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儿庄古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台儿庄古城以及相关区域从事建设、保护、管理、经营、游览、文化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是枣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体实施台儿庄古城的各项规划和保护措施;
(三)组织研究、整理台儿庄古城抗战文化、运河文化、鲁南文化;
(四)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五)与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四条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在台儿庄古城内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卫生、文物保护、文化市场、价格、食品安全管理和渔业管理工作中有关电鱼或者毒鱼方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依法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外的其他职责。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做好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将台儿庄古城城墙外(康宁路以东、古运河以南、运河北大堤以北)区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委托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第七条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有关部门驻点联合办公机制,加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全过程监管。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台儿庄古城景区信息共享机制。台儿庄古城运营机构应当及时报送台儿庄古城景区信息。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台儿庄古城专项保护经费,专项用于台儿庄古城的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保护经费由台儿庄古城经营收入、台儿庄区财政预算、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民间资本投入、社会捐赠以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构成。
台儿庄古城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每年留取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专项保护经费。
专项保护经费专款专户管理,由台儿庄古城投资机构使用,每年应当上报、公示一次,接受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第九条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研究、整理台儿庄古城抗战文化、运河文化、鲁南文化。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台儿庄古城运营机构应当重视台儿庄古城文化建设和文化展示,加强台儿庄古城街巷、桥梁、庙宇和文化展馆等文化空间、文化设施品质的提升,形成台儿庄古城文化品牌。第十条 台儿庄古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驳岸、码头、水系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维修、改造;确需维修、改造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维修、改造概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三)施工图纸和施工效果图;
(四)维修、改造使用材料清单;
(五)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在台儿庄古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台儿庄古城产业结构和布局规划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在台儿庄古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店铺装修方案,并按照台儿庄古城店铺装修管理要求装修店铺。
店铺装修方案应当融入抗战文化、运河文化、鲁南文化的理念,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图纸和设计效果图;
(二)牌匾、招幌和楹联设计方案;
(三)给排水、油烟处理和外挂设施施工方案;
(四)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具体措施;
(五)台儿庄古城店铺装修管理要求的其他内容。
台儿庄古城要钱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传承地方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台儿庄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台儿庄古城以及相关区域从事建设、保护、管理、经营、游览、文化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台儿庄古城,是指枣庄市台儿庄区兰祺河以东、东城墙以西、北圩沟以南、古运河以北和康宁路以东、古运河以南、运河北大堤以北共三平方公里的区域。第四条 台儿庄古城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
枣庄市人民政府以及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台儿庄古城的保护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是枣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体实施台儿庄古城的各项规划和保护措施;
(三)组织研究、整理台儿庄古城抗战文化、运河文化、鲁南文化;
(四)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五)与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枣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台儿庄古城保护规划,与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并纳入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枣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旅游等部门和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根据台儿庄古城保护规划编制台儿庄古城详细规划。第八条 编制台儿庄古城保护规划以及详细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台儿庄古城保护规划以及详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第十条 台儿庄古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设施,确需维修、改造的,由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循原材料、原工艺、原地工匠的原则,提出实施方案,经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第三章 保护第十一条 枣庄市人民政府设立台儿庄古城专项保护经费,专项用于台儿庄古城的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保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台儿庄古城划分为古城核心区、功能配套区。
台儿庄古城核心区由兰祺河以东、东城墙以西、北圩沟以南、古运河以北区域组成;台儿庄古城功能配套区由康宁路以东、古运河以南、运河北大堤以北区域组成。第十三条 台儿庄古城核心区现有街巷、水系、建筑的空间尺度和布局以及建筑现状不得擅自改变。
台儿庄古城功能配套区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以及形式应当与台儿庄古城核心区风貌相一致,禁止建设与台儿庄古城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设施。第十四条 台儿庄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设定重点控制区、过渡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
(一)重点控制区为台儿庄古城城墙向西延伸一百五十米,向北至金光路,向东至东顺路的区域,该区域内建筑物檐口高度由内向外梯级控制为九至十二米;
(二)过渡控制区为重点控制区外延西至运河大道、北至长安路、东至鸿运路的区域,该区域内建筑物檐口高度由内向外梯级控制为十八至二十四米;
(三)一般控制区为过渡控制区外延西至广进路、北至中心路,该区域内建筑物檐口高度限高为三十六米。第十五条 台儿庄古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产业属于台儿庄古城历史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加强保护。第十六条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文物保护规定:
(一)对台儿庄古城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
(二)对台儿庄古城内的古码头、古驳岸、古水涵和台儿庄抗战遗址等进行加固、修缮等文物保护工程,依法报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在台儿庄古城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遵循先行文物调查和勘探的原则,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要滴:台儿庄古城景区收费公告
台儿庄古城规划面积约2平方公里,包括11个功能分区、8大景区和29个景点。 去年“五·一”以来,台城旧志景区和运河街市景区先后开放对外试运营,现已接待游客150万人次,并深得中外游人青睐,起爆了枣庄的文化旅游业。台儿庄古城先后荣获十大齐鲁文化新地标、2010中国旅游总评榜山东分榜“十佳景区”榜首“品牌山东”大型旅游评选活动“最具竞争力旅游景区”第一名等殊荣在首届中国休闲创新奖评选中,同时荣获“旅游景区创新奖和休闲、旅游规划设计创新奖”两个奖项在第二届中国国际会议产业周活动中被评为“2010年度中国十大魅力会议目的地”被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今年5月1 日,台儿庄古城一期核心区恢复原貌将对社会开放,台儿庄古城将成为中国第一座二战纪念城、中国运河文化活化石、中国民居建筑的博物馆、独具特色的东方古水城,集“运河文化”和“大战文化”为一城,融“齐鲁豪情”和“江南韵致”为一域,极具人文魅力的旅游目的地和沿运独有、世界知名的旅游休闲度假区。
今年,台儿庄古城恢复建设项目实施进入第四年,现已建成20万平方米。随着古城保护开发建设区域不断拓展,基础设施逐步提升,旅游产品丰富完善,古城建设管理运营工作任务繁重。为进一步提升台儿庄古城景区旅游品质,推动景区向市场化运作,获得可靠的资金保障,形成旅游产品开发建设维护的良性循环,实现台儿庄古城可持续发展,我们在借鉴国内成熟景区经验基础上,决定从自2011年4月1日起,台儿庄古城景区对外收取门票。现将台儿庄古城景区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告如下:
台儿庄古城(一期)景区门票:100元/人次(2011年4月1日—30日优惠至50元,5月1日以后优惠至70元)。
本地居民年卡:60元/人(枣庄居民凭本地身份证、外来务工人员凭暂住证办理,一年内无限次进入)。
本地居民夜票:10元/人次(2011年4月1日—4月30日,枣庄居民凭本地身份证在每天18:00——7:00免票入园,5月1日后,枣庄居民凭本地身份证在每天18:00——7:00购票入园)。
内河游船:60元/人次。行驶线路:参将署游船码头——至尊桥码头——复兴楼码头——王公桥码头。
外河画舫:50元/人次。行驶线路:清御园游客码头(李宗仁史料馆南)——古城西门码头。
观光车:10元/人次。行驶线路:大桥停车场乘换点(贺敬之文学馆南)——台儿庄大战纪念馆——古城西门。
讲解费:120元/场次。
以下人员凭有效证件可免收费:
1、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国导证(IC卡)、领队证
2、旅行社经理资格证、旅行社随团驾驶员工A、A1证
3、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4、革命伤残军人证、现役军人证
5、70岁以上老人凭身份证免票,60岁以上70岁以下老人凭身份证半票优惠
6、1.2米以下的儿童。
以上就是关于枣庄市实施《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办法(2021修正)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