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邮政通信质量,保证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促进邮政通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邮政通信事业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邮政通信是社会公用性事业,是社会基础设施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应给予关心和扶持。第四条 合肥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通信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地区邮政通信事务,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规划、城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通信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邮政部门应满足社会各界的用邮需要,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通信服务。第二章 邮政通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通信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市邮政局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邮政通信设施专业规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市规划局编制城市规划时,应按邮政通信设施专业规划的要求,安排好邮政通信设施。
编制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时,应符合邮政通信设施设置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第七条 市邮政局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置邮政服务网点及邮政通信设施。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住宅小区、街道、火车站、机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风景区、较大的交易市场等,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按邮政设施专业规划和邮电部规定的邮政服务网点设置标准,规划、建设与之配套的邮政通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建设工程未按规划配套建设邮政设施,擅自改变邮政设施设计或者配套建设不合格的,邮政部门有权提出限期建设或者改正,有关部门停发、缓办相关证照,直至配套建设的邮政设施验收合格。第九条 邮政局(所)的建设用地,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第十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与邮政部门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重建邮政通信设施。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住宅的设计必须包括信报箱或信报箱间(群、亭),信报箱或信报箱间(群、亭)的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或邮电部规定的标准。
设计中已包括信报箱或信报箱间(群、亭)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第十二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的城市居民住宅未按前条规定设置信报箱或信报箱间(群、亭)的,邮政部门应责令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限期设置。
城市居民住宅设置的信报箱或信报箱间(群、亭),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第十三条 市邮政部门应当在车站、机场、商场、旅游点等公共场所和其它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等邮政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第十四条 宾馆、院校、厂矿企业需要设置邮政服务网点的,应无偿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由邮政部门提供服务。第三章 邮政通信服务的保障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设置收发室;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通邮地址的,应设联合收发室,并使用统一规格的收发章。收发室设置在楼房一屋或院门处。
村庄、集镇应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经当地邮政部门同意的其他地点设置收发室或代收点。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设置的街道名称牌、门牌号码应当附印邮政编码。第十七条 用户通邮地址应标明政府统一命名的街道名称和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楼栋标号。第十八条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与邮政部门签订邮运合同,并保证邮件先于货物发运,邮件交接应建立登记手续,确保邮件安全。
邮件在承运单位保管和运输途中发生损毁、丢失的,承运单位应按照邮运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执行职务的邮政专用车辆(包括自行车,下同)和邮政工作人员在通过检查站、隧道、渡口、桥梁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放行。
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发放有关证件后,邮政专用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禁行路线和禁停路段规定的限制,但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导,确保交通安全。
常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或者邮政工作人员在邮件运输投递途中发生交通违章的,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可在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因交通肇事不能放行的,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应当迅速通知邮政部门协助处理。
安徽省通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维护通信秩序,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行业管理。
在本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通信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通信的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管理国家公用通信网,并根据国家通信行业政策,对专用通信网的发展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参与大型专用通信网建设项目的审查,协调国家公用通信网与专用通信网的关系;
(三)监督、管理通信终端设备的生产、销售和进网使用;
(四)负责通信业务市场的行业管理,审查通信业务的经营资格,发放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通信行业管理职能。第四条 地、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在省邮电管理局和行署、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通信行业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通信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和扶持邮电通信事业优先发展。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做好通信行业管理工作。第二章 通信网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公用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
各地应积极发展公用通信网,适应社会通信需求。公用通信网不能满足需求的部门、单位可以建立供本部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专用通信网。自建专用通信网,除军队和铁路等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应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
建设专用长途通信线路(包括配套项目),应经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邮电管理局同意,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七条 在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具有富余通信能力的专用通信网,经省邮电管理局或地、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可临时经营部分公众业务。第八条 专用通信网进入公用通信网,必须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第九条 邮电部门在发展公用通信网的同时,应积极为专用通信网提供咨询和服务,支持、帮助专用通信网经过必要的技术改造与公用通信网联通。第十条 公用通信网和专用通信网的经营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统计年报制度,每年按规定向省邮电管理局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第三章 通信终端设备管理第十一条 生产、进口通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
销售、使用进网通信终端设备,须持有该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或进网使用批文的复印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无进网许可证或进网使用批文的通信终端设备。
销售、维修移动通信终端设备(无线电台、站设备除外),须报经省邮电管理局审查同意,并领取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无线电话机,其工作频率和有关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复制、销售和使用重号的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等移动通信终端设备。
严禁盗用他人电话帐号、号码,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并持有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或进网使用批文的通信终端设备,经营通信业务的单位应允许其进网使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通信网上私自安装电话机、传真机及其他通信终端设备。第十五条 省邮电管理局和地、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应会同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通信终端设备销售市场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做好本辖区通信终端设备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省通信终端设备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对省内销售、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进行质量检测。第四章 通信经营与管理第十六条 下列通信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或由邮电部门委托代办单位经营:
(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
(二)邮票的发行、集邮品的制作和印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的印制;
(三)电话、电报、数据传输、民用通信卫星转发器、900兆赫无线移动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
(四)电话号簿、邮政编码簿等通信号簿的编印发行;
(五)电话磁卡的印制、发行和销售业务;
(六)国家规定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其他通信业务。
非邮电部门不得使用“邮电”字号设立商店、工厂、服务部等。
什么是TD–SCDMA网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发展通信事业,维护通信秩序,保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通信管理。
本条例所称通信是指邮政通信和电信通信。专用通信是指单位自行建设,专供内部使用的电信通信。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部门是本省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管理本省通信工作。地、市、县邮电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管理本地区通信工作。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事业的领导,并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优先发展国家公用通信事业。第五条 通信企业应当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方便的通信服务,公开办事程序,规范服务行为,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检举破坏通信设施的行为。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通信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邮电部门编制通信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
贫困地区以及乡(镇)以下农村的公用通信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邮电部门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扶持;农话初装费、附加费、农话固定资产折旧费全额用于农话建设。第八条 发展通信事业,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加快通信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第九条 新建或改建开发区、居住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按通信发展规划设置配套建设的通信服务设施。
新建或改建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工程设施,应当按城市规划和通信发展规划预设通信管道。第十条 新建或改建办公楼、居民住宅楼及有通讯需求的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通信技术标准在设计、施工时预埋电信管线等设施,并统一设置信报箱或收发室。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的通信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市的架空通信线路,应逐步改用地下管线。第十二条 埋设电杆和敷设地下通信管道,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线路走向合理,尽量少占或者不占耕地;因施工损坏青苗、林木的,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除救灾、抢险等紧急情况外,通信企业需要在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公用设施上施工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通信企业确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应事先告知产权人或使用人,但不得影响其使用功能和安全;因施工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第三章 通信行业管理第十四条 下列放开经营的通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一)无线电寻呼;
(二)800兆赫集群电话;
(三)450兆赫无线移动电话;
(四)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面站)通信;
(五)邮电部批准实行经营许可证的其他通信业务。第十五条 下列放开经营的通信业务,实行申报制度,由持有批准文件的经营者经营:
(一)电话信息服务;
(二)计算机信息服务;
(三)电子信箱;
(四)电子数据交换(EDI);
(五)可视图文;
(六)邮电部规定实行申报批文制度的其他通信业务。第十六条 下列通信业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
(二)电报、电话(含900兆赫无线移动电话);
(三)国家规定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其他通信业务。第十七条 非邮电部门不得使用“邮电”字号设立公司、商店、工厂、服务部等。第十八条 申请经营通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邮电部门初审后报省邮电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取得经营通信业务资格的,由邮电部门提供基本中继设备和线路,经营人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费用。
未经批准的,邮电部门不得提供中继设备和线路。第十九条 邮电部门应加强对经营公用电话和传真服务的监督管理。公民电话亭(点)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景观相协调。
经营公用电话和传真服务业务的,应当明码标价,安装自动计费器。第二十条 邮电部门应当加强与报刊出版部门的协作配合,改善服务质量。发挥邮政报刊发行网的主渠道作用,做好报刊发行工作。
尊敬的电信用户,您好!感谢您对电信的支持!
根据您的描述:
TD-SCDMA作为中国提出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简称3G),自1998年正式向ITU(国际电联)提交以来,已经历十多年的时间,完成了标准的专家组评估、ITU认可并发布、与3GPP(第三代伙伴项目)体系的融合、新技术特性的引入等一系列的国际标准化工作,从而使TD-SCDMA标准成为第一个由中国提出的,以我国知识产权为主的、被国际上广泛接受和认可的无线通信国际标准。这是我国电信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祝您生活愉快!
电信4G炫酷来袭,卓越4G智选天翼,中国电信在上海、西安、成都、杭州、武汉、南京、济南、合肥、石家庄、海口、郑州、重庆、深圳、南昌、南宁、兰州16个城市实行177号段放号,详情访问安徽电信网上营业厅。中国电信4G已正式商用,如需查看4G资费、查账单、交话费、购买手机请登陆安徽电信网上营业厅。如您想了解更多,欢迎来安徽电信知道平台或安徽电信网上营业厅提问,会有更多专业客服为您解答。
以上就是关于合肥市邮政通信管理实施办法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