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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部颁发的有哪些资质类别证书?

2024-02-03 10:29230网络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四、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至少有1项是1、2中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米以上大坝1座,或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60米以上大坝2座;

2、过闸流量〉300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1座,或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米的拦河闸2座;

3、总装机容量300MW以上水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100MW以上水电站2座;

4、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5MW瓦以上灌溉、排水泵站2座;

5、洞径〉8米、长度〉3000米的水工隧洞1个,或洞径〉6米、长度〉2000米的水工隧洞2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8万平方米以上。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1~2类至少1类,3~5类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50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2座;

(2)过闸流量≥500立方米/秒的水闸4座(不包括橡胶坝等);

(3)总装机容量100MW以上水电站2座;

(4)总装机容量5MW(或流量≥25立方米/秒)以上泵站2座;

(5)洞径≥6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500米的水工隧洞4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方米以上或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8万平方米以上;

(7)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4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1~2类至少1类,3~5类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5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2座;

(2)过闸流量60立方米/秒的水闸4座(不包括橡胶坝等);

(3)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水电站2座;

(4)总装机容量500KW(或流量≥8立方米/秒)以上泵站2座;

(5)洞径≥4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200米的水工隧洞3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2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60万立方米以上或灌浆6万米以上或防渗墙4万平方米以上;

(7)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工程规模中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3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但下列工程规模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70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50M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8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1000米、堤防级别2级以下。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的下列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小(1)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4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总承包,但下列工程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40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0MW以下、泵站总装机容量800K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6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500米、堤防级别3级以下。

注:1.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坝、堤、水闸、溢洪道、水工隧洞、涵洞与涵管、取水建筑物、河道整治建筑物、渠系建筑物、通航、过木、过鱼建筑物、地基处理)建设、水电站建设、水泵站建设、水力机械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自动化信息系统、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以及与防汛抗旱有关的道路、桥梁、通讯、水文、凿井等工程建设,与上述工程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工程建设等,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2012)。

水利行业设计资质包括哪些专业设计资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贩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仲裁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检测单位与人员第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第九条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批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时,必须明确其可检测的业务范围。检测单位应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工作。第十条 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是水利工程质量的最终检测。

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流域、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的最高检测单位并报水利部备案。

仲裁检测由最高检测单位或最终检测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除符合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具有所检测内容的专业知识、能力;

(三)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

(四)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由标准检测人员所在单位检测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颁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第三章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或其它有关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规定或其它特定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造)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方应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如下事项和内容:

(一)检测工程名称;

(二)检测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

(三)检测的依据;

(四)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抽样方式;

(五)完成检测的时间和检测成果的交付要求;

(六)检测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委托方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九)其他必要的约定。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三)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

(五)其它特定要求。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法和抽样方式:

(一)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委托方予以确认;仲裁检测,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各方的共同约定进行。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一、行业设计资质分为三个等级:甲级、乙级、丙级

二、专业行业资质

1.专业分类:

2.水库枢纽设计资质

3.引调水设计资质

4.灌溉排涝设计资质

5.河道整治设计资质

6.城市防洪设计资质

7.围垦设计资质

8.水土保持设计资质

9水文设施设计资质

三、注意事项

1.申请行业资质时:企业和人员业绩须包括“水利枢纽”工程和本行业其他7个设计类型中的2个设计类型。

2.申请水文设施专业资质甲、乙,出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此表现外,其他条件应该分别满足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中乙、丙的相应规定。

3.取得行业资质或水库枢纽专业资质可承担相应等级水文设施设计业务。

希望我有帮助到您,如果觉得太麻烦或者想了解更多可以随时咨询我们哦

办理水利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和流程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 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 委托合同 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第七条 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 管辖权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 管辖 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 证据 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 警告 ,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 违法所得 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4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管〔2000〕2号)同时废止。 事实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领域内的相关专业工作人员,专门出台过关于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的书籍,因为该书籍的版权是受到保护的,所以,没有办法在这里详细的去罗列该书籍当中的详细内容。而且,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验收和评定,这是需要非常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的。

李银峰(要揪揪 散欺爸爸 丝把丝旧)

水利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分为行业资质和专业资质,其中专业资质包括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城市防洪、围垦、水土保持、水文设施,分为甲乙丙三个类别,新办或者增项只能从从丙级开始,由住建厅和水利厅双部门审批,乙级及以上由住建部和水利部审批,其中水文设施分甲乙两个类别。

办理流程如下:

1:提供符合要求的工商

2:在北京建设信源申勘察设计系统锁及其阅读仪

3:配备职称人员,职称人员需要提供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

4:在勘察设计系统录入资料,并生成上报资料(网上申报并打印形成附件材料),人员及业绩需要备案

5:在政务网提取企业及人员并上报相关信息材料

6:去省厅递交申请表

7:递交省建设厅进行审批,审批时间一般在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8:批前公示-批后公告-领取证书

水利行业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资质标准如下: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以上就是关于水利水电部颁发的有哪些资质类别证书?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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