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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设工程类别最新

2023-11-11 18:051030网络

依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50359—2010]的规定,建筑工程按照使用性质分为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等。

建筑工程按照组成结构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室外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按照空间位置分为地下工程、地上工程、水下工程、水上工程等。

民用建筑工程按用途分为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等。

居住建筑按使用功能不同可分为别墅、公寓、普通住宅、集体宿舍等;按照地上层数和高度分为低层建筑(1-3层)、多层建筑(4-6层)、中高层建筑(7-9层)和高层建筑(10层以上)。

办公建筑按地上层数和高度分为单层建筑、多层建筑(2层以上但不超过24米)、高层建筑(8层以上,高度24米-100米)、超高层建筑(30层以上,高度100米以上)。

工业建筑工程分为厂房(机房)、仓库、辅助附属设施等。

仓库按用途划分,包括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成品库、原材料库、物资储备库、冷藏库等。

厂房(机房)包括各行业工矿企业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和机房等,按照高度和层数分为单层厂房、多层厂房(2层以上,24米以下)和高层厂房(2层以上,24米以上),按照跨度分为大型(30米以上)、中型(15~30米)、小型(15米以下)。

构筑物工程分为电视塔(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塔)、水工构筑物、工业构筑物等。

水工构筑物分为沟、池、沉井、水塔等。

工业构筑物工程分为冷却塔、锅炉、烟囱、烟道、井架、井塔、筒仓、栈桥、架空索道、装卸平台等。

构筑物按高度分为大型(120米以上)、中型(25~120米)、小型(25米以下)。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96版建筑工程介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

进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相协调。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增加或调整。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改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作业条件,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有条件的城市要对道路、公共场所地面实行水洗和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在炎热季节,适时组织对重点道路实行洒水、降温、压尘。并与有关科研单位进行协作,对城市道路清扫、冲洗、除雪机械化等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第六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第七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

(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均应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

(四)飞机场、各类车站、停车场、隧道、体育及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的规定用地范围和卫生责任区及公园、风景点的门前道路、广场和公共场地绿地,由各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集贸市场、商亭、摊点(流动商贩)的经营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六)城市水域的码头、装卸作业区的专用道路和场地,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第八条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市民,应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扫雪等义务活动。第九条 负责清扫、保洁本责任区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垃圾容器和运输工具。第十条 城市清扫的垃圾、冰雪,应当运到指定的堆放场地。第十一条 凡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冲洗等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服务。

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批准的、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清洗等经营性服务的企业代办。企业代办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在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三)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资时,不准沿街撒落;

(四)凡是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渣土等,必须及时清除,并运到指定地点;

(五)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禁止夹带泥土,保持道路清洁。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负责对各单位(包括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服务经营单位)、个人分工负责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洁监督岗、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反映和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行为的权利。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一部建设部于1996年02月26日发布并于当日开始生效实行的国家法律法规。以下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这本书籍的详细介绍。

书籍简介

简介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日期:1996-02-26

生效日期:1996-02-2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具体内容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996年2月26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原因。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五条 凡将建筑垃圾运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交纳处置费。

建筑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场地的,应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和在运输过程中扬撒、遗漏。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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