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成了首个投入运行的零碳楼,该楼是如何做到零碳的
为了响应时代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就是保我们自己的号召,我们国家开始了碳中和,零碳排放等等一系列研究。
而河南的研究人员则是迈出了全新的一步,建成了首个投入运行的零碳楼层,那么这个楼层是如何做到了零碳呢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这个首次投入运行的零碳楼,其先进的科学设计。
这一栋零碳楼拥有着先进的门窗设置,大量的窗户都是有着三层玻璃隔断,玻璃跟玻璃之间都是有着惰性气体填充,可以非常好的保留房子温度。并且房屋的气密性也设置的非常好,能够很好的控制住房屋整体热量消耗。这样就可以让房屋达到完美的保温效果,温度的变化受外界的影响非常小。第二点,这个零碳楼拥有着高效率的太阳能发电系统。
整个楼房的方方面面都存在着太阳能发电板,还有光伏发电板。其发电能力综合起来非常强劲,并且拥有着二十七千瓦的储电能力,在用电方面就可以做到自己自足。哪怕是在阴天,也可以通过之前晴天储存的电力,可以应对两天的电力生活。
并且整个楼房采用的直流电设计,相较于交流电能够更好的节约电量,并且还有智能的管理系统能够按需用电,整体情况下是产生的电量比消耗的电量要更多。最后则是这零碳楼很好的利用了自然生态环境,将环境中的风能、光能、热能都完美的储藏起来。并且按需投入到楼中人们的生活之中。
但是这里有着一定缺陷,毕竟相较于小楼层来说,目前这样的设计只能是勉强够用,遇到长久阴天等等不好的天气,能源循环还是跟不上,将其扩大设计那就肯定会面临能源不足,不过能够迈出最关键的一步已经很好了。
河南首个零碳楼建成投用,该楼是怎么做到超低能耗的
河南首个零碳楼建成投用,这栋楼之所以能够做到低能耗,一方面是在建设的时候,有效的利用自然中的风光热能,达到降低建筑能耗的效果,也受到了中国窑洞的启发,另外一方面,更是利用玻璃来吸收太阳能,从而产生电能,实现低碳的使用,接下来跟大家具体说明。1、通过降低建筑能耗,来达到低能耗的作用。
为了能够实现低能耗,在窗户上加装了遮阳,高效热回收新风系统等技术,所以隔热效果非常的好,又加上高效能的隔热型材门窗等等,可以让室内做到常年的温度适宜,而且这种零耗能的建筑材料几乎可以达到节能率90%以上。
这些建筑也受到了中国窑洞的启发,有很好的通风效果。2、利用太阳能来节省能源。这套建筑之所以能够实现低能耗,也离不开他的自己自足的功能,在小楼的前面,不仔细看还以为是普通的玻璃,其实很多都是太阳能的发电板,所以装机容量能够达到27千瓦,而室内所使用的空调等设备,又可以利用光伏的发电来实现低能耗,所以整个系统运动下来通过太阳能发电,然后用电器用电实现了自给自足,极大的降低了整座建筑的低能耗这些0碳楼的建设,能够减少向环境中排放二氧化碳,对于各项建筑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总而言之,这个建筑之所以能够实现超低能耗,一方面通过向中国土窑等建筑寻求灵感,充分的利用各种隔热材料,实现能源的较低消耗,而且能够让温度保持在适宜的情况下,让人非常舒适,从而也实现低能耗,另外一方面就是自己自足的一种能耗设施,通过不断的吸收太阳能,来减少向空气中排放二氧化碳。
洛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不含农民自建的低层住宅)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直接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我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全市节约能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按照《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062-2005)执行;新建公共建筑的设计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执行。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并将工程所采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措施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节能工程的日常监督,并将建筑节能验收纳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的内容。对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节能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围护结构、节能措施。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第十六条 对建筑节能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根据委托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一)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三)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四)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六)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七)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洁净煤产品等应用技术及设备;(八)集中供冷、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九)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十)民用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第九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条 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居住建筑不低于65%、公共建筑不低于50%的节能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采暖、通风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一)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经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民用建筑节能的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应当含有节能审查意见;(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并负责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五)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未经抽样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件、设备,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