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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2024-01-11 14:33440网络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配计划生育助理;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配专(兼)职计划生育人员。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所需经费;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超生的罚款工作,所罚款项必须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严禁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第六条 各地、市、县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生育口子”,生育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证生育。第八条 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标准与第二胎优生原则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进行鉴定。第九条 确认因公残废(指在抢救公共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其他因公务活动导致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查认定。第十条 确认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和夫妻双方为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依据,以《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为准。第十一条 本人是父母唯一的亲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未满十八周岁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均属独生子女,但其父母又收养有一个孩子的,不是独生子女;夫妻终身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孩子的,也不是独生子女。第十二条 确认烈士独生子女,必须持有其父(母)《革命烈士证明书》并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烈士。第十三条 农业人口中的多女无子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生育第二个孩子,由该户姐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第十四条 农业人口的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或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四十五岁且未结婚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但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孩子的,则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十五条 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定居十年以上,并持有边境居民证的农业人口,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十六条 农业人口的已婚妇女脱离农业生产到县、市或乡镇所在地从事个体工商、运输、建筑等行业,或在乡镇企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连续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第十七条 再婚夫妻一方原只生育一个孩子(或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再安排生育一个孩子。第十八条 凡准予生育第二人孩子的,必须在第一个孩子年满四周岁以后才能有计划地安排。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管理。

已婚公民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必须持有原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超生者,已采取绝育措施,并具备其他条件的,方准予经营。

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由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收缴,按当地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进入城镇从业或暂住的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必须持有原居住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已怀孕的妇女,必须持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无有关证件的,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暂住户口,用人单位不得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发营业执照;

(二)进入城镇暂住的流动人口的育龄夫妻,必须服从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和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和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对育龄夫妻建立计划生育卡,并负责监督管理;

(三)进入城镇的基本建设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城建部门不准办理施工手续,施工单位和城建部门违反此规定的,均处以经济罚款,并追究领导责任;施工单位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除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按照计划生育合同规定罚款外,所建工程竣工后,由发证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进入城镇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应受处罚的,由用人单位或新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协同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行;

(五)到农村从业或暂住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由用人单位和暂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按当地规定管理;流动人员中如有违反计划生育:属非农业人口的,由用人单位或暂住的乡、镇人民政府按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处罚;属农业人口的,按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罚;

(六)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必须建立外出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配合流动人口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七)流动人员就地采取节育措施的手术费:属有工作单位的,凭医院证明回原单位报销;无工作单位的,凭医院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计生管理部门报销;

(八)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外逃、躲避的,由户籍所在地和临时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提供躲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予罚款;

(九)不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十五条和本细则有关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单位,应追究其领导责任,并由计划生育部门给予罚款。

法定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有哪些

2017年出台了哪些关于生育的相关政策,有哪些生育的政策值得关注。我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生育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生育政策

老龄化、少子化的“威胁”

习在“十三五”规划建议说明中指出:当前,中国人口结构呈现明显的“高龄少子”特征,适龄人口生育意愿明显降低,妇女总和生育率明显低于更替水平。现在的生育主体是80后、90后,他们的生育观念变化了,养育孩子的成本也增加了,同时社会保障水平提高了,养儿防老的社会观念明显弱化,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这是自1977年我国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近40年来,国家领导人对我国人口发展真实情况少有的详细描述。

李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幸福加邮社区行”系列活动现场表示,2015年是两个人口生育高峰的叠加年:一是2013年放开“单独二孩”,2014年是放开之后的生育高峰二是因为1991年是中国出生率最高的一年,当年出生了2800万新生儿,之后持续下降,到2000年新生儿出生率一直在1500万左右。这年出生的小孩到2015年是24岁,正值生育高峰期。但这两个生育高峰的叠加,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却反映:2015年比2014年实际出生人口反而减少了32万!

从80后到00后的不到一代人时间,出生人口萎缩32.8%。实际生育率平均也不到1.4。在此生育率下,每隔一代人,出生人口将减少三分之一。我国人口占世界比例虽然目前还有19%,但每年新生儿(1500万左右)却不到世界的12%。照此下去,如果中国在2050年前后每年仅出生约800万人,这只相当于届时世界人口的5%。我国要将生育率提升到世界平均水平可能再需要两三代人的时间,等到最终稳定下来,我国人口占世界比例有可能跌破3%。李崴对此不无担忧地说。

我国20-34岁的青年人口在2015年为3.25亿,到2030年将降至2.21亿。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数量为2.21亿,占总人口比例为15.5%。在未来数十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平均每年将净增长600万至1200万。如果不能大幅度提升生育率,我国将成为世界上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年轻人的大幅减少和老年人的大幅增加,将严重拖累财政并削弱创新和创业的活力。

此外,从1980年代始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到2008年高达121左右,严重偏离正常范围,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而问题的原因正是实行了“独生子女”的生育政策、不少的家庭“弃女逐男”的生育观所致,这种观念和现象只要还有生育数量的限制(即使全面放开二孩)就还会存在。

建议2017年以前全面放开生育

李崴建议,最迟在2017年底以前全面放开生育。因为无论是从人口规模和结构、还是经济发展和公共资源的稳定性来看,我国人口政策的长期目标应该是,保持每年出生人口的大致稳定,并最终将生育率稳步提升至更替水平。并在“十三五”的具体人口发展规划中提出“14岁以下人口比例由16.5%达到18%”的指标,在今后的五年计划中逐步提升。

全面二孩政策并不能改变我国出生人口的长期萎缩趋势。如果不能大幅提升生育率,我国未来人口的极度老化和急剧萎缩难以避免,其后果是经济长期低迷、国力衰退甚至导致中华文明式微。为此,应让普通家庭愿意生、生得起、养得起、养得好孩子。在“十三五”期间,中国人口政策应该从限制生育转变为鼓励生育。

李崴还建议国家应出台配套政策以辅助家庭养育。他表示,政府有必要对养育小孩的家庭进行财政支持,方式可以是直接补贴,比如产假延长并且国家进行补贴或按孩子人头抵税,比如生二孩个税减半,生三孩可以全免。这种财政支持在再分配意义上是公平的,因为一般来说,政府的 教育 投入和养老支出分别占GDP的5%和15%。因此,养育一个孩子相当于从政府获得了个人收入5%的教育补贴,但未来则贡献了个人收入15%来支撑社会养老体系。这样,15%-5%=10%,政府拿出GDP的10%补贴养育孩子是应该的。

另外,李崴建议将九年义务制教育向下延伸到学龄前三年。我国城市完全有能力为此提供足够的教育资源。中国很多行业投资过度、产能过剩,但对人力资源的投资却严重不足。

李崴最后建议,政府应适当承担职业母亲目前生育小孩产假期间的用工成本。我国的产假是98天,远短于大部分低生育率国家,延长产假由政府买单,是维护职业母亲权益的重要保障。此外,他还建议废除任何歧视非婚生育的政策充分保障非婚生子、补偿失独家庭等的合法权益立法保护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技术辅助生育。

不过,“即使2017年底能全面放开,中国的人口下降也仍然没办法避免的,但下降的压力会得到缓解”。李崴说道。

海宁生育 保险 报销条件范围

新政的特别规定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由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调整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

职工生育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期的计算自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月起开始,至职工生育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之月为止。

也就是说,职工于2017年1月1日后生育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而且所在用人单位已为其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12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若是此前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仍按原政策执行,即连续缴费满6个月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调整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调整为:

1、门诊人工流产术(含药物流产)400元

2、住院人工流产术1500元

3、住院引产2500元

4、正常阴道分娩3000元

5、手术助产(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3500元

6、剖宫产5000元

7、宫外怀孕手术5000元。

(二)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调整为:

1、放置节育环400元

2、取出节育环400元

3、取残环嵌顿环500元

4、开腹取环或经宫腔镜取环术3000元

5、皮下埋植剂放置术500元

6、皮下埋植剂取出术500元

7、输卵管结扎术1000元

8、输卵管吻合术5000元

9、输精管结扎术800元

10、输精管吻合术4000元。

参保职工施行本款第(一)项手术时,同时施行本款第(二)项手术的,其第(二)项手术费用按标准的50%予以补偿。

降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浙人社发〔2015〕97号、嘉人社〔2015〕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海宁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海宁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原0.8%调整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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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职业医师证可以一年租三个地方吗

法定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扩展资料:

责任报告人的分类任务:

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计生行业标准)及时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根据不同传染病诊断分类,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四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

口腔职业医师证是指取得口腔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证书的医师,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进行口腔疾病诊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口腔职业医师应当在具备开展医疗活动条件的口腔诊疗机构内从事医疗活动,不能一年租三个地方从事医疗活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行业标准分类与代码》规定,口腔诊疗机构分为三类:口腔科、口腔专科、口腔门诊部,不同的诊疗机构具有不同的医疗服务功能和技术要求。因此,口腔职业医师必须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合法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确保患者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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