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
你知道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是什么吗?下面就让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始终突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必须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进行主动的、超前的管理。《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一)安全意识在先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公民目前的安全意识相对淡薄。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安全生产已不再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个别问题,而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是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主题之一。重视和实现安全生产,必须有强烈的安全意识。
(二)安全投入在先
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障,安全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救命钱”。
(三)安全责任在先
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针对当前存在的安全责任不明确、权责分离的问题,《安全生产法》在明确赋予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职权、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安全责任,是实现预防为主的必要措施。
(四)建章立制在先
预防为主需要通过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落实各种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来实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安全的工种、工艺、设施设备、材料和环节错综复杂,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才能保证安全。
(五)隐患预防在先
预防为主,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六)监督执法在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是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重要条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项制度包含4方面内容: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载体。能否确保安全生产,第一位的、决定的因素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只有生产经营单位实现“人、机、环”三要素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预防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制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是法律为生产经营单位设定的义务,必须坚决履行。凡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通常都是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导致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者和指挥者,对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只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责任,才能真正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谁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这是《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中讨论较多也是必须明确的问题。《安全生产法》使用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用语,这是在各种情况下都能适用的高度概括性的表述。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工会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代表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助手,是政府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在《安全生产法》中对其地位和权利作出了规定。
(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定位,就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确保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条件。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存在着重大事故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
(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为了真正发挥工会的作用,《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在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时享有多项权利:一是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三是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四是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法律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地位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发挥其监督管理主体的作用,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基本职责法律化。为此,《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这里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从外部条件看,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中心的地位,担负着确保一方平安的重要领导职责。人民政府必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高度负责。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能否把安全生产摆到应有的位置和高度,主要是看各级人民政府是否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把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加以规定,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真抓实干,把生产安全事故降下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其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除了组织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之外,主要依靠和督促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二,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由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较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有关部门职责交叉或者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时处于居中地位的政府,必须及时协调、解决。如果政府领导人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当断不断、久拖不决,由此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
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分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极为必要。《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是一个社会问题。如何引入社会中介服务机制,确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法律地位,使其服务职能社会化、市场化和法律化,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这是《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自然灾害事故是由于人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然灾害不能预见、不能抗御和不能克服而发生的事故。人为责任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出现的失误和疏忽而导致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主体
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按照安全生产的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三)法律责任追究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要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九、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是“人一机一环”三者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安全标准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依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不仅需要加强管理,而且需要制定大批安全标准,以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安全标准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中多数是强制性标准。依照法律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按照现行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职能,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具体管理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制定后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目前有权制定安全行业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主要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有关部、委、总局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和修订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尤其要抓紧制定和修订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性、通用性的安全标准,保持安全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已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涵盖了生产作业场所、生产作业、施工工艺方法、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产品、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和技术规范。
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要实现《安全生产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立法宗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依靠和发动广大职工群众乃至全民积极主动、自觉自愿地参与,从而提升全民的安全意识,弘扬安全文化,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依照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职责,要采用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广泛深入、坚持不懈地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其为广大职工群众所掌握,将其变为广大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要使人民群众从人权和法制的高度,认识安全生产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系,营造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从根本上提升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先进的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离不开先进的科学技术的保证。只有重视和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才能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装备先进、可靠的安全设施、设备,加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手段和能力,实现科技兴安、科技保安。因此,法律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是为了加强政策措施的导向,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落后的状况。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
要保障安全生产,需要无数为安全生产无私奉献、努力玉作的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为确保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显著的贡献。国家应当给予他们奖励,表彰他们的事迹,在全社会树立保障安全光荣、保障安全有功、保障安全受奖的风范和榜样,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抓好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该条规定明确了国家重点奖励的行为。
(一)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完善、安全、可靠,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减少。如通过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改进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技术,攻克安全管理难关,提高了安全技术装备的安全性能,减少了作业场所的危险性,加强了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二)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造成了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预防事故特别是防止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保障安全的重点。在这方面,提出或者建立严密科学的先进管理方法、措施和规章制度,加强事故隐患的监测、预警、排查、控制和消除,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给予奖励。
(三)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当事故发生时,需要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现场的控制,对受到伤害的人员进行科学施救。在这方面尽职尽责、见义勇为、不畏艰险,为抢险救灾、抢救人员,避免和减少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有功人员,应当褒奖。
(四)受奖主体和奖励形式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均予以奖励。
奖励的形式主要包括3种,可以单独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一是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二是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三是晋升职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详见《安全生产法》规定之: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律主体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生产经营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地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加强安全生产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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