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政策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市本级各类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3、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4、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负责市场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并督促消费者就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5、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全市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指导企业在国外(境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主要修订了具体实施项目。
总体来说,“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被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以后,覆盖面扩大了,具体实施项目也增多,此举不但推进了标准化发展进程,也通过标准化强制性约束提高了产品质量,具体来说修订了这些方面:具体覆盖面扩大化了,强制性标准得以明确,标准化监管得以建立。以下笔者将详细解释。
第一、我国修订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后具体覆盖面扩大了:为了让市场标准化,也为了让生产制造整体化和有序化,必然要推进标准化进程,具体来看就是更多行业开始施行标准管理。例如制造业,加工行业等都已经实施标准化。具体项目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这样可以保障生产加工人员生命健康安全。还有燃料使用和碳排放标准化,可以就可以在企业生产和发展同时也兼顾了生态环境保护。由此可以看出,该管理办法修订以后具体覆盖面扩大了。
第二、我国修订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后强制标准得以明确:因为有些行业比较特殊,万一出现问题就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所以这些行业就需要严格按照标准来,没有变动空间,这既是所谓强制标准,这比标准化更严格。比如制药行业,食品和种子销售等。所以修订后强制标准行业得以明确。
第三、我国修订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后标准监管得以建立:一个政策或管理办法得以施行,为了保障贯彻落实,就必须有人进行监督监管。根据标准化工作领导意见,标准化具体贯彻落实由中央以及地方标准化行政工作小组来领导和监督,所以说这份管理办法修订后标准监管也得以建立。
2022滨城区市场监管局遴选公示时间为2022年11月22日至11月28日。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信息,滨州市发布的公告中指出会在11月22日至28日的一周时间内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对名单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干部进行反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公共空间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地名标志、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的行为;
(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三)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设施的行为;
(四)户外广告设置的其他行为。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节能环保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滨城区、沾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设置与维护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在广告幅面内右下角标注批准设置文号、广告发布单位和联系方式。第八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和经营权。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商业性广告宣传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占用或者影响无障碍设施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遮挡山体、水域、绿地,影响城市景观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绿化设施的;
(六)位于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的;
(七)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的;
(八)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
(九)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大型商业建筑可以预留墙体广告位,其他建筑物不得设置墙体广告。第十一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申请人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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