某过期标准对检测对象进行检测,或对标准的某条款加以修改使用,这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负有提醒和明确责任的义务,在合同中特别说明该情况,并应明确告知委托人,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按规定不能加盖资质认证CMA印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职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高水利职工队伍的整体素 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水利改革与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水利行业职工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 水利行业职工教育,是指对水利行业在职职工所实施的政治思想、职 业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第三条 职工教育是行业建设的根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开发智力、培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水利科技进步,加速水利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第四条 水利职工教育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两个文明建设和水利基 础设施建设与水利基础产业发展服务的方向,坚持面向生产、面向基层、按需施教 、学用结合的原则,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第五条 水利职工教育的目标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水利职工进行 教育培训,培养适应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利基础产业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需要 的各类合格人才,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掌握现代管理和科学技 术知识,具备较强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年龄、专业、层次结构比较合理的水利职工队伍。具体任务包括:

  ——对在职职工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

  ——对在职职工进行适应岗位需要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或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职业培训和工人技术等级培训。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更新、扩展 、深化知识的继续教育。

  ——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对在职职工进行高、中等学历教育、专业证书 教育和初、高中文化教育、扫盲教育。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第六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办学”和“以行业为主导,以企事业单位为主 体”的原则,明确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以“指导、协调、评估、激励、服务 ”为特征的水利职工教育管理体制。第七条 水利部负责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指导、 协调、管理全行业的职工教育工作。

  ——负责制定行业职工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制定指导性岗位规范、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技术等级考核规范以及与 之相配套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组织职工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

  ——负责规划和指导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基地,管理部属职工教育院校;

  ——组织实施对主要领导干部、部机关干部及有重大意义的有关培训;

——检查、监督、评估行业职工教育工作;

  ——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组织行业职工教育理 论研究和宣传工作。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和流域机构,负责贯彻 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水利行业的有关规定,指导、管理本系统、本部门的职工教育工作。

  ——负责制定本系统、本部门职工教育的有关规定和规划、计划;

  ——组织制定本系统、本部门的岗位规范、继续教育科目和地方性技术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编选、补充教学用书;

  ——指导本系统的职工培训基地建设,管理所属职工培训机构;

  ——监督、检查、评估本系统、本部门的职工教育工作,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表彰先进,组织开展职工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统计上报有关资料,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是开展职工教育的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 关于职工教育的政策、规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工作。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的岗位规范及继续教育科目,并组织实施。

  ——制定本单位的职工教育规定、办法,认真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建立或完善职工培训基地,提供人、财、物等办学条件。第十条 职工教育应由各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其它综合管理、 行政管理和业务部门要与教育部门通力协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实施本条例 ,努力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工作全面负责,将职工教育任务 列入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或承包经营合同。人事部门应将各单位重视、开展职工教育的情况作为该单位领导年度考核 的重要内容之一。

以上就是关于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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